参考案例谭某、陈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号:(2022)粤0204刑初164号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一审 · 2023-01-05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二〇二二年三月至五月,被告人谭某向他人购入散装金色减肥胶囊、空塑料瓶、标签等,伙同被告人陈某在韶关市浈江区某小区,将散装胶囊重新包装成假冒的华纳兄弟牌茶多酚荷叶胶囊、试用装天使金胶囊等产品。谭某使用陈某的信息在电商平台注册网店对外销售,承诺每月付给陈某二千元工资,由陈某负责打包邮寄。销售金额共计十一万三千四百六十九元零五分,其中五万九千零四十九元零五分由谭某支配,其余五万四千四百二十元已由陈某退赃。

经检验,散装金色减肥胶囊、土黄色粉末状物质、假冒品牌胶囊中均检出盐酸西布曲明,其中胶囊含量以西布曲明碱基计为每克九十八点四毫克,假冒品牌胶囊为每克九十七点七毫克。另查明,谭某还于二〇二一年二月中下旬参与他人组织的赌场,负责保管赌资、用对讲机与望风人员联系,赌资累计二十一万六千元。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判决:谭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十六万二千元。陈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另判令二被告连带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一百一十三万四千六百九十元零五角,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判决已生效。

二、裁判要点提炼

销售涉案减肥胶囊没有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来源,且冒用保健品品牌简单分装后即销售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减肥胶囊含有有毒、有害成分持放任的间接故意,属于主观明知。认定主观明知应综合考虑货物来源渠道是否正当、行为人对食品的认识程度、买卖双方成交价格与包装、是否在有关部门禁止的情况下销售等因素。

人民检察院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赵律师点评

分装冒牌,就是「我不管里面是什么」

谭某的作案方式,是这类案件里最常见的一种:买散装胶囊、买空瓶、买标签,自己灌装、贴牌、发货。** **这个模式的法律意义,判决说得很清楚:** **「冒用保健品品牌简单分装后即销售,可以认定谭某对所销售的减肥胶囊含有有毒、有害成分是放任的间接故意。」** **为什么分装能推出放任?** **因为分装这个动作,本身就切断了产品的可追溯性。** **正规的食品生产,要记录原料来源、批次、检验报告、生产日期、保质期。** **分装把这些全部抹掉了:** **散装胶囊没有批号,空瓶没有厂名,标签是自己印的。** **一瓶成品出去,谁也说不清里面的东西是从哪来的。** **一个人主动选择切断追溯链,说明他不想让别人知道里面是什么。** **「不想让别人知道」这个心态,在法律上就是放任。** **判决还加了一层:他没有购货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来源。** **这一条是决定性的。** **因为如果能提供来源,至少还能辩解「上家说是正规的,我信了」。** **提供不了,就只剩「我不管」这一种解释。** **而「我不管」在刑法上不是过失,是间接故意。** **过失和故意的区别,在量刑上是天壤之别:** **故意是基本犯,过失在很多罪名里根本不构成犯罪。**

「我不知道有西布曲明」与「我知道这东西减肥有效」

这类案子里,被告人几乎都会说同一句话:我不知道里面有西布曲明。** **这句话可能是真的。** **但判决关注的不是这句话,而是另一件事:他知不知道这东西「有效」。** **本案的证据里有几个细节很有说服力。** **第一,他知道这是减肥产品,而且知道「有效果」。** **卖减肥药的人,如果产品完全没效果,退货率会把他压垮。** **所以他对「有效」是有预期的。** **第二,他知道正规的减肥食品不可能有这么强的效果。** **西布曲明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二〇一〇年就停了制剂的生产销售使用。** **一个做这行的人,不可能不知道「真正管用的减肥产品都出事过」。** **第三,他选择了冒牌。** **如果产品合法,为什么要贴别人的牌子?** **冒牌的唯一理由,是借用别人的信誉来卖自己的东西——因为自己的东西没有信誉可借。** **这三点结合起来,判决的推理就成立了:** **他不需要知道具体成分,只需要知道「这东西能减肥、但不可能合规」,就构成明知。** **这个逻辑跟上一批的「概括故意」是同一个道理:** **知道「有问题」就够了,不需要知道「是什么问题」。** **对辩护人来说,这个规则意味着:** **单纯否认「不知道具体成分」,很难构成有效抗辩。** **要推翻明知,必须解释清楚三件事:** **货源为什么合法、价格为什么合理、包装为什么不需要冒牌。** **三件事解释不了,明知就成立。**

