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金某海诉郑东新区白沙镇某五金机电劳保建材经营部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反向地面刨毛机发明专利——五金经营部前案和解赔了三万、承诺停止侵权,不到两个月又摆上同款货:这次不是按填平算,是按惩罚性算。
最高法院:某经营部「在经历前案诉讼后,已明知……也明知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涉案专利权,但在前案中作出停止侵权承诺并支付赔偿款后,仍然再次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具有侵权的故意,构成重复侵权,属于……『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观上存在侵权故意且侵权情节严重,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基数上,「考虑到……在前案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到两个月内即发生再次侵权行为,侵权持续时间较短,侵权获利有限,以及涉案专利于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到期,本案为批量维权性质等因素,酌情以前案《和解协议》约定赔偿数额为计算基数」——判赔共计六万元(一审仅一万)。
规则确立:和解协议是最后一次善意——承诺停手再伸手,惩罚性赔偿拿前账当尺子。
二、裁判要点提炼
侵权人与专利权利人就销售侵权产品纠纷达成和解后,再次销售相同侵权产品的,可认定构成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权利人请求惩罚性赔偿并主张参照在先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作为计算基础的,依法予以支持。
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基数确定可综合再次侵权距和解的时间间隔、侵权持续时间、获利规模、专利存续状态及维权性质等因素酌定。
三、赵律师点评
三万块买来的承诺
金某海系「反向地面刨毛机」发明专利权人。此前其曾因某经营部销售被诉产品起诉,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经营部承诺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三万元。和解后不到两个月,经营部再次销售同种被诉产品。金某海再诉,请求惩罚性赔偿二十五万。一审郑州中院认为有故意但「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不符合惩罚性赔偿条件,判赔一万。金某海上诉。
重复侵权的定性定量
最高法院撤销原判、改判六万。定性上三步:其一,「明知」的成立——前案诉讼让经营部明知权利人身份与侵权性质;其二,「故意」的成立——作出停止侵权承诺并付款后仍然再卖,「具有侵权的故意」;其三,「情节严重」的成立——重复侵权属于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第四条「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定量上,权利人未举证实际损失、侵权获利或许可费参照,最高法院没有顶格判:「以前案《和解协议》约定赔偿数额为计算基数」——三万元的和解数额作基数;考量因素有四:和解后不到两月即再犯(间隔短说明故意炽烈)、侵权持续时间短、获利有限、专利临期且本案属批量维权——最终确定含合理开支共六万。
重复侵权攻防的对表
给权利人:前案和解协议是惩罚性赔偿的「故意」证据兼「基数」依据——和解文本写清停止侵权承诺与赔偿数额,留好付款与签收凭证;发现再犯立即固定销售证据,主张以前案数额为基数的惩罚性赔偿。给被诉侵权人:和解不是缓兵之计——签了承诺再犯,赔偿从填平制跳到惩罚制;确需继续经营同类产品,先做不侵权比对或拿授权,别拿自己的和解数额当赌注。给法院:重复侵权案件的审理框架——前案文书审查(承诺内容、赔偿数额)、再犯时间间隔、情节严重认定、基数与倍数的酌定;批量维权性质是压低倍数的正当考量。
一份三万元的和解协议、不到两个月的再犯间隔、一纸六万元的惩罚性判决——最高法院把和解的分量称明白:善意只有一次额度;把承诺当过路费的,前账就是下一场的价签。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金某海系专利号为01125315.X、名称为“反向地面刨毛机”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金某海认为,郑东新区白沙镇某五金机电劳保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某经营部)在双方和解后再次销售同种被诉侵权产品,构成重复侵权,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某经营部等赔偿金某海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5万元。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某经营部存在侵权的故意,但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不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于2022年3月17日作出(2022)豫01知民初211号民事判决:某经营部赔偿金某海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金某海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改判某经营部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或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0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871号民事判决:撤销原判,改判某经营部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赔偿金某海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6万元。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在本案之前,金某海曾因某经营部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向一审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某经营部承诺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某经营部在经历前案诉讼后,已明知金某海系涉案专利权人,也明知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涉案专利权,但在前案中作出停止侵权承诺并支付赔偿款后,仍然再次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具有侵权的故意,构成重复侵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某经营部主观上存在侵权故意且侵权情节严重,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本案中,虽然各方当事人均未举证证明权利人因被侵权的实际损失、侵权人侵权获利或可供参考的专利许可使用费等,但是考虑到本案某经营部在前案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到两个月内即发生再次侵权行为,侵权持续时间较短,侵权获利有限,以及涉案专利于2021年8月10日到期,本案为批量维权性质等因素,酌情以前案《和解协议》约定赔偿数额为计算基数,确定由某经营部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赔偿金某海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6万元。侵权人与专利权利人就有关销售侵权产品行为的纠纷达成和解后,再次销售相同侵权产品的,可以认定其构成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专利权利人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并主张参照在先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作为计算基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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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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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871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10-1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3-2-160-03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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