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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天津市某澳种子有限公司诉重庆某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号:(2022)苏01民初3881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 · 一审 · 2023-06-21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天津市某澳种子有限公司系澳甜糯七五玉米品种的普通实施许可被许可人,经品种权人授权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其经公证购买三袋优思升牌甜加糯九六八玉米种子,包装袋显示生产商为南京某田种业有限公司、重庆某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分装销售商,包装上还更换了联系方式与种子溯源码。

重庆某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述其系将南京某田种业有限公司二百克规格原包装更换为二百克规格的优思升牌包装,而双方经销协议约定在重庆市内销售已包装封口后不再分装的农作物种子;经法院委托鉴定,被诉侵权种子与澳甜糯七五为极近似或相同品种。

法院认定更换包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分装情形、属于生产经营假种子并侵害澳甜糯七五品种权,该公司又未提供任何生产经营档案、无法证明所售种子均来源于南京某田公司,不符合合法来源抗辩条件,判令停止包装销售并赔偿十二万元,南京某田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裁判要点提炼

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但实行分装的应当标注分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负责;将他人原包装更换为自己包装的行为不属于法定可以分装的情形,属于生产经营假种子。

合法来源抗辩要求销售者举证证明购货渠道合法、价格合理、存在实际的具体供货方、销售行为符合相关生产经营许可制度;销售者除销售外还实施了包装行为的,不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条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赵律师点评

换个袋子为什么性质就变了

重庆某升公司强调自己只是受委托在重庆代理销售,法律责任应当由生产商承担。如果它真是原封不动地转卖,这个说法成立。问题在于它做的是另一件事:把南京某田公司二百克规格的原包装,换成二百克规格的优思升牌包装。种子法允许的是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的分装,且分装要标注分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负责。把已经包装好的成品拆开换袋,不在允许之列,因此被认定为生产经营假种子。

分装与换包装不是一回事

这个区别在实务中很容易混淆。合法分装是把大包装分成小包装,内容不变、来源清晰、责任明确;而本案的做法是保留内容物的同时把外观标识全部替换——换上了自己的商标,换掉了联系方式,也换掉了种子溯源码。袋子上的信息一旦被替换,种子的来源就无法从包装本身得到验证,追溯链条由此断开。包装不只是容器,它是种子的履历。

合法来源抗辩要拿出什么

即便退一步讨论合法来源,它也过不了关。司法解释要求销售者举证证明购货渠道合法、价格合理、存在实际的具体供货方、销售行为符合相关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种子法还要求种子生产经营者建立和保存包含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生产经营档案。重庆某升公司一份档案都拿不出来,说不清何时买的、买了多少、什么价格、怎么再包装的、卖去了哪里,更无法证明所售种子是否全部来自南京某田公司。它不仅是销售者,还是包装者,这一点决定了抗辩无法成立。

为什么生产商不用赔

另一个耐人寻味的结论是南京某田公司不承担责任。它生产销售的是六朝牌甜加糯九六八,包装上有自己的图文商标、四个省份的审定编号、自己的种子溯源码;而涉案的优思升牌包装虽然印着它的名称,却是被诉公司自行更换的。鉴定结论虽证明涉案种子与授权品种极近似或相同,但并无证据证明南京某田公司生产销售的六朝牌种子与之相同,也没有证据证明它参与了换包。包装被换掉这一事实,反过来切断了对生产商的指认。

把人家的原包装换成自己的袋子,那就不只是卖种子的问题了。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原告天津市某澳种子有限公司诉称:天津市某澳种子有限公司系“澳甜糯75”玉米品种的普通实施许可被许可人,经品种权人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其在合川区某辉农资经营部公证购买“优思升”牌“甜加糯968”玉米种子3袋,上述种子包装袋显示南京某田种业有限公司为生产商,重庆某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分装销售商。天津市某澳种子有限公司遂提起侵权之诉,请求判令重庆某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南京某田种业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50万元(币种下同)。

