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王某与严某、聂某宝借款合同执行复议案
一、案情速览
被执行人名下无房无车,法院盯上了他二十七万住房公积金——可他还是在职职工,公积金根本不符合提取条件。公积金管理部拒绝协助,法院直接把专户里的钱扣划了。
马鞍山中院复议:住房公积金本质属职工个人财产,但存于公积金专户时是「专款专用的带有公共性质的特殊资金」,缴存人不具备处分权;按最高法批复,强制执行公积金须符合条例第二十四条提取条件并保障基本生活居住条件——不符合提取条件的,一般不得直接扣划,两份扣划裁定全部撤销。
规则确立:公积金账户不是普通存款——提取条件不满足,扣划的手就得缩回来。
二、裁判要点提炼
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公积金提取条件满足前,一般不得直接采取扣划措施;只有符合提取条件并从公积金专户提取至个人账户后,才是完全意义上的个人所有的财产。
住房公积金存于公积金专户时属专款专用、带有公共性质的特殊资金,公积金管理部门享有占用使用权限;强制执行公积金须符合最高法批复确立的条件,即符合提取条件且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
三、赵律师点评
专户里的二十七万
王某执行严某、聂某宝借款案,和县法院要求公积金管理部协助提取聂某宝名下公积金,管理部以不符合提取条件拒绝。法院转而直接裁定扣划建行公积金专户中聂某宝的公积金二十六万九千余元。管理部书面异议——查明:聂某宝系在职卫生院工作人员,公积金二十六万九千余元不符合条例第二十四条提取条件,名下确无不动产、车辆、股票等财产。异议被驳,管理部复议到马鞍山中院。
双重属性与执行条件
马鞍山中院撤销三份裁定,两层论证。第一层,公积金的双重属性:条例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与单位缴存的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婚姻家事编解释亦将其列为夫妻共同财产——本质是个人财产;但条例同时规定管理机构职责、缴存提取使用规则,「在职职工依据条例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之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享有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占用、使用权能」,其增值收益用于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住房公积金虽然属于缴存人所有,但在其存于住房公积金专户时,仍属于专款专用的带有公共性质的特殊资金,缴存人并不具备处分权」。第二层,执行的条件:民诉法赋权法院要求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执行,但能否扣划法律未作具体规定;最高法〔2013〕执他字第14号批复明确——被执行人「符合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本案聂某宝在职、不符合提取条件——「不能予以扣划」;和县法院「适用法律不当,结果应予纠正」。
公积金执行的对表
给申请执行人:公积金是可执行财产但设了门槛——先核实被执行人是否符合提取条件(退休、购房、租房、离职等条例第二十四条情形)且保障其基本生活居住条件;不符合的(在职、无提取事由,本案例口径),把执行重心放回其他财产,别在公积金上空耗。给被执行人:在职且无提取事由的公积金受双层保护(专款专用+提取条件)——被违规扣划的,异议复议按本案例路径走;符合提取条件被执行的,注意「保障基本生活居住条件」的抗辩空间。给执行法院:执行公积金前核提取条件——符合的按批复执行并留保障审查记录,不符合的一般不扣划(本案例);向公积金管理部调取缴存、提取资格信息,别绕开管理部直接动专户——绕开的动作会被上级撤销。
二十七万公积金躺在一个特殊的账户里——马鞍山中院把它的双重身份讲清:是个人财产,更是带公共属性的专款;提取条件没满足之前,法院的手和缴存人的手一样,都伸不进专户。执行的广度,止步于制度的门槛。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王某与严某、聂某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8月5日作出(2018)皖0523执657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安徽省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县管理部协助提取聂某宝名下公积金,但该管理部认为不符合提取条件未予协助。2022年8月16日,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0523执657号执行裁定书,扣划中国建设银行和县支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专户中的聂某宝名下住房公积金人民币269975元(币种下同)。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县管理部不服,提出书面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执行人聂某宝系安徽省和县某镇卫生院在职工作人员,其在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县管理部处有公积金269975元,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条件。此外,聂某宝名下无不动产、车辆、股票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9日作出(2022)皖0523执异111号执行裁定,以异议不得对抗民事诉讼法为由,裁定驳回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县管理部的异议请求。该管理部不服,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1日作出(2022)皖05执复76号执行裁定:一、撤销和县人民法院(2022)皖0523执异111号执行裁定;二、撤销和县人民法院2022年8月5日(2018)皖0523执657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三、撤销和县人民法院2022年8月16日(2018)皖0523执657号执行裁定。该案争议焦点为:执行法院能否强制扣划被执行人聂某宝的住房公积金。
其一,从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性质看,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也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可以分割,上述规定充分说明住房公积金本质上属于公民个人财产。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同时规定了公积金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等内容。这些规定说明住房公积金不仅仅是职工个人财产,还具有一定的社会属性,其使用、周转更多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统筹、管理、调配。
在职职工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之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享有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占用、使用权能,并可以使用其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进而为职工群体提供最低住房保障。因此,住房公积金虽然属于缴存人所有,但在其存于住房公积金专户时,仍属于专款专用的带有公共性质的特殊资金,缴存人并不具备处分权。只有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从住房公积金专户提取至个人账户后,才是完全意义上的个人所有的财产。本案中,被执行人聂某宝住房公积金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提取条件,不能予以扣划。
其二,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法律依据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执行。但是,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问题,法律未作具体规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复》(〔2013〕执他字第14号函)明确:“被执行人……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据此,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需要符合相应条件。
综上,被执行人聂某宝住房公积金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提取条件,不能予以扣划。和县人民法院(2022)皖0523执异111号执行裁定适用法律不当,结果应予纠正。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公积金提取条件满足前,一般不得直接采取扣划措施。
相关案例
- 某银行上海分行与上海仲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复议案(执行复议类案件|(2024)沪执复76号)
- 何某艺与阳春市某禾投资有限公司、陈某中执行复议案(执行复议类案件|(2024)粤17执复77号)
- 张某成与尚某祥执行复议案(执行复议类案件|(2024)黑执复58号)
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延伸阅读(站内文章)
打这类官司要准备哪些证据
同类事情怎么办(流程指引)
相关栏目
继续浏览案例库
案号:(2022)皖05执复7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11-1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202-058)。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相关办事指南
本文讲法律上怎么定;真要跑窗口,去看对应的办事指南——材料、期限、经办口子都按场景列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