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许某某职务侵占案

案号:(2022)粤0512刑初6号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 职务侵占罪 · 一审 · 2022-03-29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被告人许某某自二〇一九年九月起在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某公墓从事协助管理工作,二〇二〇年五月起暂时负责该公墓日常管理工作,其个人电话作为公墓对外联系方式登记在政府网站的相关公告上。

二〇二一年二月至四月,许某某在接待购墓群众、销售墓位过程中,以领导不同意交易价格、先垫付款项、应交付定金等理由,通过本人微信、银行账户及现金收款方式收取十二名购墓人款项共计八十一万八千元并据为己有、肆意挥霍;其间趁公章管理人员外出,使用临时保管的公章在多份空白殡葬证明书、安葬证上盖章出具给购墓人。

公诉机关指控诈骗罪,辩护人认为应定职务侵占罪;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一审判决,采纳辩护意见,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二、裁判要点提炼

区分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获取财物的行为对象及犯罪手段不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诈骗罪侵犯的是相对方的财物;两罪虽都有欺骗行为,但存在是否利用职务便利的区别。

购墓人基于行为人在墓园的工作人员身份而交付购墓款,该交易应视为合同签订和履行,行为人作为有权代表接收款项后,钱款性质即转为单位财产;单位关于证明书须加盖财务印章的内部规则,不能对购墓人产生必然效力。

三、赵律师点评

钱一进他的手,性质就变了

本案的定性核心是一句很精炼的判断:购墓者向许某某支付购墓款,并非因为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对方作出错误财产处置决定,而是基于他在墓园的工作人员身份,足以使购墓者认为他是代表公墓的销售人员;在选择墓地后将钱款交给销售业务人员,该交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视为购墓合同签订和履行;许某某作为公墓的有权代表接收款项后,钱款的性质已经发生改变,成为公墓财产。所以此后侵占的是公墓的钱,不是购墓人的钱。

内部规定,不能提高相对方的注意义务

公墓方有一个内部规则:殡葬证明书需要加盖财务印章才能生效。据此可以主张购墓人交的钱没进公墓、合同没生效,所以是许某某骗了购墓人。法院的回应是:该内部规则可作为内部管理流程约束工作人员,但不能对购墓者产生必然的效力,不能因此提高购墓人在交易中的注意义务。这句话很有分量——单位的内部流程是对内的,不能拿来对抗善意相对人,也不能据此改变已经发生的财产归属。

欺骗行为有,为什么不是诈骗

许某某确实说了假话:「领导不同意交易价格」「先垫付款项」「应交付定金」,这些都是虚构的理由。但法院认为,虽然其有欺骗行为,该行为系以职务便利为前提和基础——如果没有购墓者对其岗位和职责的认可及实际上的接受,他是无法取得购墓款占有的。这是区分两罪的关键句式:欺骗只是手段,职务才是取财的基础。如果一个人冒充公墓销售员去收款,那才是诈骗;而许某某本来就是销售员。

八十一万八,二年九个月

许某某侵吞八十一万八千元,被判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罚金八万元,并责令退赔。按数额较大处理,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本案没有判缓刑,考虑到其将款项肆意挥霍、涉及十二名被害人、且利用临时保管的公章伪造证明书。这里还有一个细节:他是趁公章管理人员外出培训、开会期间使用临时保管的公章,说明机会来自职务,进一步强化了「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

对单位的提示:对外联系方式也是授权外观

本案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事实:许某某的个人电话作为公墓对外联系方式,登记在区政府网站的相关公告上。这个细节直接支撑了「购墓人有理由相信他代表公墓」的判断。对单位而言,这是一条明确的风险提示——把员工个人电话登记为对外联系方式、让员工独自接待客户、把公章临时交给个人保管,这些安排都会在事后被认定为授权外观。内控不严,最终买单的往往是单位自己。

他说的都是假话,可人家信的不是这些话,是他身上那件公墓的工牌——钱一进他手,就是公墓的了。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被告人许某某通过招聘自2019年9月起在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某思公墓从事协助管理工作,2020年5月起暂时负责该公墓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个人电话作为某思公墓对外联系方式登记于政府网站的相关公告上。2021年2月至4月期间,许某某在工作中接待前来购墓的群众,并向他们销售某思公墓墓位,以“领导不同意交易价格”“先垫付款项”“应交付定金”等理由,通过使用其本人的微信、银行账户及现金收款的方式,收取购墓人员刘某甲、刘某乙、吴某甲、谢某某、许某甲、吴某乙、李某某、吴某丙、刘某丙、洪某某、朱某某、肖某某等12人的款项共计人民币81.8万元,后将上述款项占为己有肆意挥霍。后许某某在某思公墓的公章管理人员外出培训、开会的期间,使用临时保管的该公墓公章在多份空白的殡葬证明书、公墓安葬证上盖章,并出具给购墓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辩护人辩称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2022)粤0512刑初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许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某思公墓人民币八十一点八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应收款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关于对被告人许某某定性的问题。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诈骗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获取财物的行为对象及犯罪手段不完全相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诈骗罪侵犯的是相对方的财物。两罪虽都有欺骗行为,但存在是否利用职务便利的区别。

经审理查实的证据证实,被告人许某某系某思公墓的工作人员,其个人电话亦作为某思公墓联系方式登记在濠江区人民政府网站的相关公告上,购墓人员经介绍或通过网络与其联系后,由许某某带到某思公墓中确认所要购买墓穴位置及价格,之后购墓者按照许某某的要求,在其指定的地方或者居委会办公地点内将钱款通过现金或者转账方式交给许某某,取得许某某核发给他们的上盖有某思公墓印章的殡葬证明书、安葬证等证件。购墓者向许某某支付购墓款,并非因为许某某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作出错误财产处置决定,而是基于许某某在墓园的工作人员身份,足以使购墓者认为许某某是代表某思公墓的销售人员,在选择墓地后将钱款交给销售业务人员,该交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视为购墓合同签订和履行,许某某作为某思公墓的有权代表接收购墓人支付的购墓款后,钱款的性质已经发生改变,该款成为某思公墓财产,随后许某某将该款侵占,应认为其侵占了某思公墓的财物。

某思公墓关于殡葬证明书需要加盖财务印章才能生效的内部规则,可作为内部管理流程约束工作人员,但不能对购墓者产生必然的效力,不能因此提高购墓人在交易中的注意义务。虽然许某某有欺骗行为,但该行为系以职务便利为前提和基础,如果没有购墓者对其岗位和职责的认可及实际上的接受,被告人是无法取得购墓款的占有。因此许某某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此外,许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非法占有财物行为对象及犯罪手段是区分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的关键之一。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诈骗罪侵犯的是相对方的财物。对方基于行为人的身份而合理相信其有销售代理权,进而购买商品、服务行为系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故所支付的钱款应当认定为公司、企业的财产。行为人利用其负责管理公司、企业日常工作及暂管公章的职务便利侵占上述财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号:(2022)粤0512刑初6号 审理法院: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3-2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5-1-226-006)。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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