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朱某洁诉谭某升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孩子刚满月,母亲就离开了,此后一年多没有照护、没有给钱、没有探望。孩子一直跟着父亲和曾祖母生活。母亲起诉,要求孩子由自己直接抚养。
民法典写的是「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是一条看上去毫无悬念的规则。但法院判了父亲直接抚养。
判决的理由是:母亲抚养原则本身来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两者冲突时应当允许例外。她有抚养条件却不尽义务,还在别处另有两个孩子、准备再婚——两相比较,跟着父亲更有利。
二、裁判要点提炼
对不满两周岁子女适用母亲直接抚养原则,根源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当由母亲直接抚养与该原则发生冲突时,应当允许存在例外情形。
非婚生子女未满两周岁,母亲有抚养条件而不尽抚养义务,子女长期随父亲生活、由父亲及其家人实际照护,跟随父亲生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可判决由父亲直接抚养。
三、赵律师点评
满月那天,母亲走了
2023 年 11 月 24 日,朱某洁和谭某升的非婚生女儿出生,取名谭某怡。
孩子满月是 12 月下旬。就在那个月,朱某洁和谭某升发生矛盾,独自离开。此后,孩子由谭某升和谭某升的祖母苏某贵照顾。
苏某贵是孩子的曾祖母。一个婴儿,父亲在外谋生,日常喂奶、换洗、夜里照看,落在一位老人身上。判决书里写得很克制:谭某怡在满月后就一直跟随父亲谭某升及曾祖母苏某贵生活,谭某升及其家人有抚养谭某怡的强烈意愿。
2024 年 7 月,朱某洁起诉,要求孩子由她直接抚养。
起诉时,孩子一岁七个月,还不满两周岁。
法院还查明了几件事:朱某洁与案外人罗某在 2019 年、2020 年非婚生育了两个子女;2022 年上半年,她和罗某发生矛盾后出走,之后与谭某升同居,生下谭某怡;2024 年 1 月,她又与罗某和好,并准备办理结婚登记。
从孩子满月到起诉,一年多时间里,朱某洁没有对孩子履行照护义务,没有履行物质保障义务,也没有情感教育上的陪伴。判决用的词是「长达一年之久未履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2024 年 12 月 25 日判决:谭某怡由谭某升直接抚养。双方都没上诉,判决生效。
这个案子之所以被收入案例库,是因为它撞上了一条几乎所有人都知道的规则:不满两周岁的孩子,原则上归母亲。法院判了父亲,而且给出了完整的说理。
这类纠纷这几年并不少见,形态也多样:非婚同居生育后分开、一方带着孩子另组家庭、孩子长期由祖辈抚养而父母在外打工。共同点是——孩子的实际照护人和法定监护人不一致,一旦发生争议,法院要在「血缘」「法律地位」「实际生活」三者之间做取舍。
取舍的标准只有一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听起来抽象,落到具体案子里,法官看的其实是几件很实在的事——孩子现在跟谁睡、谁送他去医院、谁参加家长会、换一个环境要付出什么代价。
本案的判决之所以有参考价值,是因为它没有停在「不满两周岁随母亲」这一步,而是往下追问了一句:这条规则是为了什么?答案是为了孩子。那么当「随母亲」反而不利于孩子时,规则就应该让路。
这种「回到立法目的」的论证方法,在家事案件里特别重要。因为家事案件的事实千差万别,规则只能给方向,具体怎么办,得靠目的来校准。
「不满两周岁随母亲」,是原则不是铁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把子女抚养按年龄切成三段:不满两周岁,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协议不成由法院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已满八周岁,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为什么不满两周岁要偏向母亲?判决给了解释:这个阶段的孩子多数还处于母乳喂养期,母乳喂养对生长发育最有利;而且孩子对母亲有较强的生理和心理依赖。
注意这个解释的落点:不是因为「母亲天然更爱孩子」,也不是因为「父亲能力差」,而是因为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在生理上更需要母亲。这是一个事实判断,不是价值判断。
而事实判断是可以被推翻的。判决接着写了一句话,是整个案子的枢纽:对不满两周岁子女适用母亲直接抚养原则,根源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因此,当由母亲直接抚养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发生冲突时,应当允许存在例外情形。
逻辑很清楚: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是上位原则;「随母亲」是下位规则。下位规则服务于上位原则,两者冲突时,服从上位原则。
这句话的分量,在于它拒绝了机械适用。如果只看年龄,孩子一岁七个月,判给母亲,案子结了,谁也不用费劲。但那样判,孩子要从已经生活了一年多的家里被抱走,交给一个一年多没露面的母亲,而这位母亲身边还有两个更小的孩子要照顾,还准备再婚。
