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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刘某伟故意伤害案

案号:(2014)豫法刑四终字第161-1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故意伤害罪 · 二审 · 2015-12-11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案发前在地摊随手买刀,酒后口角捅穿朋友肺脏致死;三次前科全是盗窃诈骗——死刑立即执行必须吗?

法院:故意伤害致死考虑适用死刑应格外慎重;前科均系非暴力轻罪的,再犯严重暴力犯罪的可能性评估应客观,作案后积极施救、认罪悔罪的,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规则确立:死刑裁量中的前科审查——看的是「再犯严重暴力犯罪的可能性」,不是前科的个数。

二、裁判要点提炼

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被告人考虑适用死刑时应格外慎重;因民间纠纷持随身携带刀具行凶致一人死亡,前科均属非暴力轻罪且作案后施救、认罪悔罪的,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被告人前科反映的人身危险性是量刑重要情节:构成累犯的依法从重,暴力前科对死刑适用影响更大;前科不构成累犯的,应综合前后罪评估再犯严重暴力犯罪的可能性,客观分析。

三、赵律师点评

地摊上的水果刀与一场酒局

郑州,2013年10月,刘某约刘某伟到朋友家中喝酒,路上刘某伟在地摊随手买了一把水果刀揣着进门。酒后二人言语冲突,刘某伟拔刀捅向刘某胸部,致肺脏刺破、失血性休克死亡。他有三次前科:诈骗获刑一年六个月、盗窃获刑三年、盗窃加诈骗获刑一年六个月——全部是非性暴力犯罪。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高法院复核不核准、发回重审,河南高院重审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天平上的前科与施救

裁判理由的核心是一组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上不同,适用死刑要格外慎重。前科的分量更要客观分析——构成累犯且前罪是暴力犯罪的,说明再犯严重暴力犯罪可能性大,对死刑适用影响大;而刘某伟的三次前科全是盗窃诈骗类轻罪,从未沾过暴力,据此推断他会再行凶杀人,依据不足。再叠加两项情节:作案后他让他人拨打急救电话救治被害人,归案后认罪悔罪。综合民间纠纷起因、非暴力前科、施救与悔罪,死刑缓期执行的改判落地。这个结论的分量在于:它没有否认罪行的严重性——死缓本身就是最严厉的刑罚之一——它只是在「立即执行」这道生死线上,要求证据把「再犯严重暴力」的可能性钉死。

给被告人、附带民事原告人和死刑辩护人的对表

对被告人及其家属:案发后的每一分钟都在量刑——立即施救、主动报警、真诚赔偿,都是把「立即执行」往「缓期执行」方向推的砝码,本案让他人拨打急救电话的细节被裁判理由专门采信。对附带民事原告人:死刑立即执行不是赔偿到位的前提,死缓判决不影响附带民事部分的执行与后续主张。对死刑辩护人:前科辩护的正确姿势是分类评估——把暴力前科与非暴力前科切割开,用「再犯严重暴力犯罪可能性」的量尺回应「前科累累」的指控;施救情节、纠纷起因、悔罪表现三件套齐备时,不核准率并不低,复核程序值得认真打。

三次前科、一把随手买的刀、一条人命、一纸死缓——这份裁判告诉死刑复核阶段的每一个案件:前科的数量不等于危险性的重量,盗窃犯不会自动变成杀人犯。死刑立即执行的门槛,必须用「再犯严重暴力犯罪的可能性」来量,而这个量尺,量的是证据,不是恐惧。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3年10月22日14时许,被害人刘某(男,殁年48岁)约被告人刘某伟一起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某厂杨某康家中喝酒。刘某伟在杨家楼下的地摊上随手购买了一把水果刀,并携带进入杨家。刘某伟和刘某酒后发生言语冲突,刘某伟拿起刚刚购买的水果刀捅向刘某胸部,致刘某肺脏被刺破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另查明,刘某伟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2014)郑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1.被告人刘某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被告人刘某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珍等人各项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20101.5元。宣判后,被告人刘某伟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7日作出(2014)豫法刑四终字第1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刑事裁定:1.不核准并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2.发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判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4)豫法刑四终字第161-1号刑事判决:1.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刘某伟的刑事部分判决;

2.上诉人刘某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刘某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本案系民间琐事纠纷引发,刘某伟作案后让他人拨打急救电话救治被害人,归案后认罪、悔罪,综合考虑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刘某伟“原判量刑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撤销原判刑事部分判决,判处刘某伟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相比,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都有所不同,量刑时也需要予以区别对待,特别是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被告人考虑适用死刑时,应格外慎重。要正确区分二者的犯罪性质,准确适用死刑。对因民间琐事纠纷持随身携带的刀具行凶,致一人死亡的,综合考虑被告人虽有多次前科,但均属非暴力犯罪且被判处轻刑的犯罪,作案后让他人拨打急救电话对被害人救助等因素,对其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被告人的前科反映出的人身危险性,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重要情节。被告人构成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尤其构成累犯的前罪是暴力性犯罪或者严重的非暴力性犯罪的,说明其人身危险性较大,对死刑适用的影响更大。如果被告人的前科不构成累犯,其前科情况也反映出其既往表现不佳,再犯可能性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但在决定是否适用死刑时应对前科做客观分析,综合前罪和后罪的具体情况评估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特别是再次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可能性。

案号:(2014)豫法刑四终字第161-1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5-12-1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5-1-179-010)。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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