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某实业公司执行复议案
一、案情速览
最高额抵押加保证的公证债权文书进入执行——被执行人说:公证书只定了最高额、金额时间都没确定,给付内容不明不能执行;执行证书还重复计算。执行法院把执行证书当成了执行依据,一路审错。
福建高院复议: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执行依据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而非「执行证书」——法院依据公证书载明的权利结合申请人的申请确定给付内容;公证书所公证的合同对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约定明确、实际支付金额时间亦确定,给付内容明确;执行证书金额是否错误不影响执行——主张计算错误的属实体异议,按公证执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另行起诉。
规则确立:执行证书不是执行依据——它只是公证处的核实文书,金额的账要回诉讼里算。
二、裁判要点提炼
申请执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依据为公证债权文书而非执行证书;人民法院依据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权利,结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确定给付内容,被执行人主张执行金额错误系实体异议,可另行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公证债权文书所公证的合同对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实际履行金额和时间确定的,给付内容明确,被执行人以给付内容不明确为由主张不予执行的,不予支持。
三、赵律师点评
执行证书被当成了执行依据
某信托公司与某实业公司等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五份公证书公证了主合同、房屋最高额抵押合同与保证合同——约定具体金额以实际支付的转让价款为准、时间以实际支付时间为准;信托公司依约付款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某实业公司请求不予执行,理由三条:公证书只定最高额、给付内容不明确;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未尽审查义务;执行证书重复计算回购溢价款、违约金与律师费有争议。福州中院竟以「执行证书」为执行依据审了一通,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双方各不服——实业公司复议,福建高院却把程序的地基重砌。
依据归位与实体出路
福建高院撤销原裁定、直接驳回不予执行申请,两层裁断。第一层,执行依据的归位:公证执行规定第十条——法院在执行实施中「根据公证债权文书并结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确定给付内容」;本案执行依据是五份公证书,「而非(2022)京方某执第96号执行证书」;福州中院以执行证书作为执行依据裁定驳回,「存在错误,应予纠正」。给付内容是否明确的审查也回到公证书:所公证的主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对具体的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等均作出明确约定,即具体金额以实际支付的转让价款为准,时间要以实际支付的时间为准」;信托公司依约付款,「数额和时间是确定的」——给付内容明确,不明确的抗辩不成立。第二层,执行证书金额错误的去处:执行证书只是公证处核实债务履行情况的文书,其计算金额是否有错「并不影响本案执行」;实业公司认为执行中存在计算错误等实体问题的,「可以按照公证执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实体账回诉讼里算,不在执行程序里争。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对表
给债务人:对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不服的,先分清两条路——程序路(给付内容不明、未实际履行等不予执行事由,在执行异议程序里争)与实体路(金额计算错误等,按公证执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起诉);「公证书只定最高额」不等于给付不明(本案例:金额时间以实际支付为准且有据可查),程序路的门槛要掂量。给债权人(公证债权持有人):办理赋强公证时把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写明确——「以实际支付为准」式的弹性条款配合付款凭证,给付内容的确定性有保障;执行申请中把实际支付金额、时间清单附齐,给法院确定给付内容提供依据。给执行法院:公证债权文书案件的执行依据是公证书(本案例纠正)、执行证书只是核实文书——审查给付内容回到公证书与所公证合同;债务人主张金额错误的释明其走第二十二条的诉讼,别在执行程序里替公证处对账。
一场不予执行的攻防,先从「执行依据是什么」开始重砌——福建高院把公证书与执行证书归位:一个是有强制执行力的依据,一个是核实履行情况的文书;金额的账算错了,回诉讼里重算,执行程序不替谁对账。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信托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实业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一案中,某实业公司请求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是:一、公证债权文书仅确定最高额交易,具体金额和时间以实际支付情况为准,给付内容不明确,不具有债权公证的性质。二、关于北京市方某公证处(以下简称方某公证处)出具的证明履行情况的执行证书,方某公证处受理被申请人执行证书申请后,未尽审查义务,仅简单依照被申请人的申请内容出具错误的执行证书,依法应当不予执行。三、执行证书载明执行标的所确定的回购溢价款,有一部分是被申请人重复计算从而导致最终回购本金的结算是错误的,逾期违约金、律师费等存在争议和不确定性,福州中院因此执行存在错误。
福州中院于2022年11月14日作出(2022)闽01执异382号执行裁定,驳回某实业公司不予执行方某公证处(2022)京方某执第96号执行证书的申请。某实业公司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建高院)申请复议。福建高院于2023年3月31日作出(2023)闽执复32号执行裁定,裁定撤销福州中院(2022)闽01执异382号执行裁定,驳回某实业公司的不予执行申请。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不予执行某信托公司的执行申请。
一、关于给付内容是否明确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公证执行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实施中,根据公证债权文书并结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确定给付内容。据此,本案的执行依据是编号为(2020)京方某内经证字第05655号、05656号、05657号、05658号、05659号的公证书,而非(2022)京方某执第96号执行证书。福州中院以该执行证书作为执行依据,裁定驳回某实业公司不予执行方某公证处(2022)京方某执第96号执行证书的申请存在错误,应予纠正。该系列公证书公证的主合同、《房屋最高额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对具体的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等均作出明确约定,即具体金额以实际支付的转让价款为准,时间要以实际支付的时间为准。此后,某信托公司依约支付了相应的款项,且数额和时间是确定的。因此,复议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二、关于执行证书计算金额是否错误问题。某实业公司提出,方某公证处仅简单依照被申请人的申请内容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存在重复计算,以及逾期违约金、律师费计算争议等问题。对此,如前所述,本案执行依据为公证债权文书而非执行证书,执行法院应依据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权利,结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确定给付内容。执行证书计算金额是否存在错误并不影响本案执行;若某实业公司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计算错误等实体问题,可以按照《公证执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依据为公证债权文书,而非执行证书;人民法院依据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权利,结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确定给付内容,被执行人主张执行金额错误系实体异议,可另行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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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闽执复32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3-3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2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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