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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厦门某种苗公司诉酒泉某种业公司、肃州区某村委会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428号最高人民法院 · 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 · 二审 · 2020-09-17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厦门某种苗公司系某玉米杂交种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其于二〇一八年七月发现肃州区某村委会在该村六社、七社组织生产该杂交种四百余亩,主张系酒泉某种业公司委托、亲本由其提供,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二百四十万元并由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

该公司提交公证书证明被诉侵权种子系酒泉某种业公司委托制种,公证书附有详细的现场工作记录及现场拍摄的光盘、照片,公证处在保全过程中询问附近耕作及路上遇到的农户,农户均陈述所在地属于该村六组、七组、委托制种公司为该公司;一审法院还在村委会现场询问了村委会副主任并制作询问笔录。

一审判令停止生产销售并赔偿五十万元、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委托制种的基本事实,该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提炼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中,权利人能够初步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人存在非法代繁行为的,被诉侵权人一味否定侵权事实但不提供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非法代繁的侵权事实成立。

公证保全过程中对现场农户的询问陈述与其他农户、组长、村委会负责人的陈述相互吻合,并有法院现场询问笔录佐证的,可以作为认定委托制种基本事实的依据。

三、赵律师点评

代繁最难证明的那一环

委托制种类案件的难点在于:地里种的确实是授权品种,但谁委托的?亲本是谁提供的?这些事实掌握在被诉一方手里,权利人往往只能看到地里的庄稼。本案给出的解法是初步举证加推定:权利人拿出公证书、现场工作记录、照片光盘,再加上公证员和法官分别对农户、组长、村委会负责人的询问,多份陈述相互吻合,初步举证就完成了。剩下的说明义务,转到了被诉一方身上。

农户的话为什么能采信

有人会质疑:农户随口说的话能算数吗?法院的答案是看能否相互印证。公证处在保全过程中询问了附近耕作及路上遇到的农户,他们都说所在地属于该村六组、七组、委托制种公司是酒泉某种业公司;这些陈述又与权利人委托代理人后期询问的其他农户、六组七组组长及村委会主任的说法对得上;一审法院在村委会现场询问副主任,得到的回答是六队七队制种亩数三百多亩、是该公司二〇一八年种的。多方独立陈述指向同一事实,可信度就建立起来了。

一味否定不举证,后果自负

酒泉某种业公司并非完全否认在该村制种,它承认在六组、七组制种,只是辩称公证保全的地块并未委托制种。这个部分否认需要有证据支撑,但一审中它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二审提交的玉米种子生产合同等证据没有明确种植的具体地块,无法证明实际生产品种和面积,也缺乏付款结算凭证以及亲本发放、种子收购花名册等附件佐证。更不利的是,作为一审共同被告的村委会未上诉、二审又不出庭。证据不足,推翻不了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

村委会为什么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中村委会对五十万元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点也值得留意。权利人的主张是村委会明知该公司实施侵权行为而为其掩护。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对本村范围内的土地经营情况最为了解,如果明知是侵权制种仍然组织、配合,就不再只是场地提供者。这与另一起案件中明知对方无资质仍提供包装袋、构成放任侵权的处理思路是一致的:明知而提供实质性帮助的,要一并承担责任。

地里种的是什么可以检测,谁委托的就得让掌握情况的一方自己说清楚。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厦门某种苗公司诉称:玉米杂交种SBS902由该公司培育,取得植物新品种权。2018年7月该公司发现肃州区某村委会在该村六社、七社组织生产SBS902玉米杂交种400余亩,后了解到该村委会组织生产SBS902玉米的行为由酒泉某种业公司委托,亲本由酒泉某种业公司提供,酒泉某种业公司为商业目的生产授权品种的行为侵害了厦门某种苗公司的植物新品种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肃州区某村委会明知酒泉某种业公司实施侵权行为而为其掩护,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请求:1.判令酒泉某种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不得生产销售SBS902杂交玉米种子;

2.判令酒泉某种业公司赔偿厦门某种苗公司损失240万元,判令酒泉市肃州区某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

酒泉某种业公司辩称:1.该公司从未在厦门某种苗公司所述的区域生产SBS902。厦门某种苗公司的证据无法证明取样地块是酒泉某种业公司委托制种。

2.厦门某种苗公司提供的公证书在取证程序上和公证内容上存在违反法定程序,所取果穗样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3.厦门某种苗公司提供的村干部谈话笔录的视频不能证实酒泉某种业公司存在种植SBS902的侵权事实。请求依法驳回厦门某种苗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5日,酒泉市某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前往某村七组居民点东侧南北走向路和渠东西两侧的甜玉米种植地随机提取被诉侵权样品,在某村六组居民点东侧南北走向路和渠东西两侧的甜玉米种植地随机提取被诉侵权样品,现场各分装2份并封存,分别标注肃州区某村六组、肃州区某村七组。酒泉市某公证处出具(2018)甘酒诚信公内字第569号公证书对以上过程予以公证。经一审法院委托,北京某检测中心对酒泉市某公证处证据保全的标注肃州区某村六组、肃州区某村七组的待检样品,与从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新品种保藏中心提取的“SBS902”标准样品之间进行了品种真实性对比鉴定。检验报告记载,待测样品与标准的“SBS902”样品之间极近似或相同。

2019年7月23日,一审法院在某村委会进行了现场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询问笔录记载为某村委会副主任的杨某国在回答一审法院“六队、七队给酒泉某种业公司的制种面积”的询问时,明确“六队、七队制种亩数300多亩,是酒泉某种业公司于2018年种的”。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2019)甘01知民初168号民事判决:酒泉某种业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SBS902玉米植物新品种的行为,赔偿厦门某种苗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肃州区某村委会对上述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厦门某种苗公司、酒泉某种业公司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厦门某种苗公司主张一审判决金额过低,酒泉某种业公司主张其没有委托肃州区某村委会制种。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终42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被诉侵权玉米种子是否是酒泉某种业公司委托制种。厦门某种苗公司在本案一审中提交了(2018)甘酒诚信公内字第569号公证书用以证明被诉侵权玉米种子是酒泉某种业公司委托制种,该公证书附有详细的现场工作记录,以及现场拍摄的光盘、照片。

酒泉市某公证处在保全证据过程中,对附近耕作及路上遇到的的农户进行询问,农户均陈述所在地属于某村六组、七组,委托制种公司为酒泉某种业公司。该陈述亦与厦门某种苗公司委托代理人后期询问的其他农户,六组、七组组长及村委会主任的陈述相互吻合,可予采信。同时,一审法院于2019年7月23日在肃州区某村委会现场询问了记载为肃州区某村委会副主任的杨某国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上述公证书、询问笔录,足以证明厦门某种苗公司所主张的被诉侵权玉米种子是酒泉某种业公司委托制种的基本事实。

酒泉某种业公司亦认可其公司在某村六组、七组制种的事实,仅辩称其公司在公证保全的地块并未委托制种,但一审中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答辩所主张的事实,其二审提交的玉米种子生产合同等证据,并未明确种植的具体地块,无法证明酒泉某种业公司实际生产品种及其所主张的实际生产面积,也缺乏付款和结算证据以及亲本发放、种子收购花名册等附件佐证,同时作为一审共同被告的肃州区某村委会对于一审判决并未上诉,二审又不出庭应诉,酒泉某种业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一审法院认定的本案基本事实,法院不予采信。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中,权利人能够初步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人存在非法代繁行为,被诉侵权人一味否定侵权事实但不提供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非法代繁的侵权事实成立。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428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09-1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3-2-161-009)。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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