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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邢某等人诉威海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304号最高人民法院 · 公司解散纠纷 ·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 2021-12-20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小股东起诉要求解散公司,理由是大股东掏空资产、侵犯知情权、私自改造酒店大楼。最高法再审驳回:知情权受损、公司亏损、大股东滥权,都不是法定解散事由。

司法解散只认「公司僵局」——持续两年开不成股东会、决议做不出来、董事长期冲突,且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还能开会、还能决策,就不散。

小股东的真救济在别处:知情权之诉、利润分配之诉、请求公司回购股权,解散是最后手段,不是泄愤工具。

二、裁判要点提炼

司法解散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形成公司僵局为要件;股东知情权受损、公司亏损、大股东滥用权利等事由依司法解释明确不属解散事由。

起诉时持股不足百分之十的股东不具备解散诉讼的原告资格;公司能召开股东会并形成有效决议的,不构成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三、赵律师点评

把「受欺负」当成「该解散」,是打不赢的

小股东的委屈是真的:知情权要靠诉讼才看得到账,酒店大楼被大股东擅自拆了改加盟,关联交易、虚构费用一项项列出来。但最高法对着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念了一遍:知情权受损、利润分配受阻、公司亏损、财产不够还债、执照被吊销——这些事由起诉解散,法院不予受理。立法者的态度很清楚:这些伤害有各自的救济通道,公司这座桥能用就不拆。解散判决杀死的不是大股东,是所有债权人的期待和员工的饭碗,所以门槛极高。

僵局怎么算:两年、开不成、做不出

法定情形绕不开三个硬指标: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表决永远凑不齐比例、两年做不出有效决议;董事长期冲突且股东会解决不了。本案公司二〇一五年七月刚开过股东会,距起诉不足两年;诉讼期间大股东还能增减资、做决议。更致命的是,二审判决后大股东一路收购,小股东持股掉到百分之十以下——连原告资格都没了。解散之诉打的是「公司已经瘫痪」,不是「我待不下去了」。

小股东的武器库(按优先级排)

第一层是知情权之诉,拿到判决可申请强制执行查账、复制,本案小股东已经走过且胜诉。第二层是损害公司利益之诉——大股东关联交易、掏空资产,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追回的是公司的钱。第三层是公司决议撤销或无效之诉,本案那份被撤销的股东会决议就是战果。第四层是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或协商股权转让。真到万不得已,再走解散——而且要掐着持股比例和两年僵局的证据去打。

大股东也别高兴太早

本案大股东赢了解散之诉,但判决里那些指控——关联交易、虚构债务、擅自处分公司重大资产——如果查实,股东代表诉讼、损害赔偿、甚至刑事责任都在后面排队。控制权越大,信义义务越重。把小股东逼到只能诉讼相见,说明公司治理已经失灵;把小股东的股权稀释到起诉线以下,只是把战场从解散庭换到了代表诉讼。会算账的大股东,会用分红和透明治理买平安,而不是用诉讼费筑墙。

公司解散诉讼的画像永远是:决策机制死了,而不是股东吵翻了。吵架有吵架的法庭,僵局有僵局的门槛——走对门,才有得打。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30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2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8-2-283-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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