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寿光市某木业公司与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执行复议案
一、案情速览
公告说在某某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实际却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拍——唯一一次竞买就这么成了。被执行人说:没人找得到真正的拍卖场,程序违法,撤销重拍。
山东高院复议:网拍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拍卖公告中的重要信息公告错误,影响了拍卖的公开性,则应属于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的情形」——公告公示平台与实际平台不一致,「不能排除存在部分竞买意向人因没有找到实际拍卖平台而无法参与竞拍的情况,并由此导致涉案不动产未经充分竞价,从而损害被执行人利益」——符合第三十一条第六项兜底情形,撤销拍卖。
规则确立:拍卖的地址挂错了牌,拍卖就白拍了——公开性是网拍的生命线,平台写错即严重违法。
二、裁判要点提炼
人民法院在拍卖公告中告知的拍卖平台与实际进行拍卖的平台不符,影响拍卖公开性、可能导致竞买意向人无法参与竞拍并损害被执行人利益的,属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拍卖的应予支持。
网络司法拍卖应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拍卖公告中的重要信息(含拍卖平台)公告错误、影响公开性的,属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
三、赵律师点评
两个平台之间的失踪
木业公司的工业园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被提级执行拍卖——依申请执行人选择,确定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拍卖;但潍坊中院两次拍卖公告都公示「将在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某某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并注明网址。服饰公司不知从哪个入口进来的,二〇二二年一月竞得不动产,法院裁定所有权转移。木业公司异议:未收到拍卖通知、公告平台上查不到拍卖信息、程序违法——请求撤销拍卖重新拍。异议驳回;木业公司复议到山东高院。
公开性的生死线
山东高院撤销异议裁定与拍卖裁定,三步裁断。第一步,公开性的地位:网拍规定第一条界定网络司法拍卖——「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第三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开性不是附带价值,是网拍制度的生命线。第二步,平台错误的定性:「人民法院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应保障拍卖的公开性,通过发布拍卖公告,向社会公众公示拍卖信息,吸引竞买意向人在拍卖平台上参与竞拍,达到处置财产的目的。如果拍卖公告中的重要信息公告错误,影响了拍卖的公开性,则应属于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的情形」。第三层,对号与因果:两次公告公示的拍卖平台「与实际进行拍卖的平台不一致,影响了拍卖的公开性,不能排除存在部分竞买意向人因没有找到实际拍卖平台而无法参与竞拍的情况,并由此导致涉案不动产未经充分竞价,从而损害被执行人利益」——「寿光市某木业公司该项申请事由符合……第三十一条第(六)项情形,其撤销拍卖的请求应予支持」——对照入库的凶宅系列(瑕疵未披露撤销拍卖),本案例把「严重违反程序」的兜底情形落到平台错误这一具体形态:卖场挂错牌,标的再好也是无效拍卖。
网拍平台信息的对表
给被执行人及相关权利人:核对拍卖公告的每个关键信息——拍卖平台名称与网址、标的现状、起拍价——平台写错(本案例)、公告平台查无此拍的,立即书面异议援引第三十一条第六项;「未经充分竞价」的损害不必精确证明,「不能排除」的可能性加上公告与实际的错位即够。给执行法院:拍卖公告发布前把「平台名称+网址+实际操作平台」三方核对(本案例的教训);发现平台错配的主动撤销重拍,比当事人申诉后撤销省一轮复议;委托平台以申请执行人选择为准时,公告文案与实际平台的技术对接别断链。给买受人:在非常见平台参与拍卖前,核对公告信息与实际入口的一致性——拍卖被撤销的(本案例),保证金退还、已付价款返还按撤销后果处理,成交预期别压在程序有瑕的拍卖上。
公告写着东家的场子,买卖却在西家的场子成交——山东高院把公开性这条生命线握紧:平台写错就是严重违反程序,「不能排除有人找不到门」就足以推翻成交。网拍的全部公信力,都押在「人人都能找到拍卖场」这件事上。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寿光市某木业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783民初541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进入执行程序后,由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执行中,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寿光市某木业公司名下位于某工业园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拍卖。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委托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开拍卖案涉不动产。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21年11月15日、2021年12月17日,在某某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关于涉案不动产第一、二次拍卖的公告,均载明涉案不动产将在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某某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活动。2022年1月2日,某服饰公司在此次司法拍卖项目公开竞得涉案不动产。
2022年1月7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7执55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涉案不动产所有权归买受人某服饰公司。被执行人寿光市某木业公司以未收到拍卖通知、未在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的网络拍卖平台上查询到涉案不动产的拍卖信息,拍卖程序违法为由提出本案异议,请求撤销本次拍卖并重新拍卖。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0日作出(2022)鲁07执异15号执行裁定,驳回寿光市某木业公司的异议请求。寿光市某木业公司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2日作出(2022)鲁执复157号执行裁定,裁定撤销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7执异15号执行裁定、(2021)鲁07执550号之三执行裁定。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涉不动产的拍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拍卖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第三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人民法院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应保障拍卖的公开性,通过发布拍卖公告,向社会公众公示拍卖信息,吸引竞买意向人在拍卖平台上参与竞拍,达到处置财产的目的。如果拍卖公告中的重要信息公告错误,影响了拍卖的公开性,则应属于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的情形。本案中,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选择,确定涉案不动产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进行公开拍卖,但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两次拍卖公告中均公示涉案不动产在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某某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并注明了该拍卖平台的网址。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两次拍卖公告公示的拍卖平台与实际进行拍卖的平台不一致,影响了拍卖的公开性,不能排除存在部分竞买意向人因没有找到实际拍卖平台而无法参与竞拍的情况,并由此导致涉案不动产未经充分竞价,从而损害被执行人利益。故寿光市某木业公司该项申请事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情形,其撤销拍卖的请求应予支持。司法拍卖程序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公开竞价最大限度实现拍卖标的物的客观、真实价值。法院在拍卖公告中告知的拍卖平台与实际进行拍卖的平台不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所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据此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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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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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2)鲁执复157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5-1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202-039)。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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