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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徐某杰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案号:(2023)陕0581刑初92号韩城市人民法院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一审 · 2023-09-28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韩城市某焦化公司属陕西省二〇二二年重点排污单位,按环保部门要求在一、二号焦炉烟囱安装烟气自动在线监测设施,与国家环保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联网,实时上传颗粒物等排放数据。

二〇二二年九月至十月,炼焦车间值班人员张某发现在线监测的颗粒物数据超标,报能源环保部环保主管郭某伟,郭某伟向副厂长徐某杰请示后,徐某杰私自决定并授意拆掉监测设施配备的排水阀,以稀释采样气体的方式干扰数据;此后反复拆卸、安装以应付督导检查。同年十二月,车间主任贾某敏巡查时发现排水阀被拆,未予制止;二〇二三年二月生态环境部督导检查前,三人再次指使张某拆卸。

韩城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判决:徐某杰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郭某伟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贾某敏、张某各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无上诉、抗诉,判决生效。

二、裁判要点提炼

重点排污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拆卸自动监测设施部件、稀释采样气体,干扰环境质量监测系统采样,致使监测数据因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严重失真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上述行为同时涉及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并排放特定污染物的,才与污染环境罪竞合而从一重处断;案涉监测设施仅监测颗粒物、不涉及该特定污染物的,不构成污染环境罪,应直接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三、赵律师点评

他们拆的不是数据,是采样口

这家焦化厂的手法很朴素:把烟囱上监测设施配的那只排水阀拆下来。后果是采样气体被稀释,颗粒物在线监测读数明显低于实际排放。判决引用的规范说得很明白——违反国家规定,干扰系统采样,致使监测数据因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严重失真的,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理。注意这里的落点不是「改了数字」,而是「让系统采不到真数」。

一层一层往下压的决定链

案情把责任链记得很清楚:值班的张某看到数据超标,报给环保主管郭某伟,郭某伟向副厂长徐某杰请示,徐某杰私自决定并授意拆阀,郭某伟再通知张某实施。这个链条决定了量刑的阶梯——徐某杰一年十个月实刑,郭某伟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具体动手的张某和后来「看见不管」的贾某敏各一年二个月缓刑。**决定的人、传达的人、动手的人,责任不一样。**

「发现被拆了没制止」也是犯罪

贾某敏这一笔值得单说。他是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巡查时发现排水阀被工人私自拆掉,但没有制止。到二〇二三年二月生态环境部来督导,他不仅没纠正,还按徐某杰的授意和郭某伟一起指使张某再拆一次。前一段是放任,后一段是参与——法院最终认定他构成共同犯罪,判一年二个月缓刑。**在这个罪里,「知道并且不反对」很容易被推成故意。**

为什么不是污染环境罪

这是本案最技术的一层。司法解释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本案的设施监测的是**颗粒物**,不在列举的污染物范围内,在案证据也无法证明涉及那些物质——所以不构成污染环境罪,直接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同一个动作,监测对象不同,罪名就不同。**

四个人的自首与一个行业的红线

四人在督导之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这是缓刑的重要依据。但换个角度看,如果不是自首、如果监测的不是颗粒物而是二氧化硫,量刑会完全不同。近年来重点排污单位在监测设施上动手脚的案子越来越多,手段也越来越花样:拔电源、堵采样管、改参数、稀释气体、装「影子系统」。这些行为在判决里被反复认定为一个共同点——**不是为了少交排污费,就是为了躲开监管,而监管数据的失真本身就是对系统的破坏。**对企业的合规提示只有一句:在线监测设施上任何一个部件,都不是可以「临时拆一下」的。

拆一只排水阀,换来的是一年十个月——这笔账,怎么算都亏。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韩城市某焦化公司属于陕西省2022年重点排污单位,其按照国家环保部门要求在其焦化厂焦炉1、2烟囱上安装有烟气自动在线监测设施。该监测设施与国家环保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联网,对焦化厂焦炉1、2烟囱颗粒物等排放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同步上传至上述数据库系统。

2022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张某在炼焦车间值班时,发现该焦化厂1、2烟囱的在线监测颗粒物排放数据超标,遂向时任韩城市某焦化公司能源环保部环保主管的被告人郭某伟报告。郭某伟向时任副厂长的被告人徐某杰请示后,徐某杰私自决定并授意郭某伟拆掉1、2烟囱上烟气监测设施配备的排水阀,以稀释采样气体的方式干扰颗粒物监测数据。郭某伟通知张某具体实施,在当日将上述排水阀拆卸,导致上述烟囱颗粒物在线监测数据明显低于实际排放数值,影响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系统正常运行。此后,郭某伟等人通过反复拆卸、安装排水阀的方式应付环境督导检查。

2022年12月,时任韩城市某焦化公司焦化厂炼焦车间主任的被告人贾某敏在工作巡查中发现,1、2烟囱上烟气监测设施配备的排水阀被工人私自拆卸,但未予制止。2023年2月22日,生态环境部对该公司进行督导检查。为逃避监管,经被告人徐某杰授意,被告人郭某伟、贾某敏指使被告人张某再次将该公司焦化厂烟囱上烟气监测设施配备的排水阀予以拆卸。之后,徐某杰、郭某伟、贾某敏、张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 (2023)陕0581刑初9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徐某杰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二、被告人郭某伟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三、被告人贾某敏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四、被告人张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四名被告人拆卸设备干扰环境质量监测系统采样,导致采集数据严重失真的行为构成何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后果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一)修改系统参数或者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监测数据的;(二)干扰系统采样,致使监测数据因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严重失真的;(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指导案例104号李森、何利民、张锋勃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的裁判要点明确:用棉纱等物品堵塞环境质量监测采样设备,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本案中,被告人徐某杰、郭某伟、贾某敏、张某作为重点排污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通过多次拆卸相关设备的方式干扰环境质量监测系统采样,致使案涉环境质量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导致案涉排放颗粒物监测数据严重失真,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该焦化厂颗粒物排放失去有效监管,造成了严重后果,故其行为均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此外,《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案涉烟气监测设施主要是在线监测颗粒物排放数据,结合在案证据判断,本案不涉及《解释》规定的污染物,故四名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污染环境罪,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综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自首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拆卸环境质量监测系统中的有关设备,致使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导致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号:(2023)陕0581刑初92号 审理法院:韩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9-2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03-1-254-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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