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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孟某玉故意伤害案

案号:(2019)冀刑终158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故意伤害罪 · 二审 · 2019-07-09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深夜广场,醉汉调戏其女友被掌掴后持砖砸头,他夺砖用拳还击——对方冠心病发作死亡,一审五年,二审无罪且不赔。

法院:防卫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伤与死亡后果之间隔着疾病介入因素,防卫人无认知义务无先行过错

规则确立:防卫行为诱发特殊疾病死亡的,防卫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二、裁判要点提炼

对持砖袭击头部的侵害用拳头还击,防卫的性质、手段、强度与不法侵害相当的,未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诱发特殊疾病死亡的,防卫人对疾病无认知和避免义务、无先行过错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三、赵律师点评

一块红砖引发的死亡倒计时

凌晨的广场上,谷某某酒后搭讪孟某玉的女友,被孟某玉打了一记耳光后离开——第一阶段到此为止。谷某某返回,用红砖猛砸孟某玉头部,孟某玉夺下红砖并与之打斗,谷某某头面颈部受伤倒地;孟某玉翻找自己被甩飞的钥匙后离开,急救车赶到时谷某某已死亡。法医结论:酒后、外力作用下冠心病发作猝死;直接损伤仅轻微伤与轻伤一级。一审判五年,河北高院二审改判无罪,附带民事赔偿一并免除。

把死亡后果从防卫人账上划走的三层推理

第一层,防卫成立:两次打斗均由谷某某挑衅引发,持砖砸头是现实暴力侵害,拳头还击手段强度相当,且对方倒地后没有再施以加害——防卫适时而节制。第二层,因果关系切割:直接死因是冠心病发作,喝酒与外力只是诱因;防卫造成的直接损伤是轻微伤加轻伤一级,与死亡之间隔着疾病这个异常介入因素。第三层,主观归责:无证据证明孟某玉事先知晓对方患冠心病,对「防卫可能诱发心脏病发作」既无认知也无避免义务,主观无过错;且他的防卫行为本身没有先行过错——与伤害犯罪诱发介入因素致死有本质区别。三层推理把「人死了就要有人负责」的结果主义彻底拆解:死亡的原因力在疾病与饮酒,不在防卫。

给公众、侦查机关和裁判者的对表

对公众:面对持械攻击,拳头级别的对等还击是安全的法律选项;倒地即停、保留无加害记录,是本案无罪的另一半筹码。对侦查与公诉机关:特殊体质死亡案件切忌「死了就是伤害致死」的直接归因,法医的死因分析(直接死因、诱因、参与度)必须先于罪名判断,本案一审的五年判决正是归因错误的产物。对裁判者:诱因型死亡的评价要过三关——直接损伤的量级、介入因素是否异常、防卫人对疾病有无认知义务,三关全过才能把死亡从防卫人的账上划走;附带民事部分同样随刑事无罪一并免除。

一记耳光引发的红砖,终结于一份无罪判决。这起案件告诉公众:防卫的账只算防卫造成的直接损伤,潜伏的疾病不是防卫人的原罪——前提是,你的拳头没有越过侵害的刻度。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8年6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孟某玉和女友温某某在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新世纪广场乘凉,谷某某酒后与温某某搭讪被孟某玉打耳光,谷某某离开后又返回并用红砖打击孟某玉的头部,孟某玉夺下红砖并与谷某某打斗,致谷某某头面部、颈部等部位受伤后倒地,之后孟某玉离开现场时翻动正在呻吟的谷某某寻找钥匙,找到后离开现场,随后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发现谷某某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谷某某系酒后,在外力作用下冠心病发作猝死;孟某玉损伤系轻微伤。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8日作出(2019)冀05刑初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孟某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孟某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支付的死者丧葬费32633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均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9日作出(2019)冀刑终1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上诉;撤销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5刑初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上诉人孟某玉无罪;上诉人孟某玉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孟某玉与谷某某两次打斗均由谷某某主动挑衅引发,孟某玉对持砖袭击其头部的谷某某用拳头予以打击属于依法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谷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系冠心病发作,喝酒和外力作用是诱因。

孟某玉防卫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伤后果是谷某某头面部、颈部、胸部轻微伤和右大脑出血(轻伤一级),孟某玉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系正当防卫。故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本案第一阶段打斗随着谷某某离开现场已结束。谷某某持砖返回使本案进入第二阶段。孟某玉对此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用拳击打谷某某头面、颈部等防卫行为,其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与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相当,且在谷某某倒地后,孟某玉没有再实施加害行为,故孟某玉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谷某某系酒后,在外力作用下冠心病发作猝死,孟某玉为制止谷某某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必要防卫的行为,不是致死被害人的直接原因,同时无证据证明孟某玉事先知道其患有冠心病,对防卫行为有可能造成被害人冠心病发作也无认知和避免义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对防卫行为诱发冠心病致死,亦不同于因伤害等犯罪行为造成介入因素致死,不存在先行过错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被告人孟某玉制止被害人谷某某持砖击打其头部的行为系正当防卫。对防卫行为造成的后果,孟某玉不负刑事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改判孟某某无罪正确。

案号:(2019)冀刑终158号 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07-0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2-1-179-005)。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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