法律不是算术。年龄是一格一格划的,生活不是。判决要做的,是在规则的格子里,放进具体的人。
需要说明的是,这个案子的例外不是法院凭空创造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早就写明了三种情形: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三个年龄段的分界,背后都有立法理由,值得说清。
不满两周岁:生理依赖期。这个阶段的孩子对主要照护者的依恋最强,突然更换照护人,可能出现喂养困难、睡眠紊乱、情绪退缩。所以法律偏向维持现状,而现状通常是母亲。
已满两周岁:可塑性阶段。孩子开始有社交、能适应托育机构,法院的裁量空间变大,看的是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生活环境、与孩子的感情基础。
已满八周岁:意思自治阶段。民法典规定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为什么是八岁?因为八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起点,法律推定这个年龄的孩子对「跟谁生活」有基本判断。注意是「尊重」,不是「听从」——孩子的意愿是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法院仍要审查这个意愿是否受到不当影响。
本案的孩子一岁七个月,落在第一档。判决没有机械适用,而是用「例外」的方式处理,这在实务中需要更强的说理,也更容易被上级法院审视。它之所以站得住,是因为事实基础扎实:一年多的照护空白、稳定的替代照护关系、母亲的现实负担。
三种例外,本案落在第二种
把第 44 条的三项摊开看,会发现立法的思路很一致:不是说母亲不好,而是说在特定情况下,跟着母亲对孩子不利。
第一项,疾病。注意限定词是「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而且要达到「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程度。普通的感冒、慢性病、精神状况稳定期的疾病,都不构成。举证上需要病历、诊断证明,必要时做鉴定。
第二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这是本案适用的情形。它有两个要件:一是有抚养条件——有劳动能力、有收入、有住处,不是客观上不能养;二是不尽抚养义务——长期不照护、不付抚养费、不探望。
本案两个要件都成立。条件方面,朱某洁当时并无不能抚养的客观障碍;义务方面,从孩子满月到起诉,一年多没有履行照护、物质保障、情感教育三方面的义务。
判决特别点了「情感教育义务」。这一点值得展开:抚养不只是给钱。对婴幼儿来说,稳定的照护者、可预期的日常、身体接触和回应,本身就是成长必需品。一个一年不出现的母亲,即使按月打钱,也很难说是「在抚养」。
第三项,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这是兜底条款,实务中适用很谨慎。常见的比如母亲有严重不良嗜好、有虐待遗弃行为、生活环境明显不利、长期服刑等。用这一项要准备充分的证据,不能只靠口头描述。
本案还有一个加重情节:朱某洁与罗某另有两个非婚生子女,且准备结婚。这不是说「孩子多的母亲不配抚养」,而是法院在做比较:她即将组建的家庭里已经有两个幼儿需要照顾,再接收一个一岁七个月的孩子,实际能投入的照护资源有多少?相比之下,谭某怡已经在父亲和曾祖母身边稳定生活一年多,形成了依恋关系。
两相比较,结论不难得出。
把第 44 条的三项再往实操里落一层。
第一项,疾病。要证明「久治不愈」和「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需要病历、诊断证明、住院记录,必要时申请鉴定。注意两个限定:疾病类型要是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普通慢性病不算;程度要达到「不宜共同生活」,不是「照顾起来费劲」。这一项举证门槛最高,成功率也最低。
第二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这是最常用的一项,也是本案适用的。举证要点是「三个不」:不照护(长期不共同生活、不探望)、不给钱(无转账记录、无支付凭证)、不参与(不参加家长会、不陪诊、不问学业)。三个不成立两个以上,通常就能认定。
第三项,其他原因。兜底条款,适用要谨慎。常见情形:母亲长期服刑、有严重家暴史、涉毒涉赌、居无定所且无稳定收入、明确表示不愿意抚养。用这一项,最好有权威机构的材料(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社区证明),不能只靠亲友证言。
还有一个程序要点:这类案件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抚养纠纷涉及未成年人利益,不完全适用「谁主张谁举证」,法院可以委托社工走访、发函调查、听取孩子意见。所以当事人不必把全部希望押在自己的证据上,但也不能指望法院替你找证据。
非婚生子女,为什么可以「参照」
本案还有一个技术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讲的是「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而朱某洁和谭某升从来没有结过婚。这条规则能直接用吗?
