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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何某永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

案号:(2020)黑05刑终44号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故意伤害罪 · 其他 · 2020-09-28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超市退货口角停手之后,对方回店取刀追砍过马路,情急中用拖布挥挡致其鼻骨轻伤——无罪,民事赔偿也不用赔。

法院:冲突停止后一方持菜刀追砍、暴力明显升级的,属不法侵害;另一方后退中持拖布挥挡致轻伤的,构成正当防卫且未超过必要限度,不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规则确立:殴斗中止后的持械追杀开启新的不法侵害——此时还手不是斗殴延续,而是新的防卫。

二、裁判要点提炼

因琐事发生肢体冲突,冲突停止后一方持械报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另一方出于防卫目的致其伤害且未超过必要限度的,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

防卫人面对持刀追砍后退挥挡,致侵害人轻伤二级的,不属于造成重大损害,不构成防卫过当;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附带民事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三、赵律师点评

一把菜刀追过一条马路

黑龙江饶河,何某永在某超市要求退货,正在店内聊天的曹某德替老板说话,双方争吵、厮打;何某永随手抄起超市门口的拖布追打曹某德,追至其经营的熟食店门口,曹某德将其推下台阶,双方分开——殴斗就此停住,何某永站在台阶下与超市老板继续交谈。监控录像记录下接下来的画面:曹某德返回自家熟食店取出一把菜刀,冲出来直接追砍何某永,一路追到马路对面;何某永不停后退,用手中的拖布挥挡,挥挡中致曹某德鼻骨轻伤二级。一审宣告何某永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检察院抗诉、曹某德上诉后又分别撤回,裁定生效。

停手之后的新侵害与新防卫

法院的分层论证相当精细。第一层,前段殴斗的评价:曹某德先动手推人导致矛盾升级,何某永踹人、持拖布杆追撵也有过错,双方殴斗趋于平和后已经终止——这一段没有防卫问题,只有过错分担。第二层,新侵害的认定:曹某德返回店铺取刀、冲出追砍,暴力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全面升级,严重危及何某永生命安全,构成新的不法侵害。第三层,新防卫的限度:何某永面对持刀者不停后退、仅以拖布挥挡,符合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意图四要件;造成的是轻伤二级,远够不上重大损害,正当防卫成立。附带民事诉讼一并落空——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民事上同样不用赔。

给商户、冲突双方和裁判者的对表

对商户及旁观者:替他人回应退货纠纷极易引火烧身,本案曹某德一句搭话演变成持刀追杀,还搭上了自己的脸面与诉讼;涉交易争议请商家与市场监管渠道解决。对冲突双方:厮打停手不代表安全落地,转身取械的那一刻,你在法律上从还手者变成了侵害人,而对方获得了正当防卫的完整授权;退一步、放一句软话,往往比一把菜刀管用。对裁判者:前后两段分开评价是此类案件的方法论关键,前段过错照实认定,后段防卫标准独立适用,监控录像等客观证据优先于言词证据;正当防卫的无罪判决要连同民事免责一并落定,避免赢了刑诉输了民诉的二次伤害。

这个案子把「冲突会重启」这件事讲得再清楚不过:你以为停手就结束了,对方转身取刀的那一刻,法律给你的是全新的防卫权——前提是像何某永那样,退着打、挡着打,不追着打。无罪加不赔的双重结论,是对克制者最完整的清白。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8年9月7日,被告人何某永在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某超市内要求超市老板将其购买的香瓜退货,正在超市聊天的曹某德替超市老板说话,与何某永发生争吵。曹某德先动手推何某永一下,后与何某永厮打,何某永随手拿起超市门口的拖布追打曹某德,追至隔壁熟食店门口(系由曹某德经营),曹某德转身将何某永推至台阶下,此时双方分开,何某永站在台阶下与超市老板交谈。其间,曹某德进入熟食店拿取菜刀,后追砍何某永。何某永后退过程中用拖布挥挡,致曹某德鼻子轻伤二级。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2019)黑0524刑初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何某永无罪;二、被告人何某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宣判后,饶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德提出上诉。后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上诉人曹某德申请撤回上诉。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黑05刑终44号刑事裁定:一、准许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二、准许曹某德撤回上诉。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何某永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何某永与曹某德因琐事发生争吵、厮打,双方停止厮打后,曹某德手持菜刀追砍何某永,严重威胁到了何某永的人身安全,何某永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用手中的拖布挥挡,致使曹某德鼻子受伤,依法构成正当防卫,且未超出必要限度。何某永因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的,不承担法律责任。具体阐述如下:

其一,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后,曹某德先动手推搡何某永,直接导致双方矛盾升级,何某永脚踹曹某德并持拖布杆追撵曹某德,双方由普通争执演变为双方殴斗。但此时双方殴斗趋于平和、并不激烈状态。被害人曹某德在本案中存在明显过错。

其二,根据监控录像显示,双方停止厮打后,曹某德返回自家商铺,双方殴斗行为已经终止,后曹某德持菜刀冲出商铺追砍何某永,先行实施明显不相当的暴力侵害行为,行为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明显升级,已经严重危及何某永生命安全,曹某德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行为。曹某德持刀冲出店铺直接追砍何某永,直至追砍到马路对面,何某永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停后退并用拖布杆挥打,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和意图条件,具有防卫性质。

其三,曹某德持刀,何某永持拖布,曹某德追砍,何某永后退挥打,防卫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何某永在挥打过程中造成曹某德鼻子受伤(经鉴定轻伤二级)亦不属于造成他人重大损害。何某永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

综上,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被害人对冲突升级存在过错,且使用凶器,采取明显不相当暴力,曹某德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行为,何某永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对于曹某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因琐事发生肢体冲突,冲突停止后,一方持械报复,危及另一方人身安全,另一方出于防卫目的,致对方人身伤害,且未超出必要限度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

案号:(2020)黑05刑终44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09-2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04-1-179-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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