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某某公司诉赵某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外观设计专利维权——把删链接的电商平台也列成被告好占住杭州管辖;链接删了、平台被驳回起诉,案子被移送南京。最高法院裁定回来:管辖审查只看形式关联。
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在审查受理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时,仅要求被告明确即可。但案件受理后,为了尽早确定管辖法院,避免当事人制造管辖连结点,不诚信诉讼,受理法院可以对影响管辖连结点的被告是否适格进行审查,但该种审查仅限于形式关联性,通常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一定关联,达到可争辩的程度即可确定该被告属于适格被告,而无需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杭州中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裁定本案由杭州中院审理。
规则确立:拉被告占管辖要过形式关——初步证据可争辩就留,纯凑数的连结点会被剪掉。
二、裁判要点提炼
原告对多个被告合并起诉的,管辖审查通常对有无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一定关联进行形式审查,达到可争辩程度即可确定管辖连结点,无需对是否构成侵权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
案件受理后,为尽早确定管辖法院、避免当事人制造管辖连结点不诚信诉讼,受理法院可对影响管辖连结点的被告是否适格进行仅限于形式关联性的审查。
三、赵律师点评
平台被告与消失的连结点
某某公司起诉赵某、汕头某厂、汕头某公司、浙江某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要求浙江某某公司(住所地杭州)在某电商平台删除赵某的产品图片、断开链接。杭州中院立案后,涉案链接删除,遂以原告对浙江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已实现、不存在诉的利益为由,裁定驳回对该被告的起诉并移送南京中院。江苏高院认为管辖以起诉时为准、被告是否适格须实体审理,报请最高法院指定管辖。
形式审查的边界与诚信的反制
最高法院裁定本案由杭州中院审理。第一层,起诉条件的口径:民诉法起诉条件仅要求「有明确的被告」——受理环节不审适格。第二层,受理后的形式审查权:「为了尽早确定管辖法院,避免当事人制造管辖连结点,不诚信诉讼,受理法院可以对影响管辖连结点的被告是否适格进行审查」——但「仅限于形式关联性」: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一定关联、「达到可争辩的程度即可」,不审侵权成立与否等实体内容。第三层,本案的落点:起诉时原告对浙江某某公司有删除断开链接的具体诉请——该被告与涉案事实的形式关联在起诉时点成立,杭州中院作为其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链接嗣后删除改变的是诉的利益,不是既成的管辖连结点。规则的价值在两头:既不让被告靠「管辖异议打实体」拖延,也不放任原告靠纯凑数被告圈定法院。
多被告管辖攻防的对表
给权利人:多被告拉管辖前备好每个被告的形式关联证据——对平台类被告,诉请要具体(删除链接、断开转播),下单、页面、链接指向的证据与被告住所地证据成套提交;链接已删的诉请别再列。给被列为连结点的被告:管辖异议走「形式关联性不足」——证明自己与涉案事实没有任何可争辩的关联(非平台方、无经营关联、诉请与其无关),而不是争论侵实体;被告被驳回起诉后连结点消失的移送问题,按本案规则以起诉时点判断。给法院:管辖审查的纪律——形式关联性、可争辩程度两个刻度;既要尽早确定管辖,也要剪掉制造连结点的操作。
一个为占管辖拉进来的平台被告、一条删掉就消失的链接、一纸拉回杭州的裁定——最高法院把管辖审查的刻度定准:够得着可争辩,连结点就成立;纯属凑数的,法院自己会剪。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在某某公司与赵某、汕头市澄海区某某厂、汕头市澄海区某某公司、浙江某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中,某某公司以赵某、汕头市澄海区某某厂、汕头市澄海区某某公司、浙江某某公司为被告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之诉,请求判令:赵某等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浙江某某公司删除在“taobao.com”平台上赵某的侵权产品图片并断开链接侵权产品网页。
杭州中院于2021年7月31日立案受理。2021年10月26日,杭州中院以涉案链接已经删除,某某公司针对本院管辖地的浙江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已经实现,在本案中已不存在诉的利益为由,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浙01民初1750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对浙江某某公司的起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杭州中院遂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应以起诉时为准,原告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是否适格,均须经过实体审理,不影响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本案被告之一浙江某某公司住所地在杭州市,杭州中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的所有被告住所地及被诉侵权行为地均不在南京中院管辖范围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2022)最高法民辖91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杭州中院审理。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人民法院在审查受理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时,仅要求被告明确即可。
但案件受理后,为了尽早确定管辖法院,避免当事人制造管辖连结点,不诚信诉讼,受理法院可以对影响管辖连结点的被告是否适格进行审查,但该种审查仅限于形式关联性,通常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一定关联,达到可争辩的程度即可确定该被告属于适格被告,而无需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原告对多个被告合并起诉,通常对有无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一定关联进行形式审查,即可确定管辖连结点,人民法院无需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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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打这类官司要准备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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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2)最高法民辖91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9-3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9-2-160-050)。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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