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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纪某诉苏某抚养纠纷案

案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抚养纠纷 · 二审 · 2025-06-30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纪某(男)与苏某(女)于二〇二二年登记结婚,同年十二月生育一女纪小某。孕期及产后,苏某曾多次向公安机关及妇联求助,反映纪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及言语威胁,公安机关向纪某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二〇二三年四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纪小某由男方自行抚养至四周岁,此后再行协商抚养事宜。

后来苏某探望时发现纪某因工作无法居家照顾,而代为照顾的亲属抚养能力不足,遂于同年十月将纪小某带走抚养。纪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婚生女由自己抚养、苏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二千元至纪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止。苏某提起反诉,请求判令纪小某由自己直接抚养、纪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千五百元。

另查明,二人共同生活期间,纪某多次使用语言威胁苏某,还曾持刀威胁、实施击打苏某头部等暴力行为,致苏某头部外伤、软组织挫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纪小某变更为由苏某直接抚养,纪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二千六百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纪某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提炼

父母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不论是否直接针对未成年子女,都可能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关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时,应当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处理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人选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目的出发,综合考量直接抚养方的生活、教育、居住条件,以及是否存在有损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或者恶习;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一般不宜由其直接抚养。

三、赵律师点评

先回答最扎心的那个问题:他打的是我,不是孩子,凭什么影响抚养权

**本案里最让人想不通的一点,是暴力并没有落在孩子身上。** **纪某殴打、持刀威胁的对象是妻子苏某,不是女儿纪小某。** **很多人的第一反应会是:这是我们夫妻之间的事,孩子他又没动过手指头,怎么能拿这个来剥夺我抚养孩子的权利?** **法院的回答是:能。** **而且这不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是写进司法解释里的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第十四条原文是:** 「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请一个字一个字看清这句话的结构——** **它写的是「实施家庭暴力」,没有写「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 **它写的是「家庭成员」,没有写「该未成年子女」。** **这意味着:只要家庭暴力的对象是这个家庭里的任何一名成员,这条规定就触发。** **为什么立法者要这么写?** **本案的裁判理由里给出了答案,一共两层:** **第一层,暴力行为本身具有延展性。** 一个能对配偶持刀相向、击打头部致软组织挫伤的人,**其情绪控制能力与冲突解决方式是稳定的行为模式,不会因为在孩子面前就自动切换成另一个人。** **第二层,也是更重要的一层——目睹暴力本身就是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给家庭暴力下的定义是: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而未成年人在场目睹,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有一个专门的说法,叫「目睹家庭暴力的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明确列举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的行为,其中就包括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这里的保护逻辑是:孩子的身心健康不只取决于他身上有没有伤,还取决于他每天生活在什么样的空气里。** **一个孩子如果天天听着辱骂、看着母亲被打、看着刀具出现,他的神经系统是处于长期应激状态的。** **这种状态会影响睡眠、注意力、情绪调节能力,以及对亲密关系的基本信任。** **这不是推测,这是发展心理学里被反复验证的结论。** **所以法院在本案里的表述非常克制但非常清楚:** **「父母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不论是否直接针对未成年子女,都可能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 **「不论」两个字,就是本案全部的份量。** **如果你正在为这件事做准备,请把这句话抄下来。** **它是你主张抚养权时最有力的一句话,也是对方最难反驳的一句话。** **这里还要补一个实务要点:家暴的认定,不以造成伤害后果为必要。** **本案里纪某的行为是「多次使用语言威胁」「持刀威胁」「击打头部致头部外伤、软组织挫伤」。** **请注意其中的层次:语言威胁单独就能构成精神侵害,持刀威胁是恐吓,击打头部是身体侵害。** **三种行为叠加,已经远远越过任何一条合理边界。** **很多人以为「没打出轻微伤就不算家暴」,这是错的。**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列举的是行为方式,不是伤害等级。** **哪怕是经常性谩骂、恐吓,没有动手,同样构成家庭暴力。**

