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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浙江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诉佛山市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804号最高人民法院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二审 · 2020-11-12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九十年前的美国专利里有弹片卡夹,被诉产品用弹簧弹珠——最高法院:可直接置换的惯用手段,无实质性差异。

最高人民法院:现有技术抗辩中,被诉技术方案的某一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相应特征构成本领域可直接置换的惯用手段的,可认定两对应技术特征无实质性差异。

规则确立:不同弹性元件及其对应结构属可直接替换的惯用手段——全部特征与现有技术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异的,抗辩成立,侵权指控整体消灭。

二、裁判要点提炼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某一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构成本领域可直接置换的惯用手段的,可以认定两对应技术特征无实质性差异。

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被诉技术方案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相应特征均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异的,现有技术抗辩成立。

三、赵律师点评

一九三四年的美国专利救了被告

泡制装置及容器升降结构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索赔一百五十万,一审判了二十六万五。二审里被告抛出一张王牌:一份一九三四年公开的美国专利文件,里面记载着弹片加突起式的卡夹结构。被诉产品用的是弹簧加弹珠——结构不同但功能相同。最高法院认定:两种弹性卡夹是可直接替换的惯用手段,无实质性差异,现有技术抗辩成立,一审判决撤销,全部诉请驳回。

惯用手段置换把差异抹平

比对的技术细节是关键。涉案专利的卡夹组件特征是:一端固定到盖体、另一端沿径向弹性压靠在升降轴上。被诉产品:弹簧抵盖体、弹珠加连接块抵轴,整体藏在盖体内部。现有技术:扁平弹片设在中空部件上、带与主轴凹槽配合的小突起。三者的共同骨架是弹性元件顶压轴体的卡夹原理,差异只在弹性元件的种类和具体配合结构。最高法院的定性: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根据需要选用不同弹性元件及其对应结构——弹簧弹珠对弹片突起,是能够直接替换的惯用手段,属于无实质性差异的情形。全部特征过筛完毕,被诉方案落进现有技术的怀抱。一九三四年就公开的技术,2013年申请的专利对它的实施者没有约束力。

对表:检索广度决定抗辩上限

给被诉侵权人:现有技术检索别只盯中文文献——百年前的外国专利、过期专利、教材手册都是弹药库;比对时论证结构差异属于惯用手段置换,与新颖性创造的论证框架不同。给权利人:申请前对国内外在先技术做穷尽检索,实用新型不经实审更要把好质量关;对方甩出一份老专利就全盘崩塌的专利,维权成本远高于授权价值。给法院:惯用手段置换的认定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选型常识为标尺——弹性元件、连接件、紧固件等基础元件的同类替换通常构成惯用手段,全部特征过筛后抗辩成立即整体驳回。

九十年的时光跨度挡不住技术同源——一九三四年的弹片和今天的弹簧,在专利法眼里是同一双手写下的方案。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浙江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诉称:佛山市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侵害了浙江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1320602436.*、名称为“泡制装置及其泡制物容器升降结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请求判令佛山市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50万元。

佛山市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且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同时,涉案产品单价低、销量少且涉案专利涉及的卡夹组件低值,即使侵权成立,浙江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请求的赔偿数额巨大,没有法律依据。

佛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针对浙江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要求产品下架和删除链接的诉讼请求,其已经通知了卖家,履行了通知义务。经将浙江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投诉材料提交浙江省知识产权研究与服务中心对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进行审查,服务中心的结论是现有技术抗辩成立,因此平台没有对产品进行下架或删除链接。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2019)粤73知民初62号民事判决:一、佛山市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生产、许诺销售和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201320602436.*、名称为“泡制装置及其泡制物容器升降结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二、佛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许诺销售和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201320602436.*、名称为“泡制装置及其泡制物容器升降结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三、佛山市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浙江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0元;四、佛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浙江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五、驳回浙江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佛山市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交证据US1984047A专利文件及译文(以下简称047A专利),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19)最高法知民终804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62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浙江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浙江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对047A专利的真实性无异议,该专利申请公开于1934年12月11日,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故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抗辩证据使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涉及卡夹组件的技术特征是“卡夹组件的一端固定到盖体上,另一端沿径向弹性压靠在升降轴上”。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卡夹组件主要由弹簧和弹珠构成,弹簧一端抵住盖体,另一端通过弹珠和连接块抵住升降轴,整个结构位于盖体内部。

047A专利说明书以及附图1明确记载了相应的技术特征是:扁平弹片29设置在中空部件25上并带有适于与主轴26中的凹槽28配合的小突起30,且中空部件25位于盖子5及其延伸部分6之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弹簧、弹珠式卡夹结构与现有技术的弹片、突起式卡夹结构是能够直接替换的惯用手段,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要选用不同的弹性元件及其对应的结构,属于无实质性差异的情形。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与047A专利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均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佛山市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成立。现有技术抗辩认定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某一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构成本领域可直接置换的惯用手段的,可以认定两对应技术特征无实质性差异。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80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11-1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3-2-160-033)。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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