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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中山某电器公司诉中山某科技公司、黄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66号最高人民法院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二审 · 2021-08-09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法官提醒被告:另一案有人用现有技术抗辩了,你要不要也提?原告气坏了——这算程序违法吗?最高法院:不算。

最高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多案中,一案被诉侵权人主张现有技术抗辩且可能成立的,法官询问未主张的另案被诉侵权人是否主张,不构成程序违法。

规则确立:为查明事实、协调关联案件裁判结果,法院可以行使释明权,给予当事人自主选择机会的释明不构成滥用。

二、裁判要点提炼

专利权利人基于相同权利要求的关联案件中,部分案件被诉侵权人提出现有技术抗辩而其余未提出的,法院可以行使释明权询问是否主张,不构成程序违法。

释明权的行使应解释法律问题并给予当事人自主选择机会,未强迫选择的释明不是滥用;相反,对诉讼能力弱势方释明是程序救济,保障实质公正。

三、赵律师点评

同款景观灯打两个官司,法官多问了一句话

景观灯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分头起诉了两组被告,两案涉案专利相同、被诉产品基本相同,法院合并询问。第一案的被告提出现有技术抗辩,提交了一项在先实用新型专利作对比文件;第二案的被告本来没想到这一层。法官在合并询问时问了一句:对方提了现有技术抗辩,你们要不要也提?第二案被告当即表示也以同一项在先专利抗辩。两案随后都被驳回。权利人上诉,抓的就是这句提问:没人提的抗辩,法官凭啥提醒?

释明不是偏袒,是让同案同判

最高法院把这笔账算得很清楚。其一,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是侵权诉讼必须查明的基本事实,两案专利相同、被诉技术方案基本相同、现有技术抗辩成立可能性较大,为实现实质正义、节约司法资源、协调裁判结果,法官应当释明——同一个技术方案不能在这个案子是现有技术、在那个案子是侵权产品。其二,释明的方式没有越界:法官解释的是法律问题,给的是自主选择的机会,没有强迫。反过来看,对诉讼能力弱的一方释明,恰恰是程序救济,保证了双方诉讼能力的适度平衡。释明权既是司法权力,更是司法责任。

对表:抗辩机会法院会递到手边

给被诉侵权人:现有技术抗辩是零成本的免责通道,关联案件中别人提了,法院会问你提不提——接到询问别慌,这是法定程序而不是法官刁难,认真评估在先技术后作选择。给专利权人:不要指望靠对方漏抗辩分案取胜,关联案件现有技术抗辩一旦可能成立,法院会拉齐所有被告的防线;维权前先检索在先技术,比在程序问题上诉输更有意义。给法院:关联案件合并审理时,对可能成立的抗辩主动释明是职责所在,释明的分寸在于解释问题、给予选择、不代作决定。

法官那句话不是给原告使绊子,而是给同案同判上保险——专利关联案件的裁判尺度,就该在一个天平上称。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中山某电器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称中山某科技公司、黄某侵害其专利号为ZL201720790971.X、名称为“一种用于瓦檐和瓦当的景观灯”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其后,又以中山某灯具配件公司、刘某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为由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中山某灯具配件公司、刘某在该案中提出现有技术抗辩,并提交了专利号为ZL201320886812.1、名称为“双面瓦楞灯”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专利2)为对比文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就上述两案合并询问,因两案涉及同一专利权,且两被诉侵权产品基本相同,经法官询问中山某科技公司、黄某是否提出现有技术抗辩后,中山某科技公司、黄某表示同样以专利2作为现有技术进行抗辩。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2019)粤73知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驳回中山某电器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中山某电器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一审程序违法,主要理由是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中山某科技公司、黄某没有提出现有技术抗辩的情况下,提醒、明示中山某科技公司、黄某提出现有技术抗辩。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9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民终26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专利权人针对不同被诉侵权人实施基本相同技术方案的行为向同一法院提起多个诉讼,法院合并审理多案过程中,一案被诉侵权人主张现有技术抗辩且其现有技术抗辩可能成立的,法官行使释明权,询问未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另案被诉侵权人是否主张现有技术抗辩,不构成程序违法。其一,被诉侵权人是否侵害了涉案专利权,是专利侵权诉讼应当查明并确认的基本法律事实。

考虑两案主张权利的专利相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基本相同且有关现有技术抗辩成立的可能性较大,为实现实质正义、节约司法资源、协调裁判结果,法官在合并审理过程中对有关现有技术抗辩事宜应当予以释明。其二,原审法院法官并未强迫当事人作出选择,而是解释法律问题,并给予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机会,不构成对释明权的滥用。相反,本案中,原审法院法官行使释明权,对诉讼能力缺陷方进行程序救济,保证了当事人诉讼能力适度平衡,实现了诉讼的实质公正,提高了司法效率。

综上,原审法院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行使释明权,不存在程序违法。为查明案件事实、提高审判质效而适当行使释明权既是司法权力更是司法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考虑关联案件的结果协调以及当事人的诉讼主张、诉讼能力等因素,行使释明权。专利权利人基于相同专利权利要求请求救济的关联案件中,部分案件被诉侵权人提出现有技术抗辩而其余案件被诉侵权人未提出该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行使释明权。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66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8-0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3-2-160-058)。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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