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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刘某甲诉张某否认亲子关系纠纷案

案号:(2021)赣08民终2727号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亲子关系纠纷 · 二审 · 2021-12-31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妻子起诉丈夫,要求确认孩子与丈夫没有血缘关系,把监护权判给自己。她提交了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孩子与她的一位男性朋友有血缘、与丈夫没有。

丈夫不认:出生证、户口簿上都写着他是父亲,孩子一直在他家生活、由他父母带、在上幼儿园。他不配合重新鉴定,理由是「没有法定义务配合做有损孩子的事」。

两审都驳回。判决说得很清楚:单方委托的鉴定,真实性无法确认、又无其他证据佐证,不具备「已提供必要证据」这个前提——不能因为对方拒绝鉴定,就推定否认成立。

二、裁判要点提炼

父或母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应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仅提交真实性无法确认、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单方委托亲子鉴定意见书,不具备适用「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即可认定主张成立」的前提。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孕育的子女,推定丈夫为该子女的父亲,是亲子关系认定中的基本原则;父或母虽有权提起否认之诉,但应当有正当理由,不能以争取抚养权为目的提起。

三、赵律师点评

一个母亲起诉,要证明孩子不是丈夫的

2015 年,刘某甲和张某登记结婚。婚后几年一直没有生育。2018 年,刘某甲生下一个男孩。

孩子出生后,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一栏写的是张某,户口簿上也登记张某为父亲。孩子在张某家生活过一段时间,由张某的父母照顾,上了幼儿园。

2021 年 1 月,刘某甲向法院起诉离婚,被驳回。同年,她又提起另一个诉讼——请求确认孩子与张某不具有血缘关系,并把孩子的监护权判给她。

起诉的理由写得很特别:她与张某感情破裂,张某把孩子接走藏起来,不让她见,对孩子漠不关心,导致孩子日渐消瘦,影响心理健康和安全。

为了证明「不是张某的孩子」,她提交了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是:孩子与她的一位男性朋友刘某乙具有血缘关系,与张某没有血缘关系。

张某的答辩针锋相对:出生证和户口簿都写着我是父亲;婚后我们一直共同生活,从未分开;如果孩子不是我的,她早就该说;监护权问题要建立在离婚基础上,现在还是夫妻,谈不上「判给谁」;至于亲子鉴定,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必须配合,他没有义务配合做「有损子女成长」的事。

一审遂川县人民法院 2021 年 10 月判决:驳回刘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 12 月维持。

这个案子最容易被误读的地方在这里:很多人以为「只要对方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就会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法律确实有这条推定规则,但它有一个前提,而这个案子恰恰卡在前提上。

否认亲子关系之诉,在实务中有几种典型形态。

第一种,丈夫起诉否认。发现孩子与自己无血缘,要求否认亲子关系、不再支付抚养费,有的还主张返还已付的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种,母亲起诉否认。本案就是这一类,但动机往往不是「否认父亲」,而是想切断孩子与丈夫的关系,从而独占抚养权,或者为与生父建立关系铺路。

第三种,成年子女起诉确认。寻找生父母、主张继承权、了解病史,都可能成为动机。

三种形态,法院的审查重点不同。第一种最常被支持,因为丈夫是「被欺骗的一方」;第二种最容易被驳回,因为母亲的否认往往带着别的目的;第三种要证明「必要证据」,且要考虑对现有家庭的影响。

本案落在第二种,而且理由写得很直白——「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把监护权判给我」。这两句话一说,法院立刻能看出真实诉求是抚养权,不是血缘。诉求错位,是这类案件败诉的常见原因。

婚生子女推定:一条先保护家庭的规则

在讲否认之诉之前,要先讲一条更基础的规则:婚生子女推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注意两个词:「有异议」和「有正当理由」。前者是主观的,后者是客观的,需要举证。

而推定的依据,来自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之前的婚姻家庭编体系,以及长期形成的审判规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孕育的子女,推定丈夫为该子女的父亲。

为什么要推定?因为孩子需要一个确定的父亲。这个「确定」不只是感情问题,它关系到抚养、继承、户籍、医疗签字、入学登记,关系到孩子从出生起就拥有的身份稳定性。如果不推定,每一个丈夫都可以随时说「这孩子不是我的」,每一个孩子都要随时准备证明「我爸是我爸」,家庭关系就没有一天是安稳的。