离婚协议里写的「由男方自行抚养至四周岁」,能不能锁死四年

**本案第二个值得讲透的点,是一纸离婚协议的效力边界。** **案情里有一句很关键的话:二〇二三年四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纪小某由男方自行抚养至四周岁,此后再行协商抚养事宜。** **这句话在现实里极其常见。** **很多人签离婚协议的时候,为了让对方同意离婚,或者为了省事,会写「孩子先跟谁过几年」「几年以后再说」「到时候另行协商」。** **写的时候觉得是个过渡安排,到了真出问题的时候,才发现它既不是保险,也不是锁。** **本案就是这种情况。** **协议签于二〇二三年四月,苏某同年十月就把孩子带走了,中间只隔了半年。** **而法院最后支持了苏某。** **为什么一纸有效协议,挡不住半年后的变更?** **这里要分清三件事:** **第一,离婚协议关于抚养的约定,对父母双方有约束力,但对法院没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请注意「协议不成的」这四个字——它的意思是,只有当父母协议不成时,法院才介入判决。** **但这里的「协议」指的是起诉时双方的真实意思,不是指几年前签的那份协议。** **一旦一方起诉要求变更,就说明协议已经不成了,法院就必须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重新判断。** **第二,「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是唯一标准,它高于父母之间的约定。** **这是一个价值排序问题。** **离婚协议本质上是父母之间的一份合同,它处分的是父母自己的权利。** **但抚养权的归属,处分的不是父母的权利,而是孩子的生活。** **孩子不是合同的标的物。** **所以当合同约定与孩子利益冲突时,让步的一定是合同。** **第三,本案还有一个更直接的事实变化:约定的抚养条件已经不复存在。** **这一点很多人会忽略,但它恰恰是本案最硬的理由。** **协议写的是「由男方自行抚养」。** **而法院查明的事实是:纪某因工作无法居家照顾,代为照顾的亲属抚养能力不足。** **换句话说,「自行抚养」这个前提已经落空了——他根本不是自己在带,是交给别人带,而带的人又带不好。** **苏某正是在探望时发现这一点,才把孩子带走的。** **所以本案其实有两条独立的理由,任何一条都足以支撑变更:** **其一,男方实施家庭暴力,按解释(二)第十四条应优先考虑另一方。** **其二,原约定的抚养安排已经无法保障孩子的日常照料。** **两条撞在一起,结论没有悬念。** **这里给一份实务提醒,给正在签离婚协议的人:** **一,尽量不要写「自行抚养」「暂由某方抚养」这类模糊表述,要么写清楚由谁直接抚养,要么写清楚在何种条件下重新协商。** **二,如果确实要写过渡安排,务必同时写明过渡期间的照料方式——是本人亲自带,还是交给谁带,带的人是谁。** **三,协议里不要写放弃抚养费。** **本案里苏某就吃了这个亏的反向版本:协议约定男方自行抚养、不提抚养费,结果后面男方反过来起诉要求苏某每月付二千元。** **抚养费是子女的权利,不是父母之间可以随意处分的债务。** **四,签完协议不代表结束。** **如果发现对方的实际抚养状况与约定不符,要及时固定证据——谁在带孩子、带得怎么样、孩子的生活状态,这些都要留痕。** **本案苏某能赢,一半赢在家暴证据,一半赢在她把「男方没在带、亲属带不了」这件事看在眼里、说清楚了。**