数罪并罚:卖减肥药和开赌场,为什么要一起算

谭某除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还参与了开设赌场。** **两个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三年四个月。** **这里有一个技术点值得说清楚:数罪并罚不是简单相加。**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三年,开设赌场罪判八个月,加起来是三年八个月。** **但判决决定执行三年四个月。** **为什么少了四个月?** **因为《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限制加重原则:** **数罪并罚时,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所以三年四个月,落在「八个月」到「三年八个月」之间,合法。** **这个规则的实际效果是:多罪并罚会有一定的「折扣」。** **但从辩护角度看,这个折扣不值得追求。** **因为数罪并罚的前提是数罪都成立,任何一个罪名不成立,都比折扣更有价值。** **本案谭某的开设赌场罪,事实很清楚:他在二〇二一年二月中下旬参与他人组织的赌场,负责保管赌资、用对讲机与望风人员联系,赌资累计二十一万六千元。** **这个角色是从犯,但仍然构成共犯。** **判决判了八个月,属于从轻。** **值得注意的是,两个罪名的罚金是分别判的:十五万加一万二千元,合计十六万二千元。** **罚金不适用限制加重,是简单相加。** **这一点在实务中常被忽略:** **当事人以为「并罚」就是全部打折,其实只有自由刑打折,财产刑照加。**

十倍惩罚性赔偿:一百一十三万怎么来的

这个案子的民事部分,比刑事部分更值得看。** **销售金额十一万三千四百六十九元,判赔十倍,一百一十三万四千六百九十元。** **整整十倍,一分不少。** **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十倍是法定上限,也是这类案件的常规判法。** **但这里有个问题:为什么是公益诉讼,而不是消费者一个个起诉?** **因为这类案件的受害者是「众多不特定消费者」。** **卖减肥胶囊,买家遍布全国,每个人可能只花了几百块。** **单独起诉,诉讼成本远高于赔偿金额,没人愿意打。** **所以法律给了公益诉讼这条通道。** **《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规定了:**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本案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刑事案件和民事公益诉讼一起审。** **这种方式的好处是效率高:** **证据共用、程序合并、一次开庭。** **对被告人来说,坏处是压力集中:** **刑事判三年四个月,民事判赔一百一十三万,两个后果同时落地。** **一百一十三万对一个卖减肥药的小团伙来说,基本等于终身债务。** **这就是惩罚性赔偿的制度目的:让违法成本远高于违法收益。** **本案三个人分了十一万,赔一百一十三万。** **这笔账,任何人算一遍都不会再做第二次。**

管辖之争:为什么公益诉讼不能换个法院

本案辩护人提了一个程序性异议:公益诉讼的管辖问题。** **这个异议被驳回了,理由很明确:**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检察机关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这条规则的理由不难理解。**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质上是刑事诉讼的附随程序。** **它的前提是刑事指控成立。** **如果刑事部分在这个法院审、民事部分在另一个法院审,会出现两个问题:** **第一,事实认定可能冲突。** 同一个行为,两个法院可能得出不同结论,** **第二,程序成本翻倍。** 证据要质证两遍,证人要出庭两次。** **所以法律选择合并。** **这个规则对辩护实务的启示是:** **在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里,提管辖异议的成功率极低。** **与其在管辖上耗时间,不如把精力放在两件更实际的事上:** **一是赔偿基数。** **销售金额是不是全部都该计入?有没有重复计算、有没有退货、有没有未实际交付的部分?** **二是赔偿倍数。** **十倍是上限,不是唯一选项。** **如果被告人认罪认罚、主动赔偿、销售规模小、没有造成实际人身损害,争取三倍、五倍是有空间的。** **本案判了满格十倍,原因在于:掺入的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西布曲明,含量高达每克九十八毫克,且冒用他人品牌,情节恶劣。** **换成含量低、规模小、主动召回的案子,倍数就可能下来。**

