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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厦门某银行与某融资租赁公司等执行复议案

案号:(2020)鲁执复425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执行复议类案件 · 执行 · 2020-10-14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同一份公证债权文书——龙岩中院说执行内容不明确驳回申请;银行转头跑到济南中院再申请执行:换个法院就能过?

山东高院: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三项——「公证证词载明的权利义务主体或者给付内容不明确」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本案公证书「在公证证词中仅证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订合同的事实,未载明权利义务主体和明确的给付内容」;第七条给了救济路——「债权人对不予受理、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就争议另诉;同一申请已被龙岩中院驳回,「厦门某银行应当通过复议或诉讼程序进行救济」——驳回复议维持裁定。

规则确立:驳回执行申请不是换个城市重来的通行证——救济在复议与诉讼,不在管辖权套利。

二、裁判要点提炼

公证债权文书的公证证词仅证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事实、未载明权利义务主体和明确给付内容的,属不予受理情形,已经受理的应驳回执行申请。

债权人被驳回执行申请后未依法申请复议或另行起诉,而是向具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的,该法院查明后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执行申请。

三、赵律师点评

同一文书的两场受理

厦门某银行与某融资租赁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凭鹭江公证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一九年八月先向福建龙岩中院申请,龙岩中院九月裁定驳回:公证书「在公证证词中仅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合同的事实,未列明权利义务的主体及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属执行内容不明确,不符合受理条件」。银行未复议未另诉,转而向济南中院申请执行并立案;济南中院审查后于二〇二〇年八月裁定驳回执行申请。银行不服申请复议至山东高院。

证词明确性的标尺

山东高院的裁定两步走。第一步,实体标尺: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第五条——五类「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情形中,第三项即「公证证词载明的权利义务主体或者给付内容不明确」;本案执行依据「在公证证词中仅证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订合同的事实,未载明权利义务主体和明确的给付内容」——恰中第三项。第二步,程序的闭环:第七条——「债权人对不予受理、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期满未申请复议,或者复议申请被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同一申请龙岩中院已裁定驳回,「厦门某银行应当通过复议或诉讼程序进行救济」。入库规则补上异地套利口子:向异地法院再次申请的,「应裁定对其强制执行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执行申请」——驳回复议。

公证执行申请的对表

给债权人: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时盯住证词——权利义务主体、给付内容、金额期限一样不能缺;被驳回后的正路只有两条(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复议、或就民事争议另诉),换城市再立案必被驳回且徒增往返成本。给执行法院:跨辖申请先查全国立案记录——同一文书已被驳回而未复议未另诉的,径行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的形成驳回执行申请。给公证处:赋予强制效力公证的证词写作清单——「借款人某某、出借人某某、本金若干、利息若干、还款期限」,只证明「双方签了合同」的证词是废证,出了纠纷连执行的门都进不去。

一份证词没写清谁欠谁多少钱的公证书、两个城市的执行立案窗口——山东高院把口子封死:驳回的裁定全国通认,救济的路只有复议与诉讼。公证债权文书的含金量,在公证处的证词里就定了。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厦门某银行与某融资租赁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作出的(2019)厦鹭证内字第3816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9)厦鹭证执字第00233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厦门某银行申请,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于2019年9月11日对该公证债权文书立案执行。

法院经审理查明,厦门某银行曾于2019年8月22日持本案的执行依据(2019)厦鹭证内字第3816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9)厦鹭证执字第00233号《执行证书》,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2019)闽08执503号执行裁定书,以“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2019)厦鹭证内字第3816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在公证证词中仅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合同的事实,未列明权利义务的主体及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属执行内容不明确,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三项、第七条规定,裁定驳回了厦门某银行的执行申请。

济南中院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2019)鲁01执1732之四号执行裁定,驳回厦门某银行的执行申请。厦门某银行不服该异议裁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2020)鲁执复425号执行裁定,驳回厦门某银行的复议申请,维持济南中院(2019)鲁01执1732之四号执行裁定。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是厦门某银行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应当受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一)债权文书属于不得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二)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三)公证证词载明的权利义务主体或者给付内容不明确;(四)债权人未提交执行证书;(五)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2019)厦鹭证内字第3816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在公证证词中仅证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订合同的事实,未载明权利义务主体和明确的给付内容,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债权人对不予受理、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期满未申请复议,或者复议申请被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厦门某银行的同一申请,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做出(2019)闽08执503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厦门某银行的执行申请。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厦门某银行应当通过复议或诉讼程序进行救济。

公证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向异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异地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驳回其执行申请后,债权人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向异地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另行提起诉讼,而是选择向具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具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在查明上述情况后,应裁定对其强制执行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执行申请。

案号:(2020)鲁执复425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10-1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202-019)。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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