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重庆某工程公司与青海某置业公司等执行复议案
一、案情速览
法院拍卖了房地产公司十套房屋——工程公司拿着生效判决来分钱:判决写明我对景观工程折价拍卖价款有优先受偿权。青海高院回绝:十套房屋与你的工程不是同一标的,不参与。问题在于:小区景观工程就长在这十套房的共有部分里。
最高法复议:执行程序解释第十七条的分配方案义务不区分被执行人是法人还是公民——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或参与分配的都应制作分配方案,法人被执行只是分配规则不同(按查封顺序结合优先权,而非债权比例);景观工程功能上服务业主、原则上应与住宅一体处置——应查明十套房屋专有部分与公共部分是否包含优先权的景观工程:包含则就其对应价款主张优先权,不包含则属普通债权。
规则确立:法人的钱袋也要开分配的桌——参与分配资格不按主体身份挡人,优先权范围按工程实体的包含关系查。
二、裁判要点提炼
有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不区分被执行人是法人还是公民、其他组织;被执行人为法人的一般按照查封顺序、结合优先受偿权等因素分配,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按债权比例平等清偿。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依工程实体包含关系确定:住宅小区景观工程功能上服务于业主、原则上应与住宅房屋等建筑一体处置,拍卖的房屋专有部分或公共部分包含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景观工程的,工程价款债权人可就该部分对应价款主张优先权;不包含的,其对该房屋拍卖款仅享有普通债权。
三、赵律师点评
十套房的拍卖款谁有份
青海高院执行某置业公司对房地产公司的金融借款债权,拍卖了房地产公司名下十套房屋。重庆某工程公司申请参与案款分配:另案生效判决判令房地产公司支付其工程款一千零一十四万余元及利息,且「对景观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青海高院驳回:优先权必须依附于该工程之上,案涉十套房屋与优先权工程不是同一标的,无优先受偿权、不具分配资格。工程公司复议到最高法。
分配资格与优先权范围的双查
最高法撤销驳回裁定和原通知书、准予参与分配申请,两层审查。第一层,分配资格:执行程序解释第十七条——「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不区分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是公民、其他组织」;区别只在分配规则——公民或其他组织按债权比例平等清偿,法人「一般按照查封顺序、结合优先受偿权等因素作出分配」。工程公司的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申请参与分配「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青海高院未准予「适用法律错误」——法人被执行人不是参与分配的挡箭牌,只是规则不同。第二层,优先权的范围:景观工程「是为了提升住宅小区的整体价值,功能上服务于业主,原则上应与住宅房屋等建筑一体处置」——青海高院在执行中「应查明案涉十套房屋专有部分和公共部分是否包含有重庆某工程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景观工程」:不包含,对十套房拍卖款是普通债权;包含,「则可以对案涉十套房屋包含的景观工程部分主张优先权」——优先权范围不是「同一标的」一刀切,而是按工程实体的包含关系精细认定。
参与分配与工程优先权的对表
给工程款债权人:判决里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债务人财产被其他案件拍卖时积极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是法人也照样有分配的桌(本案例口径),只是清偿规则按查封顺序加优先权走;申请时附上判决与优先权判项,主张范围落到「拍卖物包含我的工程」的查明请求上,别只笼统说优先。给申请执行人(首封债权人):其他债权人带着优先权判项来分钱的,核对两点——分配资格(生效债权+参与分配申请)与优先权范围(拍卖物是否包含其工程);包含关系是技术活,可申请法院委托查明专有部分与公共部分的构成。给执行法院:多债权人分配先做分配方案——法人被执行不豁免该义务(本案例);工程优先权的范围审查按「专有部分+公共部分是否包含该工程」查明,景观、绿化、公共设施类优先权尤须一体处置思维,一刀切驳回会被上级纠正。
「不是同一标的」四个字挡住了一千万工程款,最高法把这道门推开:分配的桌对所有债权人都开,法人的财产也一样;优先权的范围按工程实体查——景观工程长在小区里,住宅的拍卖款就得算清它那一块。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海高院)在执行青海某置业公司与重庆某实业公司、重庆某集团公司、申某甲、申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重庆某实业公司名下10套房屋。
利害关系人重庆某工程公司申请参与案款分配。青海高院查明,重庆某工程公司与重庆某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碚区法院)审理后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2020)渝0109民初11255号民事判决:一、重庆某实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重庆某工程公司工程款10148358.03元及利息损失;二、重庆某工程公司在重庆某实业公司欠付10148358.03元工程款范围内,对重庆市北碚XXX(一线、二线)、泄洪、高斜坡、11边坡、直升机临时起降场、九号楼、机库、机场护坡、康体公园之中景观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青海高院审查认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须依附于该工程之上。案涉10套房屋与重庆某工程公司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不是同一标的,即重庆某工程公司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在该院案涉10套房屋的价款范围内,重庆某工程公司不具有对案涉10套房屋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2022年9月26日,青海高院作出(2022)青执异25号执行裁定,驳回重庆某工程公司的异议请求。重庆某工程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23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3)最高法执复21号执行裁定,撤销青海高院(2022)青执异25号执行裁定和(2019)青执43号通知书;准予重庆某工程公司对重庆某实业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北碚区XXX10套房屋拍卖款的参与分配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依据该规定,有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制作分配方案,并不区分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是公民、其他组织。区别在于,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分配方案应按债权比例平等清偿,被执行人为法人的,则一般按照查封顺序、结合优先受偿权等因素作出分配。
本案中,重庆某工程公司对重庆某实业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即(2020)渝0109民初11255号民事判决判令重庆某实业公司支付给重庆某工程公司工程款10148358.03元及利息损失,重庆某工程公司对其所建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故重庆某工程公司申请对重庆某实业公司名下财产参与分配,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青海高院未准予重庆某工程公司的参与分配申请,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其次,关于重庆某工程公司是否对案涉10套房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景观工程的存在是为了提升住宅小区的整体价值,功能上服务于业主,原则上应与住宅房屋等建筑一体处置。青海高院在执行中应查明案涉10套房屋专有部分和公共部分是否包含有重庆某工程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景观工程。如果不包含,则重庆某工程公司对案涉10套房屋的拍卖款享有的是普通债权;如果包含,则重庆某工程公司可以对案涉10套房屋包含的景观工程部分主张优先权。有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制作分配方案,并不区分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是公民、其他组织。区别在于,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分配方案应按债权比例平等清偿,被执行人为法人的,则一般按照查封顺序、结合优先受偿权等因素作出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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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最高法执复21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9-1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202-06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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