被告重庆某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其仅是受南京某田种业有限公司委托在重庆代理销售被诉侵权种子,故相关的法律责任应由南京某田种业有限公司承担。其销售的被诉侵权种子具有合法来源,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南京某田种业有限公司辩称:“六朝”牌“甜加糯968”玉米种子是其合法繁育的品种,与“澳甜糯75”为不同品种。其仅生产、销售“六朝”牌“甜加糯968”玉米种子,“优思升”牌“甜加糯968”并非其生产、销售。故其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21日,湖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甜加糯968”玉米种子,申请者为南京某田种业有限公司。南京某田种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经销协议约定,在重庆市内销售已包装封口后不再分装的农作物种子;南京某田种业有限公司授权分装品种为“甜加糯968”。“甜加糯968”玉米种子与“澳甜糯75”玉米种子在株高、穗高、果穗形态、穗长等特征特性上均存在差异。天津市某澳种子有限公司公证购买的“甜加糯968”玉米种子包装袋上印有“YYS优思升”“作物种类:鲜食玉米”“作物类别:杂交种” “湘审玉20200008 渝备玉2020023”“生产商:南京某田种业有限公司”“重庆某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分装”等字样。经法院委托鉴定,被诉“优思升”牌“甜加糯968”玉米种子与“澳甜糯75”玉米种子为极近似或相同品种。

南京某田种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六朝”牌“甜加糯968”玉米种子包装袋与重庆某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分装、销售的“优思升”牌“甜加糯968”玉米种子包装袋相比,“六朝”牌玉米种子包装正反面左上角均有“六朝”图文商标,并标识了四个省份的审定编号,反面底部为南京某田种业有限公司相关信息、右侧为种子溯源码;“优思升”牌玉米种子包装正反面左上角均有“优思升YSS”图文商标,反面中间为生产商南京某田种业有限公司信息,底部为“重庆某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分装”字样,且更换了南京某田种业有限公司的联系方式和种子溯源码,其他信息基本一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1日作出(2022)苏01民初3881号民事判决:一、重庆某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包装、销售侵犯“澳甜糯75”(品种权号CNA20183744.1)植物新品种权种子的行为;二、重庆某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天津市某澳种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2万元;三、驳回天津市某澳种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被诉“优某升”牌“甜加糯968”玉米种子是否侵害了天津市某澳种子有限公司“澳甜糯75”玉米种子植物新品种权;二是重庆某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

其一,关于侵权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标注分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负责。”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本案中,根据重庆某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述,其是将南京某田种业有限公司200g规格原包装更换为200g规格的“优思升”牌包装,但该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分装情形。重庆某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假种子,侵害了“澳甜糯75”品种权。

其二,关于合法来源抗辩。《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十三条规定:“销售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是未经品种权人许可而售出的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且举证证明具有合法来源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判令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判令其停止销售并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对于前款所称合法来源,销售者一般应当举证证明购货渠道合法、价格合理、存在实际的具体供货方、销售行为符合相关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等。

”本案中,重庆某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种子的生产经营者没有提供任何生产经营档案证据,证明何时从南京某田种业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何种规格包装的“甜加糯968”玉米种子、购买数量、购买价格以及如何进行的再包装、种子的销售去向等,尤其是无法证明其包装、销售的“优思升”牌“甜加糯968”玉米种子是否均来源于南京某田种业有限公司。故其并非纯粹的被诉侵权种子销售者,还实施了被诉侵权种子的包装行为,不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条件,依法应当承担停止包装、销售侵权种子的行为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另外,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南京某田种业有限公司实施了侵害南某公司“澳甜糯75”玉米种子植物新品种实施权的行为,其不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行为人分装、销售的被诉侵权种子与授权植物新品种为相同品种,其仅以被诉侵权种子来源于他人为由抗辩,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号:(2022)苏01民初3881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6-2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13-2-161-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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