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刘某故意伤害案
一、案情速览
被害人鉴定意见写着眼眶「陈旧骨折」,申请重新鉴定却被拒不配合——法院怎么办?
法院: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存在疑问需要重新鉴定,被害人不予配合导致相关事实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对鉴定意见可以分项采信。
规则确立:同一份鉴定意见可以拆开审——存疑部分不采信,证据链完整部分照常认定。
二、裁判要点提炼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对证据的证明力应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综合审查判断。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存在疑问需要重新鉴定,被害人不予配合导致相关事实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的部分,仍可作为定案依据。
三、赵律师点评
烧烤店斗殴与两处眼眶骨折
2015年9月凌晨,大连某烧烤店内,刘某等人因琐事对车某峰拳打脚踢,致其眼眶两处骨折。初步鉴定:左眶下壁骨折为轻伤二级,右眶内壁骨折为轻伤一级——轻重之差直接决定量刑档。问题出在病历上:案发当日影像扫描报告写「右眶内侧壁改变,结合临床」,五天后的报告却写「右眶内侧壁陈旧骨折」,这个「陈旧」究竟指案发前就有,还是指案发后五天内形成,含义存疑。刘某申请重新鉴定,车某峰不予配合。一审以轻伤二级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份鉴定意见,两种处理结果
二审没有整体采信或整体否鉴定意见,而是分两半处理。右眶骨折一半:报告用语存在疑问,重新鉴定的正当途径因被害人不配合而无法实现,存疑事实无法查清,按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鉴定意见中右眶内壁骨折的内容不予采信——被害人由此卸掉了轻伤一级的指控基础。左眶下壁一半:两次眼科会诊意见、会诊医生证言、法医鉴定意见、鉴定人出庭陈述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照常认定轻伤二级。最终刘某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只对证据扎实的那部分伤情负责。
给被告人、被害人和鉴定人的对表
对被告人:鉴定异议要指出具体疑点(本案抓的就是「陈旧」二字的指向不明),并书面申请重新鉴定;对方拒不配合的事实本身就会转化为对你有利的诉讼结果。对被害人:不配合重新鉴定看似护住了伤情主张,实际可能让存疑部分整体出局,配合鉴定才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正确姿势。对鉴定机构:报告用语必须精确,「陈旧骨折」的时间指向不清就会埋下整份意见被分项切割的伏笔;出庭接受质证是鉴定意见证明力的试金石。
这份裁判的精细之处在于「分项采信」:既不让被害人拒绝配合重新鉴定而攫取证明利益,也不让证据扎实的事实陪绑出局。刑诉证据规则的底色是查证属实——查不清的那部分,法律站在被告人一边。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5年9月1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某与朱某平、毛某(均已判刑)等人在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某烧烤店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车某峰发生争执,先后在烧烤店内、外对车某峰拳打脚踢,致使车某峰右眶内壁及左眶下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车某峰左眶下壁骨折为轻伤二级,右眶内壁骨折为轻伤一级。被害人2015年9月12日住院治疗所做CT报告为“右眶内侧壁改变,结合临床”,9月17日CT报告为“右眶内侧壁陈旧骨折”。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认为被害人车某峰右眶骨折为陈旧伤,在其殴打之前即已存在,故申请重新鉴定。但是,车某峰不配合重新鉴定。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2006年5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5年2月13日刑满释放。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9日作出(2021)辽0204刑初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被害人车某峰,致被害人轻伤二级,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提出上诉,辩称本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存在错误,被害人右眶内壁骨折系陈旧伤,申请重新鉴定,如不能重新鉴定,则原鉴定意见无效,请求二审改判其无罪。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7日作出(2022)辽02刑终4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关于被害人车某峰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是否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一百三十九条进一步对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予以细化:“对证据的真实性,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本案中,由于被害人不予配合进行重新鉴定,法院根据以上规定对所涉鉴定意见进行审查,认定被害人车某峰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据此对被告人刘某定罪量刑。具体而言:
其一,未予认定被害人车某峰右眶内壁骨折系由被告人刘某殴打所致。依据车某峰住院病历,其于2015年9月12日住院治疗当日所做的CT报告为“右眶内侧壁改变,结合临床”,9月17日CT报告为“右眶内侧壁陈旧骨折”。但报告中“陈旧”是指9月12日即存在的旧伤还是指9月12至17日之间的骨折,存在疑问。因此,对车某峰右眶骨折是否陈旧应当进行重新鉴定,但由于车某峰不予配合故未能重新鉴定,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所涉鉴定意见中车某峰右眶内壁骨折的相关内容,不予采信。
其二,认定被害人车某峰左眶下壁骨折的事实。根据在案证据,车某峰住院治疗时两次眼科会诊意见为左眼顿挫伤、左眶下壁骨折;参与会诊的眼科医生证实,车某峰左眼软组织损伤,通过CT扫描发现车某峰左眶下壁骨折;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为车某峰左眶下壁骨折,属轻伤二级;一审庭审时鉴定人出庭表示通过CT报告判断出车某峰左眶下壁骨折。因此,各证据之间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被害人车某峰左眶下壁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存在疑问,需要重新鉴定,但被害人不予配合,导致相关事实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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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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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2)辽02刑终476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3-2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4-1-179-004)。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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