判决的措辞是「参照」。
依据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同等权利」这四个字,意味着在抚养权、抚养费、继承权、探望权这些问题上,婚生和非婚生没有区别。所以离婚后抚养规则背后的判断标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同样适用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争议。
但「参照」也意味着不能照搬。离婚案件里,法院面对的是两个已经共同生活过的人,抚养安排往往要在「维持现状」和「重新分配」之间权衡;非婚同居关系解除后的抚养争议,很多时候连共同生活的事实都不完整,需要先查明谁是实际照护人。
本案的查明重点就在这儿:孩子出生后由谁带、带了多久、谁在承担日常开销、谁在夜里起床。这些事实,决定了「现状」是什么,也决定了改变现状的代价由谁承担。
给非婚生育家庭的提醒:孩子的权利不受父母婚姻状态影响,但举证责任在主张的一方。想争抚养权,要准备的不是「我有多爱孩子」,而是「过去一年谁在实际照顾孩子」——疫苗本上的签字、幼儿园的接送记录、医院的陪诊记录、邻居和老师的证言、日常开销的转账记录。这些看起来琐碎,却是法院判断「现状」和「依恋关系」的唯一依据。
争抚养权,准备这五组证据
把这个案子的举证思路整理成清单,对正在争抚养权的人有直接用处。
第一组,实际照护的证据。谁在带孩子,是最核心的事实。疫苗本、体检记录、幼儿园或托育机构的接送登记、老师证言、邻居证言、社区证明、家里的监控片段、孩子就医时的陪诊签字。这一组证据的目标是证明:过去一段时间,孩子稳定地跟着谁生活。
第二组,经济能力。工资流水、纳税记录、社保缴纳、房产或租赁合同、经营性收入。不是比谁钱多,而是证明「我有能力养」。如果一方长期无业、负债累累,法院会考虑。
第三组,居住与照护支持。住处是否稳定、有没有独立房间、有没有家人可以协助照护。本案里曾祖母苏某贵明确表示愿意共同协助照顾,这句话被写进了判决——它解决了「父亲要上班,白天谁带孩子」这个现实问题。
第四组,对方不适合抚养的证据。这一组最需要克制。不是搜集对方的缺点,而是证明「孩子跟着他会受影响」:长期不履行照护义务的记录、拒绝探望的聊天记录、有家暴或虐待的报警记录、严重不良嗜好的证据、因犯罪服刑的证明。空口说「他人品不好」,法院不会采信。
第五组,孩子的状态。八周岁以上的孩子,法院要听取其真实意愿;更小的孩子,可以通过社工走访、心理评估、亲子互动观察来反映依恋关系。这类材料在实务中越来越常见,尤其是争夺激烈、双方条件接近的案件。
最后提醒两点。第一,不要抢孩子、藏孩子。用「孩子在我这儿」制造既成事实,短期看似有利,长期往往被认定为不利于孩子稳定,甚至影响探望权。第二,不要在诉讼中贬低对方。判决书上写着的「两相比较」,比的是谁更适合,不是谁更坏。
抚养权定了,还有两件事要接上:抚养费和探望权。
抚养费。不直接抚养的一方要负担,标准通常是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无固定收入的按当地平均水平参照。本案判决只写了「由谭某升直接抚养」,没有提抚养费——因为原告朱某洁是主张自己抚养,法院驳回后,她作为不直接抚养的母亲,理论上仍应负担抚养费。实务中如果父亲不主张,法院一般不主动判;但父亲可以另案起诉要求支付。
探望权。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有权探望,直接抚养的一方有协助义务。判决书里没写探望安排,这很常见,因为双方没提。但经验告诉我们,这类案子最容易在探望上再起冲突:一方不给看,一方强行带走。稳妥的做法是在抚养权诉讼里一并提出探望的具体方案——每月几次、什么时间、能不能过夜、能不能带出本市、交接地点在哪。写得越细,将来吵得越少。
还有一个现实问题:孩子长大后。等他十几岁,可能会问「我妈妈为什么不要我」。这时候大人怎么回答,比判决书写了什么更重要。法律能安排生活,安排不了情感。
最后说一个时间感的问题。抚养权判决不是终局,孩子两岁、八岁、十二岁,条件变了都可以再诉变更。所以拿到判决的那一方,不必把它当作「赢了」;没拿到的那一方,也不必当作「输了」。真正决定孩子跟谁的,是之后每一年谁在管他。
法院能做的,是把眼下的安排定下来,让孩子的日子先稳。剩下的,靠大人。
这个案子的判决只有一句话的主文:谭某怡由谭某升直接抚养。背后是一年多的空白,一位曾祖母的夜班,和一个一岁七个月的孩子。
