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曹某萍与尹某旎执行复议案
一、案情速览
八十三万八的债务分二十八期还清——其中两期分别迟了二十一分三十三秒和七小时。全部还完之后,债权人要求按原判决追三十万差额:你逾期了,附条件条款成就了。
台州中院复议:债权人两次逾期时都未提异议或申请执行、直至对方履行完毕才动用附条件条款——「不宜就此简单认定其构成实质上的逾期履行」;附条件条款目的是督促主动履行,两期逾期均未超过一日、瑕疵程度轻微,与三十余万的金额差距相比,「曹某萍主张适用调解协议第二条……有违公平合理原则」——执行条件未成就,驳回执行申请。
规则确立:二十一分钟能换三十万吗——轻微瑕疵撑不起附条件条款的启动,公平原则把秤摆正。
二、裁判要点提炼
债务人按照民事调解协议等执行依据分期足额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但存在个别履行迟延一天等轻微瑕疵,债权人接受全部履行且未及时提出异议后,又以债务人未依约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或主张逾期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依据所附执行条件未成就为由,驳回其执行申请。
民事调解协议中约定债务人未按期足额付款时债权人可按原判决申请执行的条款属附条件条款,目的是促使债务人主动履行;瑕疵履行程度轻微、不影响协议目的实现的,该条款不宜被启动。
三、赵律师点评
二十一分三十三秒的代价
曹某萍与尹某旎的借款纠纷二审调解:还款八十三万八千元,二〇二〇年四月起每月三万分期至二〇二二年七月,另两万八千八月前付清;第二条附条件——「若未按期足额付款,曹某萍有权按照原审判决(但需扣除已还款)向原审法院申请执行」。尹某旎二十八期全部还清——但第四期迟了二十一分三十三秒、第十七期迟了七小时六分。还清四天后,曹某萍申请执行:按原判决金额扣减已付款项,追三十万元及利息。黄岩法院驳回执行申请;曹某萍复议到台州中院。
实质履行的公平认定
台州中院驳回复议,两层算账。第一层,逾期与异议的时序:尹某旎两次逾期,但「曹某萍在尹某旎先后两次逾期履行后,均未及时向其提出终止履行调解协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是直到尹某旎在二〇二二年七月三十日按照调解协议第一条约定履行完毕以后,才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第二条的内容」——「尹某旎已在曹某萍申请执行之前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故尹某旎虽有事实上的逾期付款,但不宜就此简单认定其构成实质上的逾期履行」——债权人以行动接受了全部履行,事后再翻旧账,迟到的不是付款而是主张。第二层,附条件条款的定位与公平秤:调解协议第二条「是附条件条款,目的是为了促使尹某旎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条款两端的悬殊摆在那里——「调解协议第二条与第一条相比,履行金额差距多达三十余万元」,而「尹某旎在总共二十八期分期履行中仅有两期逾期且逾期时间均未超过一日,该瑕疵履行程度轻微」——「曹某萍主张适用调解协议第二条按照原审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有违公平合理原则」;执行条件未成就,驳回申请维持。
附条件条款的攻防对表
给债权人:附条件条款是鞭子不是陷阱——对方稍有迟延就想鞭一次的,第一时间书面异议或申请执行(本案例:两次机会都没用,履行完毕后翻账必败);「按原判决执行」的启动门槛在「未按期足额付款」的实质认定,轻微瑕疵+已受清偿+未及时主张,三样凑齐条款就哑火。给债务人:分期履行尽量提前到账、避开临界点(本案例的二十一分钟能引发三十万之争,险胜在「未超过一日」与公平原则);保留每期付款凭证与对方的受领记录,为「实质履行完毕」的认定备好证据。给执行法院:审查附条件条款的启动按「瑕疵程度+债权人态度+条款目的」三维审——逾期以日计的轻微瑕疵、债权人已受全部清偿且未及时主张的,以执行条件未成就驳回申请(本案例公式),防止督促条款异化为违约暴利工具。
二十一分三十三秒的迟到,对上三十万元的差价——台州中院把公平的秤放回附条件条款:它的存在是为了督促履行,不是埋伏等待;受清偿、未异议、瑕疵轻微,秤砣就落不到原判决那一头。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曹某萍与尹某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岩法院)于2020年1月7日作出生效裁判,判令尹某旎归还曹某萍借款及利息等。该判决送达后,尹某旎不服,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台州中院)提起上诉,双方于2020年4月3日达成调解协议。主要约定:一、尹某旎自愿向曹某萍还款人民币838000元,款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2020年4月30日起至2022年7月30日,每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二月份为该月最后一天前);另28000元,于2022年8月30日前支付,款项付至曹某萍银行账户。尹某旎按约付款,双方本案纠纷了结。二、若尹某旎未按期足额付款,曹某萍有权按照原审判决(但需扣除已还款)向原审法院申请执行。
上述民事调解协议生效后,尹某旎自2020年4月30日至2022年7月30日期间,合计还款28期838000元,即已按前述生效民事调解协议第一条确定的款项履行完毕。尹某旎在28期还款中于2020年7月31日(第4期)、2021年8月31日(第17期)分别逾期21分33秒、7小时06分15秒,其余每月均按约定按期足额还款。
2022年8月4日,申请执行人曹某萍以被执行人尹某旎逾期还款为由向黄岩法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尹某旎按原审判决确定的金额扣减已付款项再偿还300000元及以后产生的利息。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8日作出(2022)浙1003执2526号执行裁定:驳回本案申请执行人曹某萍的执行申请。曹某萍不服,提起复议,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2022)浙10执复80号执行裁定:驳回曹某萍的复议申请,维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22)浙1003执2526号执行裁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裁定驳回曹某萍的执行申请是否正确。首先,尹某旎在总共28期的分期履行中,有两期延期履行。但曹某萍在尹某旎先后两次逾期履行后,均未及时向其提出终止履行调解协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是直到尹某旎在2022年7月30日按照调解协议第一条约定履行完毕以后,才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第二条的内容。现尹某旎已在曹某萍申请执行之前履行了调解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全部付款义务,故尹某旎虽有事实上的逾期付款,但不宜就此简单认定其构成实质上的逾期履行。
其次,本案民事调解协议第二条是附条件条款,目的是为了促使尹某旎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虽然尹某旎确实存在履行瑕疵,但这些瑕疵尚不足以满足启动调解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执行条件。调解协议第二条与第一条相比,履行金额差距多达30余万元。尹某旎在总共28期分期履行中仅有两期逾期且逾期时间均未超过一日,该瑕疵履行程度轻微。因此,曹某萍主张适用调解协议第二条按照原审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有违公平合理原则。债务人按照民事调解协议等执行依据分期足额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但存在个别履行迟延一天等轻微瑕疵,债权人接受全部履行且未及时提出异议后,又以债务人未依约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或主张逾期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依据所附执行条件未成就为由,驳回其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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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2)浙10执复80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9-3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2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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