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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钱某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案号:(2022)皖02刑终170号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二审 · 2022-11-03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系国家机关在建筑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主要功能之一是录入建筑行业工程师信息并审核入库,入库信息是建筑业企业获取施工资质、承包工程的重要依据。

二〇一七年底,钱某因自己公司名下工程师需在该平台登记入库,结识某市住建局建筑工程管理处装饰科工作人员孙某,多次行贿请其帮忙审核。后二人约定以每条一千五百元至二千元的价格为他人审核入库。二〇一八年三月至四月,孙某因病无法操作,将平台账号、密码告知钱某,钱某自行大量违规审核入库;二〇一九年四月孙某岗位调动、权限被收回,又偷拍科长黄某明登录过程交给钱某,钱某与江某据此获取账号密码,私自审核一百零四条职称申请。

二〇一八年四月至二〇一九年四月,钱某伙同江某等人共非法增加平台内工程师数据约五千条,违法所得七百万元。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对钱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六年、行贿罪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的判决。

二、裁判要点提炼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行贿等手段非法获取审批账号、密码,利用该账号在为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录入大量虚假数据,属于对系统中存储、处理的数据进行增加的操作。

上述行为致使系统内数据失真、无法实现资质审查基础依据的作用,严重影响行业正常秩序的,应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

三、赵律师点评

他买通了一个「审核」按钮

这个平台的逻辑很简单:工程师信息录入、审核入库,入库之后,建筑企业才能拿这些人去申请资质、承包工程。也就是说,**一条入库记录,背后是一张资质、一个工程**。钱某自己公司的工程师要入库,正常渠道走不通或者太慢,他找了住建局装饰科的工作人员孙某,先送礼、后分成,一条一千五到两千。

账号密码是怎么到手的

两次,方式都很原始。第一次是二〇一八年三月孙某生病没法操作,索性把账号密码给了他,让他自己弄;第二次是二〇一九年四月孙某岗位调动、审核权限被收回,他让孙某去搞科长黄某明的账号,孙某偷拍了黄某明登录过程的视频,钱某和江某照着视频把账号密码解出来,然后私自审核了一百零四条职称申请。**整个过程没有一行攻击代码,全是「人」的漏洞。**

为什么定这个罪而不是受贿、行贿

关键在第二款: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构成本罪。钱某不是平台的工作人员,没有操作权限,他靠非法获取的账号进入系统、向数据库里**增加**了五千余条虚假数据——犯罪行为落在「增加数据」上,而不是落在「送了多少钱」上。所以行贿罪另算,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单独成立,两罪并罚。

「后果特别严重」落在哪一条

司法解释列举了几种情形,本案走的是其中一条:破坏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能源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判决的推理是:五千余条虚假信息使系统数据失真,系统无法再作为资质审查的基础依据,建筑行业正常秩序受严重影响。**这条的落点不是数额,是「这个系统还能不能干它该干的事」。**

这类案子的三个共同点

第一,被破坏的往往不是技术系统,而是**信任系统**——工程师是真的还是假的、资质是真的还是买的,一旦数据失真,整个行业的准入就失去意义。第二,内部人是最短的那条路,一个账号、一次偷拍、一句「你帮我弄一下」,比任何技术攻击都省事;对单位来说,账号分级、操作留痕、离岗即回收权限,比买防火墙更管用。第三,这类行为的对价往往极高——本案违法所得七百万,判六年加行贿一年半,合并执行七年,罚金十万;**这条产业链上,出钱的和放行的,一个都跑不掉。**

五千条假工程师,换来七年——他把资质审查变成了一门生意。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7年底,被告人钱某因自己公司名下的工程师需要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内登记入库,遂结识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管理处装饰科工作人员孙某(已判决),并多次向孙某行贿,请求帮忙审核相关工程师入库。钱某向孙某提议分工合作,以每条1500-2000元的价格为他人审核工程师入库。2018年3月至4月,钱某提供一批工程师信息,需违规入库,因孙某就医无法操作,孙某便将监管平台的账号、密码告知钱某,让钱某自行操作。之后,钱某私自利用孙某账号,在监管平台内大量违规审核工程师入库。2019年4月,因孙某岗位调动,审核工程师入库权限被收回,钱某让孙某尝试获取装饰科科长黄某明的账号、密码。后孙某偷拍了黄某明登录过程视频,并交给钱某。钱某与被告人江某根据视频获取了黄某明的账号、密码。2019年4月20日、24日,钱某利用黄某明账号,私自审核104条工程师职称申请。

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钱某伙同江某等人共非法增加“监管平台”内工程师数据约5000条,违法所得人民币700万元(其他犯罪事实略)。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8日作出(2022)皖0211刑初7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钱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余判项略)。宣判后,同案犯提出上诉。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3日作出(2022)皖02刑终1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钱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首先,涉案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系国家机关在建筑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该系统的一项主要功能即是录入建筑行业工程师信息并审核入库,入库的工程师信息是作为建筑业企业获取建筑施工资质、承包工程的重要依据。

其次,钱某等人并非相关职能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不具有操作该系统的权限,但其通过行贿等手段从相关职能机构工作人员处非法获取了该系统的审批账号、密码,并利用该账号在系统中非法录入大量虚假的工程师信息数据入库。因此钱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的行为。

最后,钱某等人利用非法获取的账号在该平台非法录入虚假工程师信息达五千余条,使该信息系统内数据失真,无法实现其作为建筑行业资质审查的基础依据作用,致使建筑行业正常秩序受到严重影响,也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二款第(3)项中“破坏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能源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的规定。

综上,钱某等人的行为均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政府公共服务管理平台账号、密码,非法录入、审批虚假信息,造成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失真,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

案号:(2022)皖02刑终17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11-03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3-1-254-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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