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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尼(中国)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4955号最高人民法院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 2021-06-04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耳机立体声专利案败诉方喊「以鉴代审」,最高法院:鉴定有资质、程序合法、出庭质询,瑕疵不翻案。

最高人民法院:鉴定机构和人员具备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并说明依据,相关瑕疵不影响结论且对方无足以反驳的证据的,法院可采纳鉴定意见。

规则确立:以鉴代审的指控不成立——鉴定意见解决技术事实问题,法律认定仍由法院完成,瑕疵轻微不影响结论的应予采纳。

二、裁判要点提炼

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具备资质、程序合法、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并说明程序与依据,相关瑕疵不影响技术问题鉴定结论,对方无足以反驳的证据的,法院可以采纳鉴定意见。

被诉产品因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多个技术特征而不落入保护范围的,权利人主张对方技术效果等同的,应举证证明被诉方案能实现专利的技术效果。

三、赵律师点评

三维立体声耳机的百万索赔

可产生三维立体声效果的耳机发明专利,权利人起诉知名厂商索赔一百万。比对的核心是前端、后端扬声器的位置关系:专利要的是能获得纵深方向立体声深度的排布,而被诉产品的动铁与动圈扬声器是正相对的平行横向排列,鉴定认为无法获得专利所称的立体声深度。一审认定缺少多个技术特征不落池,二审维持,再审仍被驳回——权利人的最后一搏是攻击鉴定本身。

「以鉴代审」的指控为何立不住

再审的两个攻击点都被拆解。第一,技术方案层面:权利人主张动铁对应前端扬声器、动圈对应后端扬声器,但比对与鉴定都显示被诉产品两个扬声器平行横向排列,因位置关系无法获得专利所称的纵深立体声效果——权利人也没能证明被诉方案能实现三维立体声,等同论证无事实根基。第二,鉴定层面:所谓以鉴代审不成立,因为鉴定只解决技术事实问题,落池与否的法律判断仍由法院完成;而鉴定意见的有效性有三道闸——机构和人员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质、程序不违法、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并说明依据。三道闸全过,所谓瑕疵不影响技术结论,对方也没拿出足以反驳的证据。据此,鉴定意见被采纳,再审驳回。

对表:攻击鉴定意见要打三道闸

给权利人:鉴定意见不是挡箭牌也不是替罪羊——落池论证的根基始终是被诉产品与权利要求的特征对应,效果主张要有实验或原理支撑;攻击鉴定要找出实质影响结论的瑕疵,程序性挑刺换不来翻案。给被诉侵权人:配合鉴定、确保资质齐全和出庭质询,是把鉴定意见焊牢的关键;对己方有利的鉴定意见,庭上让鉴定人说清楚比什么辩护词都硬。给法院:审查鉴定意见按三要件走,瑕疵是否影响结论看实质,同时守住以鉴代审的边界——技术事实归鉴定,法律认定归法庭。

鉴定意见在专利诉讼里是技术问题的翻译官——翻译得再好,判决书上的每一个落池结论,仍然出自法官之手。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某科技公司)主张某尼(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尼公司)侵害其“可产生三维立体声效果的耳机”的发明专利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人民币100万元。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1记载的多个技术特征,因而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据此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2016)浙01民初889号民事判决,驳回杭州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杭州某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8)浙民终100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杭州某科技公司再审主张二审判决直接“以鉴代审”、没有依法实质审查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多处实质性错误,未合理确定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导致二审判决存在根本性的认定事实错误。但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相关鉴定存在瑕疵,但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具备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鉴定人员亦出庭接受质询并对鉴定程序和鉴定依据作出说明,在此种情况下,二审法院采纳该鉴定意见并无不当。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2020)最高法民申4955号民事裁定,驳回杭州某科技公司的再审申请。法院的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包括:一是关于前端、后端扬声器位置关系问题;二是关于鉴定瑕疵及鉴定法律认定问题。

关于前端、后端扬声器位置关系问题,杭州某科技公司再审主张被诉侵权产品动铁扬声器对应涉案专利的前端扬声器,动圈扬声器即对应涉案专利的后端扬声器,但根据一审、二审比对及鉴定情况,被诉侵权产品动铁扬声器和动圈扬声器为正相对设置,属于平行横向排列,并且因为动圈扬声器的相对位置关系,无法获得涉案专利所称Z轴的立体声深度,无法实现涉案专利前端、后端扬声器的技术效果,杭州某科技公司亦未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能够获得如涉案专利所称的三维立体声,因此,杭州某科技公司此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鉴定瑕疵及鉴定法律认定问题,二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具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鉴定人员亦出庭接受质询,并对鉴定程序和鉴定依据作出说明,相关瑕疵并不影响对技术问题发表鉴定意见并得出结论,二审法院认可鉴定意见效力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杭州某科技公司的相关再审理由不能成立。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具备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鉴定人员亦出庭接受质询并对鉴定程序和鉴定依据作出说明,相关瑕疵并不影响对技术问题发表鉴定意见并得出结论,对方当事人并未提出足以反驳或者推翻鉴定意见的理由或者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采纳该鉴定意见。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4955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6-0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9-2-160-015)。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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