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郑某某等诈骗案
一、案情速览
交易所在不具备期货等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套用国际市场的行情数据,吸收投资者交易所谓艺术产品;会员单位负责发展客户,通过网络聊天群与直播间讲课招揽并引导客户到平台交易。
营业部经理带领团队鼓吹平台盈利能力吸引客户开户,再通过喊单、带单等途径刺激客户频繁交易,导致客户产生大量手续费与亏损,公司从中分得高额费用,经核算客户损失达数千万元。
广东高院认定一审将上述骗取客户投资款并从客户损失中获利的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属定罪错误,改判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十年、七年并处罚金。
二、裁判要点提炼
被告人借助不具备期货等经营资质的交易平台,隐瞒公司及人员无相关资质、平台无实物交易、客户交易不影响平台行情走势等事实,指使并安排公司人员运用营销话术假扮不同角色诱导客户、伪造虚假盈利交易明细、通过后台监控客户数据,并以对赌、互相对冲、反向喊单等手段诱导客户频繁交易,造成绝大部分客户亏损并直接从客户亏损及支付的手续费中获利的,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的行为是手段行为,具有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表现;其通过上述非法经营行为并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是目的行为,具有诈骗罪的犯罪故意和客观表现,与非法经营罪形成牵连关系,依法以重罪名诈骗罪处罚。
三、赵律师点评
一审为什么定了非法经营罪
这个案子的一审和二审给出了两个不同的罪名,分歧点很有代表性。一审看到的事实是:交易平台不具备期货经营资质,会员单位招揽客户进场交易,于是定性为非法经营罪。这个判断抓住了「没有资质而经营」这一面,却忽略了另一面——平台根本没有真实的交易标的和真实的行情。二审明确指出,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将上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客户投资款并从客户损失中获利的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罪,系定罪错误。
二审改判的三条理由
二审的论证集中在三个隐瞒上。其一,隐瞒资质:公司及人员均无相关资质,平台不具备期货等经营资质。其二,隐瞒交易实质:平台没有实物交易,所谓艺术产品只是名目,更关键的是客户交易并不影响平台显示的行情走势——客户以为自己在参与市场,实际上只是在与平台对赌。其三,隐瞒获利方式:平台的利润不是来自服务费,而是直接来自客户的亏损和手续费。把客户当成对手方,却告诉客户这是投资,这就是骗。
牵连犯:手段与目的怎么择重
裁判要点用牵连犯的理论把两个罪名串了起来: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是手段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表现;通过非法经营并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财物,是目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故意与客观表现。二者形成牵连关系,依法以重罪名诈骗罪处罚。这个处理在实务中很有意义——它提醒办案人员,遇到「无资质经营+骗客户亏钱」的复合行为时,不能只看到经营资质的缺失,还要追问利润究竟从哪里来。利润来自客户损失,性质就变了。
投资亏损为什么不等于自担风险
很多投资者维权的障碍在于一句「投资有风险,亏了自担」。本案的意义正是划出这条边界:如果你参与的是真实市场,价格由供求决定,你的对手方是其他投资者,那么亏损确实是风险;但如果平台的行情是套用来的、你的交易不影响任何价格、平台方的利润恰好等于你的亏损,还有专人在群里喊单引导你频繁操作,那么这不是投资,是被设计的损耗。识别要点也在这里:凡是有人持续给你具体买卖指令、催促频繁操作的,凡是声称行情稳赚、先让你小赚再加大投入的,都要格外警惕。
平台没有资质、行情是套来的、喊单冲着你的亏损去——这不是让你去投资,是把你的本金当成了他们的利润。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6年起,广文所在不具备期货等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套用国际期货市场中的原油、铜和银等交易K线图,吸收投资者在广文所平台交易所谓“飞天蜡像”“兽纹铜鼎”“银雕凤冠”等艺术产品。作为广文所的会员单位,被告人郑某某实际控制经营的惠赢公司负责发展投资客户,利用QQ、微信聊天群、直播间讲课等招揽并引导客户到广文所平台进行交易。
在具体运作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龚某某分别担任战旗、势不可挡营业部经理,带领各自营业部以小组为单位,组织、指挥惠赢公司张某某等人(已判决)发展投资客户,通过鼓吹广文所的盈利能力等方式,吸引并引导客户到广文所交易平台开户买卖 “飞天蜡像”等艺术产品,再通过喊单、带单等途径刺激客户频繁交易,导致客户产生大量的手续费、亏损。惠赢公司由此从中分得高额的费用。
经广东财安司法鉴定所核算,截至核算日,在投资者中,有郑某某(产业会员编码8865004)名下投资者,损失金额26495195.27元,亏损投资人数230人;龚某某(产业会员编码8865044,负责势不可挡营业部)名下投资者,损失金额10184563.28元,亏损投资人数122人;黄某某(产业会员编码8865043,负责战旗营业部)名下投资者,损失金额13841922.8元,亏损投资人数135人。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2019)粤03刑初7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二、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三、被告人龚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四、被告人郑某某所退赃款人民币一百万元按比例退赔被害人(附表);继续追缴三名被告人犯罪所得财物,按比例退赔被害人。宣判后,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19)粤刑终1240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郑某某、黄某某、龚某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十年、七年,并处罚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审被告人郑某某、黄某某、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共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在共同犯罪中,郑某某系决策者、主导者及主要利益获得者,黄某某、龚某某系积极参加者、实行行为实施者,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郑某某、龚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黄某某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郑某某、龚某某在审理期间分别退赃人民币100万元、3万元,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为郑某某、黄某某、龚某某引导客户到不具备期货等经营资质的广文所平台进行交易,鼓吹广文所盈利能力,通过喊单、带单等途径刺激客户频繁交易,导致客户产生大量手续费及亏损并从中获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将上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客户投资款并从客户损失中获利的诈骗犯罪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罪,系定罪错误,应予纠正。故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被告人借助不具备期货等经营资质的交易平台,隐瞒公司及人员无相关资质、平台无实物交易、客户交易不影响平台K线走势等事实,指使及安排公司人员运用营销“话术”,假扮不同角色诱导客户,伪造虚假盈利交易明细,通过后台监控客户数据,并以对赌、互相对冲、反向喊单等多种手段,诱导客户频繁交易,造成绝大部分客户亏损,并直接从客户亏损及支付的手续费中获利,数额巨大的,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的行为是手段行为,具有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表现;其通过上述非法经营行为并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是目的行为,具有诈骗罪的犯罪故意和客观表现,与非法经营罪形成牵连关系,依法以重罪名诈骗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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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9)粤刑终1240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12-3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5-1-222-005)。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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