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深圳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网站服务器放在境外,就能绕开中国专利?最高法院:服务器所在地只是因素之一,多个连接点落在大陆就管得着。
最高人民法院:被诉侵权行为的部分实质环节或部分侵权结果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即可认定侵权行为地在中国;服务器所在地并非判断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唯一因素。
规则确立:涉网方法与系统专利的地域判断看多个连接点——运营主体所在地、终端用户所在地、数据传输与交互地,仅以服务器在域外抗辩的一般不予支持。
二、裁判要点提炼
涉信息网络侵害专利权纠纷中,被诉侵权行为部分实质环节或部分侵权结果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即可认定侵权行为地在中国领域内。
被诉侵权网站服务器所在地并非判断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唯一因素;仅以服务器位于中国域外为由抗辩不侵害中国专利权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赵律师点评
国际物流查询网站的地域漂移术
国际物流信息跟踪方法及系统发明专利的权利人发现同行网站的查询服务与自己的专利方案相同,索赔五百万。被告的辩护策略是把战场搬到境外:服务器在中国境外及中国香港,被诉行为发生在大陆之外,中国专利管不着域外实施。一审不买账:停止侵权,赔偿两百万及合理开支。二审维持,最高法院把地域判断的规则写得清清楚楚。
四个连接点串成属地链条
最高法院的分析框架是把侵权行为地拆成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两半,再看连接点。第一,方法论前提:互联网数据传输天然国际性,方法与系统类专利若只认服务器位置,实质实施者把服务器一搬就能让专利保护落空——所以服务器所在地仅是因素之一,不能作唯一或核心要素。第二,本案的四个连接点:被告是中国大陆企业,住所地在深圳,主张海外运营团队却无证据——运营主体在大陆;网站大量用户是境内用户,登录地点在大陆——技术方案触发地在大陆;网站服务的物流信息相当部分来自国内物流企业——数据传输与交互地也在大陆。多个连接点叠加,实施地认定为大陆,构成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项下的使用行为。
对表:地域抗辩挡不住连接点分析
给权利人:涉网专利维权不要被服务器位置吓退,固定运营主体住所地、境内用户规模、数据来源地三类证据就能织出属地链条;赔偿主张按侵权获利准备招投标、流量、收费等数据。给被诉侵权人:服务器出境的地域筹划在方法专利面前基本失效,真正决定案件走向的是用户和数据落在哪;境内运营加境外服务器是司法实践已经拆穿的组合。给法院:涉网专利地域判断采多连接点综合认定,服务器位置仅居其一;同时防范反向滥用——境外专利权人也不能借连接点理论无限扩张,属地认定仍以实质环节为限。
把服务器搬到境外挡不住一纸中国判决——专利的地域边界看的是技术方案在哪里被真实使用,而不是数据在哪里过夜。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深圳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其享有专利号为201210003858.*、名称为“一种国际物流信息跟踪方法及其系统”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涉案专利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用于国际物流信息查询服务。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物流信息查询网站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涉案专利的经营行为侵害了涉案专利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请求判令: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深圳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0万元并赔礼道歉。
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并未完全覆盖涉案专利系争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另外,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采用的是现有技术,故亦不构成侵权。关于损害赔偿,深圳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侵权获利,深圳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张的赔偿额过高,且无法律依据,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也举证证明了没有侵权获利。
法院经审理查明:深圳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涉案专利的权利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其经营的被诉侵权网站为国际物流信息跟踪查询网站。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8)粤03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深圳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54620元,并驳回深圳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所使用的服务器位于中国境外及中国香港,故被诉侵权行为实际发生在中国大陆之外,未落入涉案专利权效力的地域范围,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项下的使用行为,即便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相同,亦不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终74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首先,服务器所在地仅仅是判断侵权行为地的因素之一而非唯一因素。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对于受中国法律保护的专利权而言,侵害该专利权的行为的部分实质环节或者部分侵权结果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即可认定侵权行为地在中国领域内。因此,判断侵权行为地时,存在多个考虑因素,服务器所在地仅仅是判断侵权行为地的因素之一。必须指出的是,仅仅以服务器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判断侵权行为地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互联网的全球通达与覆盖特性决定了网络数据传输与交互具有国际性,对于涉互联网计算机程序的方法与系统专利而言,如果仅以数据载体即被诉侵权网站服务器所处位置来确定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将会严重限制此类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使得实质实施此类专利的侵权人极易逃避侵权责任,最终可能致使此类专利权的法律保护落空,故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主张并不合理,不应将服务器所在地作为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唯一或核心判断要素。其次,关于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地址。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中国大陆企业,在案证据显示其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据此可推知被诉侵权网站的经营地址位于中国大陆,进而可认定被诉侵权网站的运营主体也处于中国大陆。虽然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其具有海外运营团队,但并未就此提交任何证据,故该主张不能成立。再者,关于被诉侵权网站终端用户所处位置。
在案证据显示,被诉侵权网站的大量用户是境内用户,其登录被诉侵权网站的地点位于中国大陆,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实施过程的触发地点位于中国大陆。最后,关于被诉侵权网站数据传输与交互所在地。由于被诉侵权网站提供的物流信息查询服务针对的是国际物流,其中相当部分的物流信息来自于国内物流企业,据此可推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实施过程中,相关数据传输与交互也全部或部分发生在中国大陆。
综上所论,被诉侵权网站与中国大陆在地理意义上具有多个连接点,据此可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实施地,即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位于中国大陆,故应当认定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构成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项下的使用行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的被诉行为实施地位于中国境外及中国香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效力地域范围等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涉信息网络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行为的部分实质环节或者部分侵权结果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即可以认定侵权行为地在中国领域内。被诉侵权网站服务器所在地并非判断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唯一因素,被诉侵权人仅以该服务器位于中国域外为由,抗辩其行为不侵害中国专利权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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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打这类官司要准备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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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746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5-2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3-2-160-028)。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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