两周岁以上到底怎么判:法院实际看的是这四项

**本案孩子纪小某已满两周岁,不到八周岁,正落在「已满两周岁」这一档。** **这一档的裁判标准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听起来很抽象,我们把它拆成法院实际会看的四项。** **第一项:谁在实际上照顾这个孩子。** **这是最重的一项,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项。** **法院看的不是谁的户口本上有孩子,而是过去这段时间里,是谁在喂饭、谁在哄睡、谁带去看病、谁接送上学、谁开家长会。** **为什么这一项这么重要?** **因为未成年人对主要照料者的依恋关系,是在日常生活中一天一天建立起来的。** **强行切断这种依恋,本身就是一种伤害。** **本案里,法院明确指出纪某「因工作无法居家照顾,而代为照顾的亲属抚养能力不足」。** **这一句直接把第一项判给了苏某。** **实务操作:如果你主张孩子一直由你主要照料,请准备这些材料——** **学校、幼儿园的接送记录与家校联系记录(谁在家长群里、谁签字、老师认识谁)。** **就医记录上的陪同人签名与联系电话。** **日常消费记录(儿童用品、衣物、课外班的付款人)。** **邻居、老师、保育员的证言。** **第二项:各方的生活、教育、居住条件。** 这一项本案的裁判理由里写得明白:直接抚养方应具备对子女健康成长有利的基本条件,除生活、教育、居住等考量因素外,一般还不应存在有损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或恶习。 **请注意这个句子是两段式的:** **前半段是正面条件——生活、教育、居住。** **后半段是负面排除——行为或恶习。** **很多人打抚养权官司,只盯着前半段:我有房、我收入高、我能上好学校。** **但法院往往是先过后半段:你有家暴、有赌博、有吸毒、有酗酒、有长期不归家吗?** **后半段只要有一项成立,前半段再漂亮也补不回来。** **这就是本案的判决逻辑。** **纪某的经济条件未必差,但后半段直接失分。** **第三项:孩子的年龄、性别与已经形成的生活状态。** **本案法院的表述是「综合考虑该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性别及与其母苏某共同生活等情况」。** **年龄这一项在本案有特殊意义:孩子年幼,且是女孩。** **性别因素在司法实践中的考量,主要落在青春期以后的生活照护便利上,比如洗澡、换衣、生理期照料。** **这不是歧视,是现实照护的安排。** **已经形成的生活状态这一项,指的是孩子当下的稳定环境。** **如果孩子已经在某一方身边稳定生活、就学、建立了同伴关系,法院倾向于不轻易打破。** **本案里,苏某十月将孩子带走后,孩子实际随苏某生活,到二审判决时已经形成新的稳定状态,这也是维持原判的现实基础。** **第四项:八周岁以上的,还要听孩子怎么说。** **本案孩子未满八周岁,所以这一项没有启动。** **但要注意一个常见误解:未满八周岁不等于完全不听。**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明确要求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本批另一案(二七五四号)处理的就是未满八周岁但已超过七周岁的孩子,法院明确把他的意见作为了变更的重要参考。** **所以即便孩子小,也不要以为孩子说的话没有意义。** **最后说明一下本案的程序结构,这个也很有代表性:** **本案是纪某先起诉(要求自己抚养、苏某付二千元),苏某反诉(要求自己抚养、纪某付三千五百元)。** **法院最终判决:孩子归苏某,纪某每月付二千六百元,双方的其他请求都驳回。** **请注意,双方都提了钱,法院判的数额是二千六百,既不是二千也不是三千五百。** **这说明抚养费的数额是法院依职权综合酌定的,不完全受当事人请求的约束。** **下一节就讲这个数额是怎么算出来的。**

