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某果树研究所诉某水果种植园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丹霞红梨树新品种于二〇一八年四月获得植物新品种权,某果树研究所主张某水果种植园未经许可将其购买的梨树苗进行栽苗、出售,侵害该品种权,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五十万元。
查明抽样取证检测的八棵梨树中有六棵是该种植园购入苗木后利用五年生梨树作砧木嫁接而来,结合农业农村部门提取的销售凭证,其在二〇一九年至二〇二〇年期间多次销售该品种苗木;该六棵与授权品种差异位点数为零,属相同或极近似品种。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其实施的不仅有销售行为还有繁殖行为,且未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无证经营,以所售苗木来源于第三方为由的抗辩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赔偿四万元的判决。
二、裁判要点提炼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通过保护繁殖材料来保护品种权人利益,繁殖材料具有能够繁殖子代的特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经品种权人或者其许可的主体售出后,他人再行销售或者使用不构成侵权,但涉及使用该繁殖材料进一步获取繁殖材料的行为除外。
被诉侵权人以所售苗木来源于第三方为由主张不构成侵权的,应当证明所购苗木系经品种权人许可合法售出;其未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而无证经营种苗的,该行为不符合相关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抗辩不能成立。
三、赵律师点评
买入的苗木再嫁接,算不算繁殖
种植园坚持说自己只是从市场买入苗木再卖出,没有繁殖。法院查明的事实否定了这个说法:抽样取证的八棵梨树中有六棵,是它购入苗木之后利用五年生梨树作砧木嫁接而来的。嫁接本身就是繁殖,一株变多株,基因被复制传递。再加上农业农村部门提取的销售凭证显示它在两年间多次销售该品种苗木,繁殖的事实就很清楚了。买入再卖出与买入再繁殖后卖出,是两件性质完全不同的事。
权利用尽在这里为什么不管用
种植园的核心抗辩其实来自权利用尽:既然这些苗木是品种权人或者其许可的人售出的,我再卖就不侵权。这个道理本身没错,但有一条除外情形——使用该繁殖材料进一步获取繁殖材料的行为不适用权利用尽。法院把道理讲得很透:如果允许买一棵回来嫁接成一片再卖,品种权人的利益会严重受损,保护制度就形同虚设。权利用尽管的是同一批材料的流转,管不了以它为母本的扩繁。
来源合法这一步没走完
即便退一步看权利用尽,前提也必须先满足:要证明购入的苗木是经品种权人许可合法售出的。种植园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但这些材料里并没有记载所购苗木为丹霞红品种,更无法证明是经许可售出的。证据链在第一环就断了。此外还有一个加重情节:它没有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无证经营种苗,这一行为本身就不符合相关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以来源第三方为由的抗辩,因此不予支持。
四万元的赔偿怎么定的
最终赔偿数额是四万元,与权利人主张的五十万元相距甚远,法院认为是酌情确定、基本适当。这个差距反映的是果树苗木类案件的现实:繁殖和销售的规模虽然可以查明一部分,但具体到获利往往难以精确计算,赔偿更多是综合案情酌定。另一起案件中法院曾明确指出,这类案件适用法定赔偿时应当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情节、后果以及许可使用费等因素,数额上要与查明的规模相称。
买来的苗再嫁接成一片卖出去,权利用尽管不了这一步。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某果树研究所诉称:“丹霞红”系某果树研究所研究员李某根主持培育的梨树新品种并已获得植物新品种权,某水果种植园未经许可将其购买的梨树苗进行栽苗、出售,侵害了该植物新品种权。故请求判令某水果种植园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某果树研究所经济损失5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等维权合理开支。
某水果种植园辩称:“丹霞红”品种的梨树在市场上已流通,任何商户和个人均可购买和种植,其没有侵权。其购买来源合法,对侵权不知情,不存在生产、销售侵权行为。其并没有非法获利,也未给某果树研究所造成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豫01知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一、某水果种植园立即停止种植繁育、销售某果树研究所依法享有植物新品种权“丹霞红”梨树品种的行为;二、某水果种植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某果树研究所经济损失40000元;三、驳回某果树研究所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某水果种植园以被诉侵权树苗系从案外人张某某处购买、某果树研究所未举证证明某水果种植园有繁殖被诉侵权树苗并造成损失为由,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民终59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涉案抽样取证检测的8棵梨树中有6棵是某水果种植园购买“丹霞红”品种苗木后,利用5年的梨树作砧木嫁接而来,结合某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于某水果种植园提取销售“丹霞红”品种的凭证,某水果种植园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多次销售“丹霞红”品种的苗木及其销售数量,可以证明某水果种植园存在繁殖“丹霞红”品种的事实。某水果种植园关于其是从市场买入苗木后卖出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某水果种植园在一审、二审中对抽样取证检测的8棵梨树中有6棵与涉案品种“丹霞红”的差异位点数为零,属于相同或极近似品种的鉴定意见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被诉侵权苗木属于授权品种“丹霞红”的繁殖材料。
“丹霞红”品种的授权时间为2018年4月23日,某水果种植园于2019年至2020年之间实施了繁殖、销售被诉侵权苗木的行为,处于在“丹霞红”品种权的保护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认定某水果种植园存在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繁殖、销售“丹霞红”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某水果种植园提交的李某领与张某生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并未记载其所购苗木为“丹霞红”品种,并无证据证明所涉树苗是经某果树研究所的许可售出的。如前所述,某水果种植园在本案实施的不仅有销售行为,还有繁殖“丹霞红”品种苗木的行为,此外,某水果种植园存在未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无证经营种苗的行为,该行为不符合相关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其以所销售苗木来源于第三方为由主张不构成不侵权的抗辩,依法不予支持。
某水果种植园主张市场上的“丹霞红”苗木均系来源于某果树研究所,其被诉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由于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是通过繁殖材料保护授权品种,植物新品种权的繁殖材料具有繁殖子代的特性,虽然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经过品种权人或者其许可的主体售出后,他人对该繁殖材料再行销售或使用,不构成侵权,但涉及对该品种进一步繁殖的行为属于除外情形,否则品种权人的利益会严重受损。某水果种植园并未证明所购入的“丹霞红”苗木属于某果树研究所许可合法售出的,更重要的是,某水果种植园在本案中实施的是对购入的“丹霞红”苗木进行进一步繁殖,并向他人销售从而获利的行为,显然侵害了品种权人的利益,应当认定属于侵权行为。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条规定,酌情确定某水果种植园赔偿数额为40000元,基本适当,予以维持。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通过保护繁殖材料来保护品种权人利益,而品种权的繁殖材料具有能够繁殖子代的特性。虽然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经过品种权人或者其许可的主体售出后,他人对该繁殖材料再行销售或使用,不构成侵权,但涉及使用该繁殖材料进一步获取繁殖材料的行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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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592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6-2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3-2-16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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