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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陈某杰正当防卫案

案号:(2016)琼02刑终28号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故意伤害罪 · 二审 · 2016-07-01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工地上妻子被醉酒者调戏摸腿,自己被三人持钢管围殴头部,半蹲护妻持小刀乱挥致一人死亡——无罪。

法院:不法侵害已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即可进行特殊防卫;针对围殴中的共同侵害人均可防卫;半蹲护妻持短刃乱挥属被动防御,致一死一轻伤一轻微伤不属于防卫过当。

规则确立:特殊防卫的三个准确——起因上「足以严重危及」即可、对象上及于共同侵害人、姿势上被动防御不因死亡后果而变性质。

二、裁判要点提炼

不能要求只有在不法侵害已实际造成严重危害时才能特殊防卫,不法侵害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即可进行;对多人共同实施的不法侵害,可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被多人持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凶器围殴时半蹲护住家人持短刃还击致侵害人伤亡的,属被动防御姿势,符合特殊防卫条件,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三、赵律师点评

工地深夜的钢管与小刀

三亚某工地,2014年3月的一个夜晚,陈某杰与妻子孙某某加班搅拌混凝土。四名醉酒男子见孙某某独自卸料便言语调戏,周某还摸了孙某某大腿;陈某杰上前理论,双方一度被劝架的工友隔开。随后周某抄起铁铲冲来被拦、扔铲空手再冲,孙某某劝架时被推倒哭泣;陈某杰俯身扶妻的瞬间,周某、容某乙、纪某某三人先后拳脚齐上,容某乙、纪某某又各持约一米钢管朝其头部打去——安全帽被打得钢管滑落至手臂,仍打出皮下出血。陈某杰半蹲着左手护妻、右手掏出仅六厘米刀刃的折叠小刀乱挥乱捅,致十九岁的容某乙失血过多死亡、周某轻伤、纪某某轻微伤。一审宣告无罪,检察院抗诉,三亚中院驳回抗诉维持无罪。

抗诉挡不住的三重论证

第一重,防卫而非斗殴:陈某杰是在妻子被调戏、自己被打、钢管砸头的持续侵害中被动还击的,持刀时正值被围殴的紧迫期间。第二重,特殊防卫成立:裁判理由算了一笔细账——钢管击打的是头部要害,隔着安全帽仍致皮下出血,力度足以致人重伤死亡;三名侵害人均饮酒、气势汹汹,两位劝架者先后被甩倒,无人能替他挡;他半蹲护妻、右手持六厘米短刃,是不靠近就不会被捅到的被动防御姿势。法律要求特殊防卫以「正在进行的行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为前提,本案钢管围殴已在「足以严重危及」之列,无须等实际重伤发生。第三重,对象无误:击中他的虽只是纪某某,但容某乙同在围殴圈中持钢管行凶,同属不法侵害人,对他防卫亦无不可。

给工友、滋事者和防卫人的对表

对工友与在场者:劝架被甩倒后不要硬顶,第一时间呼叫增援并保护自己,本案两名劝架工友的遭遇说明醉酒持械者已不可理喻;调戏侮辱在先的证据(证人、监控)要固定,它们是特殊防卫认定的起因基石。对酒后滋事者:调戏他人配偶加持械围殴,法律评价是「行凶」,防卫人造成死亡的后果由自己承担——本案容某乙的生命代价写进了裁判文书。对防卫人:护住家人、不追不撵、只对围攻者还击,这三个动作是特殊防卫成立的行为骨架;随身小刀在工地环境中并非凶器预谋,被动防御的姿势记录是关键的定性证据。

这起2016年判决的无罪案,比后来的系列防卫标杆更早地为实务立了标尺:侵害的「足以严重危及」不等于「已经造成重伤」,围殴中的每一个人都在防卫射程之内,护住家人的蹲姿不因一条人命而变成斗殴。它同时提醒醉酒滋事者:调戏他人妻子、持械围殴,法律给出的答案可能是零刑期——但那是防卫人的清白,不是你们的通行证。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4年3月12日晚,被告人陈某杰和其妻子孙某某等水泥工在海南省三亚市某工地加班搅拌、运送混凝土。22时许,被害人周某某、容某甲、容某乙(殁年19岁)和纪某某饮酒后,看到孙某某一人卸混凝土,便言语调戏孙某某。陈某杰推着手推车过来装混凝土时,孙某某将被调戏的情况告诉陈某杰。陈某杰便生气地叫容某乙等人离开,但容某乙等人不予理会。此后,周某某摸了一下孙某某的大腿,陈某杰遂与周某某等人发生争吵。周某某冲上去要打陈某杰,陈某杰也准备反击,孙某某和从不远处跑过来的刘某甲站在中间,将双方架开。周某某从工地上拿起一把铁铲(长约2米,木柄),冲向陈某杰,但被孙某某拦住,周某某就把铁铲扔了,空手冲向陈某杰。孙某某在劝架时被周某某推倒在地,哭了起来,陈某杰准备上前去扶孙某某时,周某某、容某乙和纪某某先后冲过来对陈某杰拳打脚踢,陈某杰边退边用拳脚还击。

