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厦门某卫浴有限公司诉邯郸某门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小门市卖了个侵权花洒,一张出货单换来免赔——最高法院:来源清晰渠道合法价格合理,就推定你无过错,举证球在权利人手里。
最高人民法院:销售者证明遵从合法正常交易规则、来源清晰渠道合法价格合理的,可推定无主观过错;权利人须举证销售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无相反证据则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规则确立:合法来源抗辩主客观要件缺一不可,主观要件的审查采推定加反证结构——正常交易规则本身即是善意的证明。
二、裁判要点提炼
销售者能证明遵从合法、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取得所售产品来源清晰、渠道合法、价格合理,销售行为符合诚信原则、合乎交易惯例的,推定其无主观过错。
推定成立后应由权利人举证销售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所售产品系侵权品;权利人未提供足以推翻推定的相反证据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三、赵律师点评
两万索赔与一张出货单
实用新型卫浴专利的权利人起诉邯郸某门市,索赔两万。门市拿出的证据朴素至极:一张从山东某卫浴设备公司进货的销售出货单。一审认定落池但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免赔;权利人上诉。最高法院维持,并把主观要件的审查结构讲透:来源清晰、渠道合法、价格合理,三要素齐备即推定无过错,之后是权利人交反证,而他交不出来。
推定结构让抗辩回归交易常识
此前合法来源抗辩的实务痛点是主观要件的证明:让小本经营者证明我不知道,几乎等于让原告证明一个否定事实。本案的裁判给出结构性解法:客观要件——符合交易习惯的来源证据(出货单);主观要件——不要求销售者自证清白,而是用交易行为本身推定:来源清晰(有具体上游)、渠道合法(正常进货)、价格合理(无异常差价)、合乎交易惯例(披露生产者信息)——四项事实拼出一个诚实的生意人形象,推定即告成立。举证的接力棒交给权利人:你要说我明知故犯,拿证据来。本案权利人拿不出审查疏忽或明知的证据,推定维持。合法来源抗辩由此从道德证明回归商业常识:跟着正常生意规矩走的销售者,不该为上游的侵权埋单。
对表:免赔的门槛与越线的信号
给销售者:进货凭证按交易习惯留全(出货单、发票、付款记录),上游主体信息能披露——这四件事就是推定的全部原料;价格明显偏低的货源是推定的头号杀手。给权利人:对小销售者主张赔偿前先评估反证能力——明知、应知的证据(警告函、同业惯例、异常价格)拿不出,免赔是大概率结局;火力应对准制造者。给法院:合法来源审查按客观要件加推定加反证的结构操作,主观要件不作道德化审查;推定规则把有限的司法资源导向真正的侵权源头。
一张出货单顶得上千言万语的辩解——当交易本身足够正常,法律就相信这个生意人是无辜的。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厦门某卫浴有限公司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邯郸某门市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侵害了厦门某卫浴有限公司的专利权,请求判令邯郸某门市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邯郸某门市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厦门某卫浴有限公司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但邯郸某门市提交了《销售出货单》,根据涉案产品的价值及交易惯例,可以认定邯郸某门市销售的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遂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2019)冀01民初112号民事判决:邯郸某门市停止侵害,驳回厦门某卫浴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厦门某卫浴有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2019)最高法知民终11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产品被制造者推向市场后,对于后续的产品销售者而言,其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需要同时满足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这一客观要件和销售者无主观过错这一主观要件。
对于客观要件,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对于主观要件,销售者应证明其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其所售产品系制造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这两个要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在判断销售者是否满足合法来源抗辩的主观要件时,如果该销售者能够证明其遵从合法、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取得所售产品的来源清晰、渠道合法、价格合理,其销售行为符合诚信原则、合乎交易惯例,则可推定该销售者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其所销售产品系制造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即推定该销售者无主观过错。此时,应由权利人来证明侵权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销售的是侵权产品,从而否定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在权利人未进一步提供足以推翻上述推定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本案中,基于在案证据,可以认定邯郸某门市所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实际购自山东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厦门某卫浴有限公司虽提交了公证保全证据来证明邯郸某门市销售了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但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邯郸某门市对产品来源存在审查疏忽,亦无证据证明邯郸某门市知道或应知其所售产品系侵害他人专利权的产品。邯郸某门市从山东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购得被诉侵权产品后对外销售,交易链条完整,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进货价格及销售价格存在异常之处,符合社会一般交易习惯,因此其所售产品系通过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且邯郸某门市已披露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信息,结合一般市场交易规则,可以认定邯郸某门市所售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其属于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并无主观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这一客观要件和销售者无主观过错这一主观要件,两个要件相互联系。
如果销售者能够证明其遵从合法、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取得所售产品的来源清晰、渠道合法、价格合理,其销售行为符合诚信原则、合乎交易惯例,则可推定其无主观过错。此时,应由权利人提供相反证据。在权利人未进一步提供足以推翻上述推定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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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这类官司要准备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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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18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11-0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3-2-160-069)。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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