推定的效果是:主张「不是」的一方,要承担推翻的责任。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本案的判决专门写了一句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孕育的子女,推定丈夫为该子女的父亲,是亲子关系认定中的基本原则;父或母虽有权提起否认之诉,但应当有正当理由。

「正当理由」这四个字,是这个案子的第一道坎。刘某甲给的理由是什么?感情破裂、丈夫照顾不好孩子、为了孩子健康成长、想把监护权判给自己。

这些理由,指向的是「谁更适合抚养」,不是「孩子是不是他的」。判决的表述很克制:她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存在虐待小孩及不利小孩健康成长的行为,且小孩现在在她处抚养,也不存在剥夺她抚养小孩权利的情形。

换句话说:她想解决的问题是抚养权,却用了一个解决血缘关系的诉讼。工具用错了。

「必要证据」是那道绕不过去的门槛

法律确实给了一条对主张方有利的推定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这条规则的适用,是一个三段式的链条:第一,主张方已提供必要证据;第二,对方没有相反证据;第三,对方拒绝做亲子鉴定。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才能推定。

很多人只记住第三个条件「拒绝鉴定」,忽略了第一个。本案就败在第一个。

判决的原话:刘某甲虽然提供了亲子鉴定意见书,但该鉴定书真实性无法确认,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不具备提供了必要证据这一推定前提。本案不能以张某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就当然适用该款规定。

为什么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会被认为「真实性无法确认」?关键在于它是怎么来的。

如果是双方共同委托、或者法院委托、或者对方在场采样,这份报告的证明力很强。但如果是单方委托、单方送样,问题就来了:检材是不是这个孩子的?采样过程有没有被干预?鉴定机构有没有相应资质?这些都没法通过对方质证。

张某不认可这份报告,也不配合重新鉴定。于是法院面前只有两份互相矛盾的材料:一份是出生医学证明和户籍登记(公文书证,证明力较高),一份是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真实性存疑,无佐证)。

举证责任在主张方身上。她没能把那份报告「做实」,链条的第一环就断了。后面的推定,自然用不上。

这里有个容易被忽略的点:主张方本来有别的办法把证据做实。比如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法院委托的鉴定,程序规范、双方可参与、结论可直接采信。她没走这条路,而是自己找机构做了一份,然后指望用「对方拒绝配合」来补强。顺序反了。

什么才算「必要证据」?给几个正面例子。

受孕期间的分居证明。比如丈夫那段时间在外地工作,有居住证、租房合同、单位考勤、往返车票;或者双方已经分居,有居委会证明、租房记录。这一组证据直接指向「没有同居事实」,逻辑上最有力。

血型排除。父母双方血型与孩子血型存在生物学上的不可能组合。这是初步证据,不能单独定案,但能支撑「有必要进一步鉴定」。

双方共同委托的鉴定。这是最强的一种。共同委托意味着采样双方在场、检材来源清楚、机构选择双方认可,真实性几乎没有争议。

对方自认。聊天记录、录音、书面材料里,对方承认「孩子不是你的」。这类证据要注意合法取得,偷录在自家客厅的对话一般可用,侵入他人住宅安装设备则不行。

反过来,什么不算?单方委托、单方送样的鉴定(本案);没有资质机构出的报告;只有一张「鉴定结论」没有过程材料;道听途说的证人证言。这些单独使用,基本都会被质疑。

亲子鉴定能不能强制做

这是这类案件里问得最多的一个问题,答案是一句听起来矛盾的话:不能强制,但拒绝可能对你不利。

先说「不能强制」。人身权受法律保护,采集血液、口腔拭子属于对身体的操作,不能强制进行。即使法院怀疑一方不是亲生父亲,也不能押着人去抽血。这一点在司法解释里体现为「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后果」,而不是「强制鉴定的权力」。

再说「拒绝可能不利」。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设了两条对称的规则:

第一款,父或母起诉否认亲子关系,已提供必要证据,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可以认定否认主张成立。

第二款,父或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确认亲子关系,已提供必要证据,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可以认定确认主张成立。