接着,容某乙、纪某某从地上捡起钢管(长约1米,空心,直径约4厘米)冲上去打陈某杰,在场的孙某某、刘某甲、容某甲都曾阻拦,容某甲阻拦周某某时被挣脱,纪某某被刘某甲抱着,但是一直挣扎往前冲。当纪某某和刘某甲挪动到陈某杰身旁时,纪某某将刘某甲甩倒在地并持钢管朝陈某杰的头部打去。因陈某杰头戴黄色安全帽,钢管顺势滑下打到陈某杰的左上臂。在此过程中,陈某杰半蹲着用左手护住孙某某,右手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式单刃小刀(打开长约15厘米,刀刃长约6厘米)乱挥、乱捅,致容某乙、周某某、纪某某、刘某甲受伤。水泥工刘某乙闻讯拿着一把铲子和其他同事赶到现场,周某某、容某乙和纪某某见状便逃离现场,逃跑时还拿石头、酒瓶等物品对着陈某杰砸过来。容某乙被陈某杰持小刀捅伤后跑到工地的地下室里倒地,后因失血过多死亡。经鉴定,周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纪某某、刘某甲、陈某杰的伤情均属于轻微伤。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4)城刑初字第7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杰无罪,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海南省三亚城郊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日作出(2016)琼02刑终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陈某杰在其妻子孙某某被调戏、其被辱骂的情况下,面对冲上来欲对其殴打的周某某,陈某杰欲还击,被孙某某和刘某甲拦开。陈某杰在扶劝架时被推倒在地的孙某某时,周某某、容某乙和纪某某先后冲过来对陈某杰拳打脚踢,继而持械殴打陈某杰。陈某杰持刀捅伤被害人时,正是被容某乙等人持械殴打的紧迫期间。因此,陈某杰是在其妻子被羞辱、自己被打后为维护自己与妻子的尊严、保护自己与妻子的人身安全,防止不法侵害而被动进行的还击,其行为属于防卫而非斗殴。

关于特殊防卫的适用,经查,容某乙等人持械击打的是陈某杰的头部,是人体的重要部位,在陈某杰戴安全帽的情况下致头部轻微伤,钢管打到安全帽后滑到手臂,仍致手臂皮内、皮下出血,可见打击力度之大。在当时的情形下,陈某杰只能根据对方的人数、所持的工具来判断自身所面临的处境。容某乙、纪某某、周某某三人都喝了酒,气势汹汹,并持足以严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凶器,在场的孙某某、刘某甲都曾阻拦,但孙某某阻拦周某某、刘某甲阻拦纪某某时均被甩倒。而且,陈某杰是半蹲着左手护住其妻孙某某、右手持小刀进行防卫的,这种姿势不是一种主动攻击的姿势,而是一种被动防御的姿势,且手持的是一把刀刃只有6厘米左右的小刀,只要对方不主动靠近攻击就不会被捅刺到。

综上,应当认为本案符合特殊防卫的适用条件,陈某杰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关于防卫对象,经查,击打到陈某杰头部的虽然只是纪某某,但容某乙当时也围在陈某杰身边,手持钢管殴打陈某杰,亦属于不法侵害人,陈某杰可对其实行防卫。当时陈某杰被围打,疲于应对,场面混乱。容某乙等人持足以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凶器主动攻击陈某杰,严重侵犯陈某杰、孙某某的人身权利。此时,陈某杰用小刀刺、划正在对其围殴的容某乙等人,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综上,被害人容某乙等人酒后滋事,调戏被告人陈某杰的妻子,辱骂陈某杰,不听劝阻,使用足以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凶器殴打陈某杰。陈某杰在被殴打时,持小刀还击,致容某乙死亡、周某某轻伤、纪某某轻微伤,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1.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但性质存在本质差异。对于因琐事发生争执,引发打斗的,在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互殴还是防卫时,要综合考量案发的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2.准确把握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根据刑法规定,不能要求只有在不法侵害已经对人身安全实际造成严重危害时才能进行特殊防卫,在不法侵害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就可以进行特殊防卫。

3.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案号:(2016)琼02刑终28号 审理法院: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6-07-0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8-1-179-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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