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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李某胜合同诈骗案

案号:(2019)冀刑再5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合同诈骗罪 ·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 2019-08-14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企业主欠付一百二十九点六万元焦炭款被以合同诈骗罪判刑十年,再审改判无罪——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必须从六个方面审查,缺一个都定不了罪。

六个审查维度:主体资格是否真实、有无履约能力(不能只看缔约时的亏损)、有无实际履约行为、未履行的原因是否正当、财物是否用于生产经营而非挥霍隐匿、事后态度是否积极补救。

本案关键事实:前几笔货款付了大半,两千七百吨焦炭全部用于自己钢厂生产,事后还补签还款协议并付四十万元;所谓「换了办公地点、电话停机、逃避债务」的认定证据不足。

二、裁判要点提炼

认定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从主体资格真实性、履约能力、实际履约行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财物处置方式、事后态度等方面综合审查判断。

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用于实际生产经营、有积极履约行为且未履约原因具有正当性的,即使造成亏损或无力归还,也属于民事纠纷,不得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赵律师点评

「欠钱」与「骗钱」之间隔着六个问题

这起案件的曲折值得所有做生意的老板记住:拖欠货款一百二十九点六万元,一审判十年、二审维持,坐了两年多牢,再审改判无罪。差别就在「非法占有目的」这六个字上,而再审法院把它拆成六个可以逐项检验的问题:签约用的是不是真实身份?有没有履约能力?有没有真干活?为什么不履行?钱花哪去了?事后躲不躲?六问下来,本案全部指向民事纠纷——主体是真的钢厂经营人,焦炭全部投入生产,欠款有质量异议作由头,事后还主动补协议、还了四十万元。

履约能力不能只看账面一时

原审认定「没有履约能力」的方式被再审点名为事实不清:只看亏损,不看企业整体经营。而证人证实当时钢厂效益好,生铁一出炉就被买走,李某胜名下还有原始股票和一百四十万元的房产——侦查机关对这些财产状况压根没有查证审计。再审判词专门强调:缔约时无能力但事后积极努力的、履行中因客观原因丧失能力的,都应认定有一定履约能力。把「一时付不出钱」直接等同于「没有能力、存心骗」,是经济犯罪错案最常见的发生机制。

「躲债」不等于「逃匿」

原审还有一笔「办公地点易址、电话空号、手机停机」的认定。再审查实:钢厂和公司总部从未搬过家,对方的人到过钢厂,电话缴费单和工商登记都在。判词里那句区分很关键——躲债型的不露面与骗款后的携款潜逃,性质完全不同,单纯因无法履行合同而躲债,不应直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对司法者这是证据标准,对企业家则是自我保护指引:生产经营留痕、财产状况可查、沟通记录在案,这六问就答得清。

经济纠纷刑事化是民营企业最大的风险之一。认定合同诈骗必须把非法占有目的查实到六各方面,任何一环证据不足都不能定罪;企业遇到欠款纠纷,走民事途径是正道,动辄报刑事,既可能办错案,也可能反过来被再审纠错程序清算。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案号:(2019)冀刑再5号 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08-1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6-1-167-003)。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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