每月二千六百元是怎么算出来的:抚养费的四步算法

**本案判决的第二项:自判决生效之月起,纪某每月支付纪小某当月抚养费二千六百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 **这个数字既不是苏某要的三千五百,也不是纪某原来设想的由对方付二千。** **它是怎么定出来的?** **先把规则摆出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给出了具体标准:**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把这条拆成四步,就是法院的实际算法:** **第一步,定基数——对方月总收入是多少。** **这一步是实务中最难的一步,因为收入往往不透明。** 可以用的材料有:工资流水、社保缴费基数、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公积金缴存额、经营性收入的账目与纳税申报。 **如果对方刻意隐瞒,**可以在诉讼中申请法院调取**——向用人单位调取、向社保与税务部门调取、向银行调取流水。** **第二步,定比例——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是基准区间。** **一个孩子,一般落在百分之二十到三十之间。** **本案是一个孩子,法院定的数额对应的也是这一区间。** **两个以上孩子的,比例可以提高,但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第三步,定需求——孩子的实际需要有没有特殊项。** **这一步是把比例往上或往下调的理由。** **往上调的情形包括:孩子有慢性病需要长期治疗、有特殊教育需求、就读费用较高的学校、居住在城市且生活成本高。** **往下调的情形包括:支付方收入确实很低、自身有大额医疗支出、还需抚养其他子女或赡养老人。** **第四步,定水平——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这一步解释的是为什么北京的案子和县城的案子数额差那么多。** **本案在北京,孩子的实际生活成本与在小城市完全不同。** **回到本案:苏某主张三千五百元,法院判二千六百元。** **为什么没有支持到三千五百?** **因为抚养费要的是「合理」,不是「越多越好」。** **法院要在两个利益之间找平衡:一方面要保障孩子的生活水平不因父母离婚而明显下降;** 另一方面也不能让支付方的负担畸重,导致判决落不了地。 **一份执行不了的判决,对谁都没意义。** **这里要讲几个实务中高频出现的问题:** **问:抚养费能不能一次要很多年的?** 答:**本案判的是「每月支付至年满十八周岁止」,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定期给付是原则,一次性给付需要支付方具备相应能力且对方同意或法院认为适当。** **问:十八周岁以后怎么办?** 答:**本案写的是至年满十八周岁止,与民法典的规定一致。** 满十八周岁以后还在读书的,属于另一个问题——本批另有两案(二七五六号、二七六〇号)专门处理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结论是一般不予支持。 **这两篇建议一起看,很多人正是在这个地方产生误解。** **问:对方不给怎么办?** 答:**判决生效后对方不履行的,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可执行的财产包括工资收入(法院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按月扣留提取)、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 **实务建议:起诉时一并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单位名称、银行、房产、车辆),执行阶段会快很多。** **问:以后情况变了能不能改?** 答:**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反过来,支付方确有困难的,也可以请求减少。** **但请注意:请求减少的审查会比较严格。单纯的「我又生了一个孩子」通常不足以构成减少的正当理由。**