法律给出的规则是「不满两周岁随母亲」,但它同时给出了这条规则的来源——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规则是手段,孩子才是目的。当手段和目的打架的时候,法院选择回到目的。
这不是对母亲的否定,也不是对父亲的奖励。它只是在说:生育是瞬间的事,抚养是每天的事。谁在每天做这件事,法律看得见。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原告朱某洁(女)与案外人罗某于2019年、2020年非婚生育两个子女。2022年上半年,朱某洁与罗某发生矛盾后出走。后朱某洁与被告谭某升同居生活,于2023年11月24日非婚生育一女,取名谭某怡。2023年12月下旬,谭某怡刚满月,朱某洁在与谭某升发生矛盾后独自离开,此后谭某怡由谭某升和谭某升的祖母苏某贵照顾至今。朱某洁与案外人罗某已经于2024年1月和好,并预备办理结婚登记。
2024年7月,朱某洁起诉要求谭某怡由其直接抚养。谭某升坚持要求小孩由其直接抚养,苏某贵明确表示愿意共同协助照顾孩子。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5日作出(2024)渝0116民初9335号民事判决:谭某怡由谭某升直接抚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不满两周岁的非婚生子女可否判决由父亲直接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根据该条规定,我国立法在未成年人直接抚养权的确定上将未成年人年龄划分为“不满两周岁”“已满两周岁”“已满八周岁”三个区间,主要是考虑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环境和发展需求,进而设定差异化的保护规则。对于未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主要是考虑该阶段未成年人多数还处于母乳喂养期,母乳喂养对其生长发育最为有利,且子女对母亲有较强的生理和心理性依赖。由此可见,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适用母亲直接抚养原则,根源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因此,当由母亲直接抚养与最有利于未成年原则发生冲突时,应当允许存在例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即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本案中,谭某怡系谭某升与朱某洁的非婚生子女,现不满两周岁,为最大限度保护其利益,确定其直接抚养人亦可参照上述规定。从查明事实看,朱某洁于谭某怡满月时离开,至提起本案诉讼时,长达一年之久未对谭某怡履行照护义务,亦未履行物质保障义务及情感教育义务,致处于婴儿阶段的谭某怡长期缺乏母亲的照顾和关爱,其行为构成“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情形,且其与案外人罗某另外生育了两个子女,并准备与罗某结婚。谭某怡在满月后就一直跟随父亲谭某升及曾祖母苏某贵生活,谭某升及其家人有抚养谭某怡的强烈意愿。两相比较,判决由父亲谭某升直接抚养显然更有利于谭某怡健康成长。非婚生子女未满两周岁,母亲有抚养条件而不尽抚养义务,跟随父亲生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可依法判决由父亲直接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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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4)渝0116民初9335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12-2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14-2-0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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