两条的结构一样:证据到位 + 对方无反证 + 拒绝鉴定,三点齐了就可以推定。

注意这里的措辞是「可以认定」,不是「必须认定」。法院有裁量空间,要综合考虑孩子的年龄、现有抚养关系、推定的后果。这一点在涉未成年人案件里尤其重要:不能因为大人之间的对抗,让孩子的身份处在长期不确定的状态。

本案张某的拒绝,法院并没有直接评价为「心虚」。判决只是说:由于主张方没有完成「必要证据」这一步,不能因为对方拒绝就适用推定。

这个处理方式,其实是在保护一个更弱的主体——孩子。孩子当时三岁多,出生证、户口、实际生活都在张某这边。如果仅凭一份单方鉴定加一句「他拒绝配合」就推翻父子关系,孩子的身份、户籍、抚养安排全部要重来。这种改变,需要有扎实的事实基础。

所以给当事人的建议是:不要指望「对方不配合」这张牌。真正决定胜负的,是你自己能不能拿出站得住的证据。

再补一句实务经验:鉴定申请提出的时机很关键。

如果主张方先自己做了单方鉴定,对方不认可,正确的动作是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而不是拿着单方报告硬扛。申请时要说明理由:原报告系单方委托、检材来源未经质证、对方有异议。法院通常会准许,因为亲子鉴定对查明事实有决定意义。

如果对方拒绝配合法院委托的鉴定,这时候「拒绝」才有法律意义——因为前提已经满足(必要证据 + 法院委托 + 无正当理由拒绝),推定规则才可能启动。

所以顺序是:先让证据合格,再看对方态度。反过来做,就是本案的结果。

还有一个技术细节:孩子已满一定年龄(实践中常见三岁以上),采样需要孩子的配合,强制不可行。有的法院会通过幼儿园、社区做工作,或者在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采集口腔拭子。这些安排都要时间,别指望一次搞定。

还有一个成本问题要说清。亲子鉴定一次几千元,法院委托的通常由申请方先垫,最终由败诉方负担。如果做多次、或者涉及多个孩子,费用会叠加。这类案子的诉讼费按非财产案件收取,金额不高,但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加起来不少。

所以起诉前要想清楚:你要的是一个法律结论,还是一口气。前者值得打,后者往往打完更堵。

真想走这条路,证据要这么准备

如果确实存在「孩子不是丈夫的」这种情况,正确的路径是这样。

第一步,先想清楚诉讼目的。是为了否认血缘,还是为了争抚养权?这两个诉请的法律基础不同。否认亲子关系成立,父亲就不再承担抚养义务,同时也不再享有父亲的权利;争抚养权,前提是承认亲子关系存在。本案原告把两件事混在一个诉里,逻辑上就打架——她一边说「他不是父亲」,一边要求「把监护权判给我」,而监护权的前提恰恰是父母子女关系。

第二步,把鉴定做实。三条路,按优先级排: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最稳);双方共同委托、共同送样(次稳);单方委托(最弱,必须有其他证据佐证)。采样时全程录像、保留检材链条、留存机构资质证明和发票。

第三步,准备佐证。单方鉴定要想起作用,需要旁证把它「撑起来」:受孕期间双方是否分居、有无共同生活、通信记录、证人证言、生育时的陪产记录、此前的聊天记录里是否提到过这件事。这些材料单独看都不致命,合起来才能形成一个可信的链条。

第四步,别碰孩子的利益。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诉讼中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避免孩子被反复询问、被带去采样、被亲戚议论。判决书里对这个孩子的描述只有年龄和性别,这是法院有意为之。

第五步,接受可能的结果。这类案件驳回率不低,因为门槛本来就设得高。如果败诉,抚养权、抚养费的问题仍在原来的框架里解决——该争的争,该付的付,不要用否认亲子关系当作谈判筹码。

最后说一句法理。亲子关系否认之诉,本质上是「用司法判决推翻一个已经登记、已经生活多年的事实」。法律允许,但要求很高:要有正当理由,要有必要证据,要考虑孩子的利益。这三道门槛不是为了刁难谁,是为了让「父亲」这个身份,不因为大人之间的关系变化而随时失效。

