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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某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荆某某、陈某某等股权转让执行纠纷执行复议案

案号:(2021)最高法执复19号最高人民法院 · 执行复议类案件 · 执行 · 2021-03-27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协助通知写着冻结陈某某百分之三十股权——公司回话:他本人只占百分之七点七!湖南高院按工商登记的发起人信息照单全冻;最高法院怎么看?

最高法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登记事项是「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持股情况并非公司登记事项,发起人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更时也无需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时发生效力;「对股东持股情况的查明,应以置备于该公司的股东名册为准」;湖南高院未查股东名册「仅以工商登记显示的发起人信息作为陈某某现有持股情况,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发回重审。

规则确立:股份公司的股权账本在公司手里——冻谁的股、冻多少,先翻股东名册。

二、裁判要点提炼

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持股情况的查明,应以置备于该公司的股东名册载明内容为准;发起人持股情况并非公司登记事项,仅以工商登记显示的发起人信息作为其现有持股情况认定事实不清。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生效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份变更,公司应当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执行审查可以该系统公示为准。

三、赵律师点评

百分之三十与百分之八点一八的落差

湖南高院执行荆某某与陈某某股权转让纠纷,向某医疗股份公司发协助通知:冻结陈某某所持百分之三十股权及股息红利。公司提异议:陈某某系代持股、本人实际持股不到百分之三十,协助事项超出范围。湖南高院按工商登记信息认定案涉股权当时登记在陈某某名下,驳回异议。最高法院复议审查查明:该公司为非上市股份公司,陈某某系发起人之一,按公司自报的股本金明细表,本人持股百分之七点七、代孙某持股零点四八,合计百分之八点一八——湖南高院「未查询某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册以确认陈某某的持股情况」。裁定撤销原裁定、发回重新审查。

名册与登记的分野

最高法院的推理分两层。第一层,登记的边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登记事项限于「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持股情况并非公司登记事项,发起人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更时也无需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工商登记上那行发起人信息,说明的是他是发起人,不是他现在持多少股。第二层,名册的效力:《公司法》第九十六条要求股份公司置备股东名册,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对股东持股情况的查明,应以置备于该公司的股东名册为准」;湖南高院没翻名册就照登记冻结,「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入库规则同时给新法留口:二〇二三年修订的新公司法生效后,发起人股份变更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审查可以该系统公示为准」。

股权冻结查明的对表

给执行法院:冻股份公司股权的工序——先调股东名册(旧法)或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公司法)确认持股比例,再发协助通知;照抄工商登记的发起人信息冻结,会被发回重审。给协助义务人(公司):对超范围冻结有异议权——拿出股东名册、股本金明细表自证;「暂缓执行加解除冻结」的请求要附实证。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持股比例可能远低于登记印象——立案前通过名册、公示系统、年报多源核对,冻结数额错得太离谱反而给对方留了程序翻盘口。

一纸按工商登记照抄的协助通知、一本躺在公司柜子里的股东名册——最高法院把查账的顺序纠正过来:股份公司发起人的股份看名册,不看登记。冻错的百分之二十二,冻的不仅是股权,还有协助义务人对法律的信任。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高院)在执行荆某某与陈某某、某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向某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陈某某在该公司所持有的30%股权及上述股权所产生的股息、红利等。某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陈某某系代持股,其本人实际持股不到30%,协助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为由,请求暂缓本案执行并解除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所载内容。

湖南高院认为,根据某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湖南高院于2018年向湖南省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某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时,案涉股权登记在陈某某名下,某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的主张缺乏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湘执异25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某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某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7作出(2021)最高法执复19号执行裁定,裁定撤销湖南高院(2020)湘执异25号执行裁定,发回湖南高院重新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查明,某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陈某某为该公司发起人之一。根据某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某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股本金明细表2018年》显示,陈某某本人持股比例为7.7%,代孙某持股0.48%,合计持股8.18%。

湖南高院未查询某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册以确认陈某某的持股情况。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湖南高院要求某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协助冻结陈某某在其公司持有的30%股权是否具有充分依据。具体分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根据上述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属于公司的登记事项,但发起人持股情况并非公司登记事项,发起人持股比例发生变更时也无需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根据前述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转让股份,应自其持有的记名股票载于股东名册时发生效力。目前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持有股份的信息公示途径及对抗效力等内容,对股东持股情况的查明,应以置备于该公司的股东名册为准。本案中,湖南高院未查阅某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未确认陈某某在某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仅以工商登记显示的发起人信息作为陈某某现有持股情况,要求某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协助,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纠正。在执行股权过程中,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持股情况的查明,应以置备于该公司的股东名册载明内容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持股情况并非公司登记事项,发起人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更时也无需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2023年修订的新《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份变更,公司应当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新《公司法》生效之后,审查可以该系统公示为准。

案号:(2021)最高法执复1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3-2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7-5-202-005)。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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