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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孙某某故意伤害案

案号:(2017)冀0207刑初154号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故意伤害罪 · 其他 · 2018-11-22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兄弟互殴,木拍子打到头面部,三哥冠心病发作猝死——没有致命伤的人,为什么会死在他手里?

法院:殴打所致疼痛、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致死的,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死亡属多因一果,法定最低刑仍过重的,可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规则确立:特殊体质被害人案件的两步走——因果关系照认,责任按原因力分配。

二、裁判要点提炼

殴打行为导致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猝死的,伤害行为是死亡的诱发因素之一,与死亡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被害人死亡属多因一果,由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将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在法定最低刑量刑仍然过重的,可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三、赵律师点评

老宅院里的兄弟斗殴

唐山丰南,孙某某与三哥孙某更因财物管理多年不睦。2017年2月,孙某某再次上门要钱,争执升级为互殴:他从院里抄起木拍子打向三哥头面部,木板打断后又持木棒从院里打到街上,孙某更持树根还击,随后倒地死亡。尸检结论出人意料:孙某更符合外伤疼痛、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胃内容物反流入气管窒息死亡——致命的不是打击本身,而是打击诱发的心脏病。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起诉,一审改定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逐级报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定性与量刑的两次纠偏

第一次纠偏在定性:公诉机关主张故意杀人,依据是侦查阶段孙某某曾供述起杀心、有证人听到他放话「要钱不给就杀了他」。法院逐一卸力:庭审翻供后,综合其随手捡拾工具、对被害人仅造成一般殴打程度伤害、死因系疾病诱发,不足以证明杀人故意——但也驳回了辩护人「意外事件」的主张,殴打诱发死亡的因果链条客观存在,故意伤害致死成立。第二次纠偏在量刑:故意伤害致死的法定起点是十年,但本案被害人自身疾病、情绪激动、互殴对打共同促成死亡,多因一果之下让孙某某独担全部后果明显失衡;虽无法定减轻情节,法院仍走特殊程序报请最高法院核准,在十年以下判处六年。

给争产家庭、办案机关和辩护人的对表

对家庭内部有积怨者:老人、心脏病患者的身体是一触即发的引信,家族财产纠纷找调解、找律师,动手的每一巴掌都可能构成故意伤害致死——哪怕没有一处致命伤。对办案机关:特殊体质死亡案件要精准切割「指控故意」与「认定因果」两层,死因鉴定是定性核心;量刑畸重时逐级报核是法定救济渠道,本案六年就是这条渠道跑通的实证。对辩护人:多因一果之辩的重点在原因力——疾病、情绪、互殴对打都是切割责任的砝码,配合报核程序方能兑现。

一具没有致命伤的尸体,一份法定刑以下的判决,这起案件把「因果」与「责任」的边界画得格外清楚:打了就是打了,因果赖不掉;但死亡不是他一个人造成的,刑期也不该由他一个人扛满。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更系亲兄弟,二人因财物管理多次发生纠纷。2017年2月16日15时许,孙某某在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孙沙坨村孙某更家老宅院内,再次向孙某更索要钱款时与其发生争执并互殴,孙某某从孙某更家院子里拿起一个木制的拍子殴打孙某更头面部,拍子一端的木板折掉后持木棒从孙某更家南院至院外街道上孙某平家北门口处与持树根的孙某更继续互殴,后孙某更倒地死亡。经鉴定,孙某更符合外伤疼痛、情绪激动等因素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引起胃内容物反流进入气管导致窒息死亡。因此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芬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9294.7元。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2017)冀0207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被告人孙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芬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9 294.7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依法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2018)最高法刑核62909928号刑事裁定书,予以核准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孙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及其指定辩护人提出的孙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属于意外事件的观点,经查,孙某某虽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中称与其三哥孙某更因经济问题多次发生纠纷,遂产生杀人的主观故意,且有证人证言证实其曾有过要钱不给就杀了他的言语,但孙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对其具有故意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予以否认,且其与孙某更互殴过程中,持随手捡拾的工具殴打孙某更,致孙某更因殴打所致的疼痛、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导致死亡,综合其使用的工具、对被害人造成的实质性伤害后果及被害人死亡的原因等客观情节,不足以证明孙某某具有杀人的故意,公诉机关指控孙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不当,孙某某对被害人孙某更的死亡后果应承担刑事责任,不属于意外事件,故对该辩护观点不予支持。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孙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更因家庭矛盾产生纠纷导致互殴,孙某某的伤害行为是孙某更死亡的诱发因素之一,情节较轻,虽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判处十年以上刑罚,量刑明显过重,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对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芬造成的经济损失,孙某某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殴打行为导致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猝死,其伤害行为是被害人死亡的诱发因素之一,与被害人死亡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承担刑事责任。但被害人的死亡属于多因一果,由被告人对其死亡结果承担全部责任,罪责刑不相适应。考虑在法定最低刑量刑仍然过重,遂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案号:(2017)冀0207刑初154号 审理法院: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8-11-2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4-1-179-005)。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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