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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尹某龙强奸案

案号:(2019)沪0117刑初123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强奸罪 · 一审 · 2020-03-12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二〇〇九年至二〇一一年间,被告人尹某龙与妻子吴某红及继女王某某(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出生)在上海市松江区某镇共同生活;自二〇〇九年下半年王某某读初中二年级、尚未年满十四周岁时起至二〇一一年,尹某龙趁单独相处之际胁迫王某某多次发生性关系。

二〇一一年下半年,尹某龙又迫使被害人庞某(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拍摄裸照,并以裸照胁迫其发生性关系;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尹某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

另查明尹某龙于一九九二年五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已生效。

二、裁判要点提炼

共同生活的继父等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多次实施强奸、奸淫的,依法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依法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照护关系的,属于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照护职责的人员,其长期多次实施强奸的,属于情节恶劣。

三、赵律师点评

事实上的照护职责

本案的第一个法律判断是关于身份。尹某龙是王某某的继父,二人共同生活,法院据此认定他属于对未成年人王某某事实上负有特殊照护职责的人员。这里的事实上三个字很重要——它不要求有正式的监护关系或者法律文书,只要在日常生活中形成了共同生活与照护的事实,就足以产生这一身份。认定的意义在于,司法解释把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多次实施强奸、奸淫直接列为情节恶劣的情形,身份一旦成立,量刑档次随之上升。办案时应当注意收集共同生活时长、经济供养、日常照料等能够证明照护关系的事实材料,而不是只看户籍关系。

胁迫也是一种手段

行为方式上,尹某龙对两名被害人使用的都是胁迫而非暴力:对继女王某某,是趁单独相处之际加以胁迫;对庞某,是先迫使其拍摄裸照,再以裸照相要挟。两种情形都不见明显的暴力痕迹,但都成立强奸罪。原因在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列举的手段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三者是并列关系,胁迫与暴力具有同等的定罪效力。这一点在家庭成员作案的案件中尤其重要——行为人往往不需要动手,身份带来的压力本身就足以形成强制。办案时不能因为没有伤痕就认为手段不成立,要把胁迫的内容、次数与被害人的处境查清楚。

情节恶劣的落脚点

本案的量刑档次是十年以上,依据是情节恶劣。支撑这一认定的事实有两项:一是身份,属于负有特殊照护职责的人员;二是频次与时间,长期、多次实施。两项相加,符合司法解释列举的情形。这一点与同一专题中另一起教师案件的处理一致——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多次实施奸淫,就是情节恶劣。需要注意的是,情节恶劣的认定不依赖于是否造成身体伤害,它评价的是行为人对职责的背叛与行为的持续性。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本案中被害人未出现严重后果,量刑仍然进入加重档。

前科与自首的加减法

量刑还有两项重要变量。一项是前科:尹某龙一九九二年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属于有强奸犯罪前科,反映其人身危险性较高,这是从重考虑的因素。另一项是自首:二〇一八年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两项相抵,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落在加重档内的中位。这个结果说明,自首在重罪案件中仍然是有实际意义的从宽情节,但它不会把刑罚拉回基本档;有前科的,从宽的幅度还会受到限制。办案时应当把这两项事实完整查清并在量刑建议中明确其权重。

继父身份带来的是照护义务,不是便利条件;长期多次,就是情节恶劣。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09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尹某龙、妻子吴某红及继女王某某(被害人,化名,1995年12月9日出生)在上海市松江区某镇共同生活。自2009年下半年始(王某某正在读初中二年级,尚未年满十四周岁)至2011年尹某龙与吴某红结束共同生活,尹某龙趁与王某某单独相处之际,胁迫王某某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2011年下半年,尹某龙迫使被害人庞某(化名,系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拍摄裸照后,以裸照胁迫庞某与其发生性关系。2018年9月5日,尹某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被告人尹某龙于1992年5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8日以(2019)沪0117刑初1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尹某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所涉主要问题即为被告人尹某龙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恶劣”。

本案中,被告人尹某龙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两名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且部分行为发生时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尹某龙与王某某共同生活,属于对未成年人王某某事实上负有特殊照护职责的人员,其长期多次对王某某实施强奸,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经综合尹某龙的犯罪前科、自首等情节,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共同生活的继父等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多次实施强奸、奸淫的,依法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依法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案号:(2019)沪0117刑初123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03-1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2-1-182-005)。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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