如果你正在准备这场官司:一份按时间排的操作清单

**最后给一份能直接照着做的清单。抚养权案件赢在准备,不在法庭上的口才。** **第一阶段:决定起诉之前(这一阶段最重要)。** **一,先把孩子的生活安排稳住。** **孩子目前在哪、跟谁、上学是否受影响,这是法院第一个要看的事实。** **不要为了争一口气,在争出结果之前反复把孩子抢来抢去——这种行为本身就会成为对己方不利的情节。** **本案苏某是在探望中发现照料有问题后带走孩子的,有正当理由;** 而本批另一案(二七五七号)里父亲擅自接走孩子,法院明确把这个行为作为否定其主张的理由之一。 **两者的区别在于:一个是发现孩子无人照料而接手,一个是违背协议强行切断另一方与孩子的联系。** **二,把家暴证据固定下来。** **如果你面对的是本案这种情况,以下几样东西要尽早拿到:** **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 这是本案判决能够成立的关键材料,**务必索要并保管原件。** **报案记录与询问笔录。** 每一次报警都要留底,可以事后到派出所查询复印。 **妇联、居委会的求助记录。** 本案苏某「多次向公安机关及妇联求助」,这些记录是独立第三方证据。 **伤情照片与病历。** 病历上要让医生写明受伤原因与致伤方式。 **三,把「谁在实际照料」的证据固定下来。** 见上一节列的四类材料,越早越好。 **第二阶段:起诉。** **四,管辖。** **抚养纠纷按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就是因为被告纪某的居住地在朝阳。** **五,诉讼请求要写全、写具体。** **本案双方都写了两项:一是抚养权归属,二是抚养费数额。** **建议写法:** **请求一:婚生子(女)某某变更由原告直接抚养。** **请求二:被告自某年某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元,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 **请求三(如适用):对探视的方式、时间作出安排。** **实务提醒:探视权这一项很多人不写,结果判决里没有,后面执行时又要另打一场官司。** **一并写上更省事。** **六,如对方有暴力倾向,可同步考虑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本批之前的一批(二七三九号至二七四六号)专门讲保护令的申请,包括七十二小时、二十四小时的时限,以及「存在较大可能性」这一较低的证明标准。 **如果孩子正在被抢、被藏,保护令里还可以请求暂时变更直接抚养人。** **第三阶段:开庭与判决之后。** **七,庭审陈述要具体。** **讲时间、地点、事件、后果,不要只讲结论。** **「他从来不管孩子」是结论;「二〇二三年十月到十二月,孩子由他姑姑带,期间孩子三次发烧都是我在周末接到医院」是事实。** **八,如果法院安排社会观护、家事调查或者心理疏导,请配合。** **本批另一案(二七五七号)里北京某青少年社工事务所出具的社会观护报告,直接影响了法院对「孩子真实意愿是否可信」的判断。** **这类第三方报告是中立的,抗拒它会让法官产生疑虑。** **九,判决后对方不履行的,及时申请强制执行,不要拖。** **最后说一句本案真正想传递的东西。** **很多人来问抚养权,问的是「我能不能争到」。** **但法院真正在问的是「孩子跟着谁更好」。** **这两个问题有时候答案一致,有时候不一致。** **本案里,一个曾经持刀威胁妻子的人,要求把年幼的女儿判给自己,并且要求前妻每月付钱。** **法院的答复很清楚:优先考虑另一方。** **这就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在真实案件里的样子。**

父母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不论暴力是否直接指向孩子,法院在处理抚养权时都会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离婚协议里关于抚养的约定不能对抗这一原则,而抚养费数额由法院按收入比例、子女实际需要与当地生活水平综合酌定。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纪某(男)与苏某(女)于2022年登记结婚,并于同年12月生育一女纪小某。孕期及产后,苏某曾多次向公安机关及妇联求助,反映纪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及言语威胁。公安机关向纪某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2023年4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纪小某由男方自行抚养至4周岁,此后再行协商抚养事宜。后来苏某探望时发现纪某因工作无法居家照顾,而代为照顾的亲属抚养能力不足,遂于同年10月份将纪小某带走抚养。因抚养权问题,纪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婚生女纪小某由纪某抚养;

2.苏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币种下同),至纪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止。苏某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纪小某由苏某直接抚养;

2.纪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500元,至纪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另查明,二人共同生活期间,纪某多次使用语言威胁苏某,还曾持刀威胁、实施击打苏某头部等暴力行为,致苏某头部外伤、软组织挫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28日作出(2024)京0105民初43844号民事判决:一、纪某与苏某之女纪小某变更为由苏某直接抚养;二、自判决生效之月起,纪某每月支付纪小某当月抚养费26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三、驳回纪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苏某的其他反诉请求。宣判后,纪某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30日作出(2025)京03民终891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纪小某是否应变更为由苏某直接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第十四条规定:“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根据上述规定,变更抚养关系,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子女的原则,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目的出发。具体而言,直接抚养方应具备对子女健康成长有利的基本条件,除生活、教育、居住等考量因素外,一般还不应存在有损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或恶习。

父母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不论是否直接针对未成年子女,都可能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故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关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时,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本案中,纪某在苏某怀孕、哺乳期间多次对其进行语言威胁,并持刀对其实施过家庭暴力,这些行为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因纪小某已满2周岁,法院综合考虑该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性别及与其母苏某共同生活等情况,依法作出如上判决。父母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不论是否直接针对未成年子女,都可能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关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时,应当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案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06-3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6-14-2-022-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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