假设否认成立,后果是什么?很多人只想到「不用付抚养费」,其实牵连更广。

抚养费。否认生效后,丈夫不再有抚养义务,已经支付的可以主张返还。但返还范围通常限于「知道自己不是生父之后」支付的部分,之前的往往被认为「当时自愿」,法院支持的比例不高。

继承。孩子不再是法定继承人,此前基于父子关系取得的财产,可能面临返还或者重新分割。

户籍与身份。出生医学证明上的父亲信息、户籍登记,需要凭生效判决到公安、卫健部门变更。这一步很麻烦,要有心理准备。

生父的责任。否认之后,孩子与生父的关系需要另行确认。确认成立,生父要承担抚养费;不成立,孩子就成了法律上没有父亲的人。这就是为什么法院对这类诉讼格外谨慎——判决书的背后,是一个孩子全部的身份安排。

这个案子的判决,驳回了一位母亲的请求。但读完之后,很难简单地说她「输了」。

她想解决的问题是真实的:孩子跟谁生活、由谁照顾、能不能见到。她选错了工具,把抚养争议包装成血缘争议,结果两件事都没解决。

法律在这里显得很硬:出生证上写了名字,就不能凭一份单方鉴定推翻;对方不配合,也不能当然推定。但这份「硬」,护住的是另一头——一个三岁孩子已经登记、已经生活、已经叫了几年「爸爸」的稳定。

有异议可以提,但要有理由、有证据、有对孩子最小的伤害。这三样,缺一样,法院都不会轻易动那一行户口簿上的字。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原告刘某甲诉称,其与张某于2015年结婚,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小孩。婚姻存续期间,刘某甲与他人发生一夜情怀孕并生育一子。因其丈夫张某将小孩接走藏起来,不让其见小孩,对小孩漠不关心,导致小孩日渐消瘦,对小孩的心理健康及安全造成极大的影响,特诉请确认小孩与张某不具有血缘关系并将小孩的监护权判给刘某甲所有。刘某甲为支持其诉请提交了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该小孩经过司法鉴定与案外人刘某乙具有血缘关系,与张某没有血缘关系。

张某辩称,孩子的出生证和户口簿均表明其系小孩的父亲。若小孩与其无血缘关系,刘某甲早就该明示,双方婚后一直共同生活,并未分开。监护权与抚养权是建立在离婚基础上,刘某甲在未离婚前就请求确定监护权归属有违法律规定,而且就算离婚,父母仍是子女的监护人,何况现在双方还是夫妻,刘某甲无权请求法院指定或确认监护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刘某甲主张确认张某与婚生子不具有血统关系,应提供必要的证据来证明,但刘某甲未能提供必要证据。亲子鉴定法律无强制规定要求其必须配合,其无法定义务配合刘某甲共同来做有损子女成长之事。

综上,请求法院从有利子女健康成长角度驳回刘某甲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甲、被告张某于2015年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刘某甲于2018年生育一男孩。2021年1月,刘某甲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婚生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和户籍证明均登记张某系小孩的父亲,该小孩曾在张某家中生活,由张某父母照顾抚养,并就读幼儿园。自2021年11月22日起该小孩在刘某甲处抚养。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2021)赣0827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刘某甲不服,提起上诉。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赣08民终272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亲子关系的确认和否认,对于子女而言,不仅涉及一系列权利义务的产生、消灭,更涉及亲子身份关系的安定、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重大影响。本案纠纷发生在刘某甲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甲以双方感情破裂,张某照顾不好小孩,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存在虐待小孩及不利小孩健康成长的行为,且小孩现在在刘某甲处抚养,也不存在剥夺刘某甲抚养小孩权利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刘某甲虽然提供了亲子鉴定意见书,但该鉴定书真实性无法确认,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不具备提供了必要证据这一推定前提。本案不能以张某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就当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孕育的子女,推定丈夫为该子女的父亲,是亲子关系认定中的基本原则。父或母虽有权提起否认之诉,但应当有正当理由。一方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以无法证明真实性的单方亲子鉴定报告请求否认子女与对方的亲子关系,对方不认可该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案号:(2021)赣08民终2727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3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4-2-021-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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