分装切断的是追溯链,法律读出来的意思是:你不想让人知道里面是什么。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22年3月至5月,被告人谭某向他人购入散装金色减肥胶囊、空塑料瓶、标签等,伙同被告人陈某在韶关市浈江区某小区,将散装金色减肥胶囊重新包装成假冒的华纳兄弟牌茶多酚荷叶胶囊、试用装天使金胶囊等产品。谭某使用被告人陈某的信息在拼多多APP上注册“某某好身材”网店,通过互联网出售上述减肥药,并承诺每月付给陈某2000元工资,由陈某负责打包减肥药邮寄给消费者。经统计,销售所得金额共计人民币113469.05元,其中59049.05元由被告人谭某支配,其余54420元已由被告人陈某退赃。

2022年5月9日,公安民警抓获谭某、陈某,并当场查获散装金色减肥胶囊4422颗、土黄色粉末状物质87克、华纳兄弟牌茶多酚荷叶胶囊6瓶、试用装天使金胶囊14袋、日译药丸“可沙比啶A”1980颗、黄金海岸清源胶囊11瓶、透明空塑料瓶、标签、快递纸盒等物品一批,于次日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经检验,在散装金色减肥胶囊、土黄色粉末状物质、华纳兄弟牌茶多酚荷叶胶囊中均检出盐酸西布曲明,其中金色减肥胶囊的盐酸西布曲明含量以西布曲明碱基计为98.4mg/g,华纳兄弟牌茶多酚荷叶胶囊的盐酸西布曲明含量以西布曲明碱基计为97.7mg/g。

2021年2月中下旬开始,欧某(已判决)拉拢、纠集谭某等人,合伙以“大风车”赌博方式,分别在广东省仁化县某某镇某某村委某某村*号、某某村一废弃房等地组织赌客赌博。其间,谭某负责为欧某保管赌资,拿对讲机与望风人员联系等。经查,欧某、谭某等人组织赌客人数约20人,赌资数额累计达 21.6万元。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5日作出(2022)粤0204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谭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二千元。二、被告人陈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谭某、陈某连带承担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所得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134690.5元的赔偿责任。四、扣押在案的OPPO Reno手机一部、IPhone 7 plus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赃款54420元用于执行本判决第三项;继续追缴被告人谭某、陈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13469.0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扣押在案散装金色减肥胶囊4422颗、土黄色粉末状物质87克、华纳兄弟牌茶多酚荷叶胶囊6瓶、试用装天使金胶囊14袋、日译药丸“可沙比啶A”1980颗、黄金海岸清源胶囊11瓶、透明空塑料瓶、标签、快递纸盒等物品一批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销毁。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谭某、陈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谭某、陈某结伙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谭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还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对谭某实行数罪并罚。谭某销售涉案减肥胶囊,没有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来源,且冒用保健品品牌简单分装后即销售,可以认定谭某对所销售的减肥胶囊含有有毒、有害成分是放任的间接故意,亦属于主观明知。

关于谭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1.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在认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主观要件时,必须把握“明知”的要件。对被告人主观要素的认定,主要从以下方面综合考虑:货物来源渠道是否正当;被告人对食品的认识程度;买卖双方的成交价格、包装等;是否在有关部门禁止的情况下销售。结合陈某、谭某供述等证据,可认定两被告人明知该减肥药中有国家卫生部禁止添加的盐酸西布曲明,且进货渠道不正规,无生产日期、生产厂家、质量合格证、国家安全检验的标识,为牟利仍冒用保健品品牌简单分装后即销售,系属明知系有毒、有害食品而销售。

2.公益诉讼的管辖权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案号:(2022)粤0204刑初164号 审理法院: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1-0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3-1-072-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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