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汪某佑正当防卫案
一、案情速览
天黑后陌生人不表明身份、踹开纱门闯进家——住户抄起摩托车减震器反抗致一轻伤一轻微伤,无罪,附带民事赔偿也不用赔。
法院: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不仅侵害居住安宁,而且对人身、财产造成严重威胁,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可以进行防卫
规则确立: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包括使用工具在内的还击一般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二、裁判要点提炼
非法侵入住宅不仅侵害居住安宁,而且对人身、财产造成严重威胁,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可以防卫
双方因琐事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的,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一般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三、赵律师点评
踹开的纱门与抓起的减震器
汪某佑与邻居汪某某家曾因建房产生矛盾,已经调解解决。2017年8月的一个晚上,汪某某的女婿燕某某与赵某驾车到汪某佑家门口,不表明身份、敲北门被拒后,直接踹开纱门闯入过道屋——突然弹开的纱门打伤汪某佑右脸。他从橱柜上抓起一根铁质摩托车减震器,在厮打中将二人打伤,致赵某轻伤一级、燕某某轻微伤。妻子同时报警。一审宣告无罪,附带民事赔偿请求被驳回;上诉后二审维持。
非法侵入住宅为什么够得上「不法侵害」
裁判理由抓住两个要点。其一,起因条件:天黑、陌生、不表明身份、强行踹门——这串情节叠加起来,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居住安宁,而且已对人身、财产造成严重威胁」;裁判理由特别强调要防止把不法侵害限缩为暴力或犯罪行为,轻微暴力侵害、非暴力侵害乃至违法行为都在可防卫之列——住宅是防卫权的高压保护线。其二,琐事冲突不消灭防卫空间:双方此前虽有旧怨,但冲突早已调解了结,深夜对方实施新的不法侵害,还击——包括拿工具还击——一般应认定为防卫。减震器是「随手拿起」的就地取材,不是预谋凶器;厮打中致伤而非追打;报警同步进行——这些细节共同构成防卫的完整画像。
给住户、上门者和裁判者的对表
对住户:家门被强行闯开时的反抗受法律充分保护,但用词值得注意——就地取材、短兵相接、同步报警,这三点让正当防卫的认定水到渠成;事后追击、专挑要害则会改变性质。对上门问罪者:不亮身份、不动手敲门反而是踹门,这一套在刑法上叫非法侵入住宅,住户的每一分反抗后果都由闯入者自担——本案两位伤者不仅白挨打,民事赔偿请求也被驳回。对裁判者:邻里积怨是此类案件最易混淆的干扰项,裁判理由给出的解法是分段审查——旧冲突是否已经结束、新侵害是否重新开始,前账不冲抵后账。
一扇被踹开的纱门,换来一份无罪判决。这起案件重申了一个古老的法谚:风能进,雨能进,未经允许的陌生人不能进——进了,主人就有权让他付出代价。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被告人汪某佑与汪某某系邻居,双方曾因汪某某家建房产生矛盾,后经调解解决。2017年8月6日晚8时许,汪某某的女婿燕某某驾车与赵某、杨某某来到汪某佑家北门口,准备质问汪某佑。下车后,燕某某与赵某敲汪某佑家北门,汪某佑因不认识燕某某和赵某,遂询问二人有什么事,但燕某某等始终未表明身份,汪某佑拒绝开门。燕某某、赵某踹开纱门,闯入汪某佑家过道屋。汪某佑被突然开启的纱门打伤右脸,从过道屋西侧橱柜上拿起一铁质摩托车减震器,与燕某某、赵某厮打。汪某佑用摩托车减震器先后将燕某某和赵某头部打伤,致赵某轻伤一级、燕某某轻微伤。其间,汪某佑的妻子电话报警。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冀0322刑初2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汪某佑无罪;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提出上诉。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3日作出(2018)冀03刑终4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害人燕某某、赵某等人于天黑时,未经允许,强行踹开纱门闯入被告人汪某佑家过道屋。燕某某、赵某与汪某佑并不相识,且不表明身份、天黑时强行踹开纱门闯入汪某佑家,该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居住安宁,而且已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严重威胁,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可以进行防卫。因此,汪某佑为制止不法侵害,随手拿起摩托车减震器,在双方厮打过程中将燕某某、赵某打伤,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1.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要防止将不法侵害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进而排除对轻微暴力侵害或者非暴力侵害以及违法行为实行正当防卫。对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2.对于因琐事发生争执,引发打斗的案件,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系防卫行为,较之一般案件更为困难,须妥当把握。特别是,不能认为因琐事发生争执、冲突,引发打斗的,就不再存在防卫的空间。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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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8)冀03刑终430号 审理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09-13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8-1-179-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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