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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文某强奸案

案号:(2021)赣0124刑初314号进贤县人民法院 · 强奸罪 · 一审 · 2022-02-24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被告人文某(已婚)与被害人张某于二〇一八年七八月发展为情人关系;文某之妻余某发现后于二〇二〇年十月起诉要求张某返还钱款,同年十二月法院判决张某向余某返还十四万余元。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上午,文某到张某家中,在张某要求其解决返还钱款之事时,抓住张某双手、脱掉其衣服,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尔后张某抓打文某,文某亦殴打张某脸部等处,二人先后拨打电话报警,案发后文某主动投案,张某对文某表示谅解。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认定文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裁判要点提炼

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具有不法性,但不影响在此关系中被害妇女的性自主权。因此,在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中,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可构成强奸罪。

二人之间并非合法的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相互不承担婚姻附加的性义务,也不负有已形成事实婚姻状态所推定的性义务。

三、赵律师点评

情人关系不产生性义务

本案与同一专题中的另一起婚外关系案件结论一致,但说理更进一步。法院明确指出:即便按文某的说法二人仍是情人关系,他们之间也并非合法的婚姻关系或者同居关系,相互不承担婚姻附加的性义务,也不负有已形成事实婚姻状态所推定的性义务。这句话把问题的根子挖出来了——之所以有人默认情人之间不存在强奸,是潜意识里把某种身份关系当成了性行为的概括许可。法律不承认这种许可。身份不产生义务,过去的关系也不产生义务,每一次性行为都需要当下的同意。

客观证据如何印证违背意志

在违背意志的证明上,本案的证据结构很完整。被害人陈述称:文某抓住其手部将其控制、脱掉裤子,其用右手拉住内裤时又被撕掉内裤,反抗未果后被强行发生性关系,事后抓打并报警。与之对应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显示:张某右手腕关节外侧见皮下出血,左手掌和手背处见擦挫伤,内裤臀部位置呈破损状。三处客观痕迹与陈述中的三个动作——手被控制、内裤被撕掉——精确对应。这种细节层面的对应,是判断陈述真实性的有力依据,也是驳斥自愿辩解的关键。办案时应特别注意及时验伤、提取并保全衣物。

案发动机不影响定性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案发背景:文某到张某家中,是在张某要求其解决返还十四万余元之事的场合。也就是说,双方见面的起因是债务纠纷,而不是约会。文某在这种情况下使用暴力,其辩解称张某系自愿显然不合常理——一个正在向对方追索钱款的人,不会在同一场合自愿与之发生性关系。事后张某抓打文某、文某殴打张某、双方先后报警,也印证了这次性行为并非你情我愿。这些情境事实虽然不是构成要件,却在综合判断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缓刑的考量因素

最终量刑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这一结果建立在两项法定与酌定情节之上:文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构成自首;张某对文某表示谅解。同时,本案的暴力程度相对有限,造成的伤害后果是皮下出血与擦挫伤,未达到重伤。把这些因素放在一起,适用缓刑是妥当的。需要说明的是,被害人谅解在性侵害案件中只是酌定情节,是否适用缓刑还要看暴力程度、后果与社会危险性;本案之所以能适用,是自首、谅解、后果较轻三项叠加的结果,不能简单理解为只要取得谅解就能判缓刑。

情人身份不附赠性义务;手上的淤青和被撕破的内裤,比任何辩解都更有说服力。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8年七八月,被告人文某(已婚)与被害人张某(女)发展为情人关系,文某陆续给予张某钱款使用。文某的妻子余某发现文某、张某的婚外两性关系后,于2020年10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返还钱款。同年12月,人民法院判决张某向余某返还14万余元。2021年1月11日上午,文某到江西省进贤县某小区张某家中。在张某要求文某解决返还余某钱款之事时,文某抓住张某双手,脱掉张某衣服,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尔后,张某抓打文某,文某亦殴打张某脸部等处。文某、张某先后拨打电话报警。案发后,文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张某对文某表示谅解。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4日以(2021)赣0124刑初3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文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在婚外两性关系中如何认定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经查,依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文某违背被害人张某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具体理由有:

一是,据张某陈述,文某于案发当日到其家,抓住其手部、将其控制,脱掉其裤子,其用右手拉住内裤时又被文某撕掉内裤,反抗未果后文某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其抓打文某并报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显示,张某的右手腕关节外侧见皮下出血,左手掌和手背处见擦挫伤,张某的内裤臀部位置呈破损状,与张某陈述的手被控制、内裤被撕掉的情节印证。上述证据足以证实文某违背张某的意志而发生性关系,文某关于张某系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辩解不能成立。

二是,文某、张某对案发时二人是否已结束情人关系有不同说法,文某称此时二人仍是情人关系,张某则称二人已结束情人关系三月有余。即便如文某所言,文某、张某之间也并非合法的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二人相互不承担婚姻附加的性义务,也不负有已形成事实婚姻状态所推定的性义务。同时,尽管文某、张某的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违背婚姻法和公序良俗,具有不法性,但并不影响张某享有性自主权。

综上,被告人文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据其犯罪行为及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具有不法性,但不影响在此关系中被害妇女的性自主权。因此,在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中,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可构成强奸罪。

案号:(2021)赣0124刑初314号 审理法院:进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2-2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2-1-182-014)。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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