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杨某等非法经营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一八年一月至二〇二一年九月,被告人杨某在未取得出版许可的情况下,以《基层建设》《防护工程》《电力设备》《建筑细部》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义进行组稿、收取版面费,并联系他人对收取的稿件排版、印刷,自行出版、发行后向北京市顺义区等地邮寄,收取版面费共计一千二百余万元。
其间,被告人杨某虎(杨某之弟)协助收稿并收取版面费共计六百一十余万元;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二人被查获,从杨某处扣押现金六十五万元、证书八张、杂志社印章九枚,印章经查证系伪造,另冻结其账户资金共约九十九万元;杨某退赔赃款三十万元、杨某虎退赔五十万元。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罚金二百万元,杨某虎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五十万元;在案扣押、冻结及退赔赃款共计二百四十五万一千六百零三元九角三分予以没收。宣判后检察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裁判要点提炼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发行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受雇协助组稿、收取版面费,与组织者分工配合、关系密切的,构成共同犯罪;因不定期结算而未结清的版面费,不影响犯罪数额的认定。
三、赵律师点评
论文版面费,为什么成了非法经营
本案的生意模式在学术圈并不陌生:以正规期刊的名义组稿、收版面费、排版印刷、邮寄给作者。问题在于——没有出版许可,期刊名义是冒用的,印章是伪造的。我国对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从事出版业务,属《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所以定罪的核心不是论文质量差,也不是收了钱,而是没有许可却办了刊物。这条逻辑与前述私设屠宰场案完全一致:绕开的是准入。
一千二百万,三年八个月
杨某收取版面费一千二百余万元,判三年八个月、罚金二百万元。这个量刑看起来轻,原因有二:一是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二是本案在五年以下的区间内从轻。但罚金二百万是重手——按违法所得一至五倍计算,同时参考经营规模。要注意,罚金与没收并行:赃款二百四十五万余元被没收,罚金另交二百万,两项不冲突也不折抵。对经营规模大的案件,罚金往往比刑期更让人吃不消。
姐弟二人,为什么是共犯
辩护人提出杨某虎与杨某不属于共同犯罪,理由是只是帮忙。法院的论证抓了三点:一是杨某虎自二〇一七年起就跟随杨某从事该业务,负责联络客户、收集稿件并交杨某联系印刷发行,二人系分工不同;二是二人系姐弟、关系密切,并非普通的上下家关系;三是杨某虎通过杨某发表的文章均已印刷发行。结论是共同犯罪,但杨某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从轻并宣告缓刑。这个论证提示:亲属间的帮忙,一旦形成稳定分工,就很难主张自己只是外围。
没结算不能扣数额
另一个辩点是:杨某虎有部分版面费还没跟杨某结算完毕,这部分不应计入杨某的犯罪数额。法院的回应有三层:一,通过杨某虎发表的文章均已印刷发行,犯罪行为已经完成;二,未结算是因为二人采取不定期结算方式,并非每篇结算,不影响数额认定;三,二人均无法提供证据证实未结算的具体数额。举证责任在这里转向了辩方——主张扣减,就要证明扣减的具体金额。这是数额辩护中常见的陷阱:只提出可能性而不提供数字,法院不会采纳。
伪造的印章为什么没并罚
本案从杨某处扣押了九枚杂志社印章,经查证系伪造。但判决只定了非法经营罪一罪,没有另定伪造印章类犯罪。原因在于这些印章是实施非法经营的手段,与非法经营行为存在牵连关系,实践中通常从一重处断,不另行数罪并罚。对比本批成品油案中张某惠伪造公司印章被单独定罪,差别在于该案的无证经营行为不构成犯罪,伪造印章成了唯一可罚的行为。同一个手段行为,是否并罚取决于它依附的主行为是否成立。
刊名是别人的、印章是假的、许可根本没有——他卖的不是版面,是一张看起来像论文的东西。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杨某虎犯非法经营罪,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杨某虎与杨某不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虎有部分版面费还未与杨某结算完毕,该部分钱款不应计入杨某非法经营数额。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积极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虎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杨某虎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自愿退赃,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至2021年9月间,被告人杨某在未取得出版许可的情况下,以《基层建设》《防护工程》《电力设备》《建筑细部》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义进行组稿、收取版面费,并联系他人对收取的稿件排版、印刷,自行出版、发行后,向北京市顺义区等地进行邮寄,收取涉案期刊版面费共计人民币1200余万元。其间,被告人杨某虎协助杨某收稿并收取版面费共计人民币610余万元。2021年9月3日,被告人杨某、杨某虎被查获,从被告人杨某处扣押现金人民币65万元、证书8张、杂志社印章9枚等物,均已移送在案。经查证,上述印章系伪造。另冻结杨某工商银行账户人民币39万余元、支付宝账户人民币60余万元。被告人杨某另退赔赃款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杨某虎退赔赃款人民币50万元,均已扣押。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31日作出(2022)京0113刑初43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二、被告人杨某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三、在案扣押、冻结及退赔的赃款共计人民币二百四十五万一千六百零三元九角三分,依法予以没收。四、随案移送的印章九枚、证书八张,依法予以没收。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杨某、杨某虎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杨某、杨某虎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发行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杨某、杨某虎犯非法经营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杨某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杨某虎与杨某不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虎未与杨某结算完毕的版面费不应计入杨某非法经营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某虎于2017年起跟随杨某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发行业务,其负责联络客户,收集稿件并交由杨某联系印刷发行,二人系分工不同,且被告人杨某及杨某虎系姐弟,关系密切,二人并非普通的上下家关系,公诉机关认定二人系共同犯罪并无不当,法院予以认可。被告人杨某虎通过杨某发表的文章均已印刷发行,版面费尚未与杨某结算完毕系因二人结算方式为不定期结算,并非每篇结算所致,不影响杨某犯罪数额认定,且被告人杨某及杨某虎均无法提供证据证实二人之间未结算的版面费数额。鉴于被告人杨某、杨某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赃款,且被告人杨某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杨某虎宣告缓刑。
未经许可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发行业务并牟利的行为认定,应当从侵犯客体和行为方式综合考虑。若行为人以散发广告等形式大量招揽客户,收取单个投稿人少量稿费,且按照约定组稿并出版、发行假杂志,行为人主观上希望通过经营行为牟利而非骗取投稿人的财产,侵犯客体为出版市场秩序的稳定性而非投稿人的财产权益;且投稿人基于行为人发稿流程、发刊速度、印刷质量、是否校审、版面费数额、能否退款及换刊等情况能够判断行为人系假冒正规出版单位期刊仍然投稿的,即使行为人在非法出版、发行过程中采用假冒正规出版社编辑名称等欺骗行为,也主要是为了吸引投稿,是整个犯罪行为的一部分,不应认定投稿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不能认定诈骗罪,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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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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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2)京0113刑初437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8-3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3-1-169-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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