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成都某实业公司诉天津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一七年以来,天津某科技公司与成都某实业公司就代理分销某产品签订五份分销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如该产品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不能销售,科技公司应回购未售出商品并全额退还保证金。
该产品为内置于硬件中的软件系统,可不经用户同意搜集不特定人手机网卡地址信息;二〇一九年中央电视台“三一五”晚会对同类探针盒子获取用户信息的情况进行了报道。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20)津01民终3291号判决:维持一审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成都某实业公司持有的二百七十六套产品予以收缴,科技公司收取的货款三十二万五千六百八十元及保证金五万元均予以收缴。
二、裁判要点提炼
可不经用户同意搜集不特定人手机网卡地址信息的设备属于用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工具,系违法产品,买卖该产品的分销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
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均已意识到产品可能涉嫌违法仍继续订立并履行,属于试法行为;在该行为被认定为违法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任何一方欲通过诉讼得到司法保护的请求均不应得到支持。
三、赵律师点评
网卡地址也是个人信息
本案的第一个判断是定性:该产品可以不经用户同意搜集不特定人手机的网卡地址信息,而网卡地址具有唯一性,如同身份证上的号码,与其他信息结合即可获取手机用户的电话号码。因此网卡地址信息属于个人信息范畴;可以不经用户同意搜集该信息的设备,属于用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工具,产品本身即为违法产品。这个推理把标的物的合法性放到了合同效力的前面——标的不合法,合同无从谈起。
协议无效的两条依据
在《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以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框架下,法院给出了两条并列的无效理由:一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二是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这里值得留意的是第二条的独立性——即便某一行为未被明文禁止,只要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同样可以据此否定合同效力。个人信息保护既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与国家安全,国家打击非法搜集个人信息行为的态度非常坚决,这为公共利益的认定提供了扎实基础。
最重的那一段:两边都收缴
本案真正罕见的是后果。法院不仅驳回原告的回购请求,还同时收缴了被告收取的货款三十二万五千六百八十元与保证金五万元,以及原告持有的二百七十六套产品。理由就是裁判要旨里那句“试法行为”——双方签订合同时均已意识到产品可能涉嫌违法,仍继续订立并履行合同,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对法律边界的试探;一旦被认定为违法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任何一方都不应通过诉讼获得司法保护。收缴的意义在于双向否定:既否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也明示交易各方均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利。
企业合规的三道防线
第一道,产品上线前做合法性审查,尤其是涉及用户数据采集的功能,要确认采集方式、范围与用户同意机制是否符合网络安全法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第二道,代理商在签约前核查产品的合规资质与媒体报道、监管动态,本案中“三一五”晚会的报道是重要信号;第三道,合同中虽然可以约定违法时的回购与退款条款,但要明白这类条款在合同整体因违法而无效时并不可靠,反而可能被认定为明知违法仍继续履行的佐证。
明知道可能违法还要做成生意,法院不会替任何一方撑腰。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7年以来,被告天津某科技公司与原告成都某实业公司就代理分销“招财宝”产品,签订了5份分销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天津某科技公司授权成都某实业公司在武汉、南京等区域销售该产品,如合作期内该产品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不能销售,则天津某科技公司应当按照双方约定价格回购未售出商品并全额退还保证金。协议签订后,成都某实业公司依约支付了货款及履约保证金。2018年,经双方协商,天津某科技公司已向成都某实业公司退还部分货款及保证金,因该产品涉嫌违法,尚有276套“招财宝”产品的货款325680元及保证金50000元未予退还,故成都某实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天津某科技公司回购剩余产品,退还履约保证金。经查,“招财宝”产品系软件系统,内置于“招财喵”硬件产品中。
2019年,中央电视台“3·15”晚会针对“招财喵”等探针盒子获取用户信息的情况进行了报道,称:“璧合科技的招财喵等探针盒子,不仅可以收集用户手机号码,甚至可以对用户进行精准画像。当手机用户寻找无线网络的信号时,探针盒子能迅速识别出手机的MAC地址,通过大数据进行匹配,即可转换出用户的手机号码,实现拨打骚扰电话等功能。”案涉“招财宝”产品具有搜集不特定人手机MAC地址的功能,而MAC地址如同身份证上的身份证号码一样,具有唯一性。2019年,经央视“3·15”晚会报道涉案产品获取用户手机MAC地址后,成都某实业公司以产品违法已停止销售为由,向天津武清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津某科技公司回购剩余产品并退还保证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2019)津0114民初10664号民事判决:驳回成都某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成都某实业公司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津01民终3291号判决:一、维持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4民初10664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成都某实业公司持有的276套招财宝产品予以收缴;三、被上诉人天津某科技公司收取的货款325680元及保证金50000元均予以收缴。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招财宝产品可以不经用户同意搜集不特定人手机MAC地址信息,该MAC地址信息与其他信息结合可以获取手机用户的电话号码。因此,手机MAC地址信息属于个人信息范畴。招财宝产品搜集用户手机MAC地址信息可以不经过用户同意,属于用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工具,故招财宝产品为违法产品。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四十四条、七十六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双方签订的5份分销协议、补充协议等,因买卖非法获取不特定人的个人信息产品,违反了《网络安全法》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上述协议应属无效。另外,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均已意识到产品可能会涉嫌违法,其继续订立并履行合同的行为实为一种试法行为。在该种行为被认定为违法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任何一方欲通过诉讼得到司法保护的请求均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驳回原告成都某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对被告天津某科技公司因出售招财宝产品所取得的货款325680元、保证金50000元以及成都某实业公司购买的276套招财宝产品均予以收缴。
1.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个人信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地位日益凸显。同时,窃取、滥用个人信息的现象随之出现,公民私人生活安宁频繁被垃圾短信和营销电话侵扰,社会公共秩序也受到一定影响。个人信息的保护,既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和国家安全。国家打击非法搜集个人信息行为的态度非常坚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人格权编中专门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作出规定,加大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彰显了法律对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的尊重,构筑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防火墙”。
2.案涉招财宝产品为央视“3·15”晚会曝光的“探针盒子”,该产品具有未经同意收集不特定人手机MAC地址的功能,与其他信息结合可以获取手机用户电话号码,经第三方平台匹配后可进行广告精准投放。因双方合同标的“探针盒子”非法获取用户个人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法院依法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并收缴了案涉产品及双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该判决充分发挥了司法审判的引导示范作用,既否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又明示了交易各方均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利,表明国家依法打击非法搜集个人信息行为的鲜明态度,为大数据时代下作为新型人格权利益的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生动的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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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津01民终3291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12-1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8-2-084-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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