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赵某某与北京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一、案情速览
一千一百九十万判在「继承父亲遗产范围内」偿还——执行立案后七家银行账户全被冻结;儿子摊牌:我放弃继承全部遗产,遗产还没处理,凭什么冻我的个人账户?
北京一中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放弃继承应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本案遗产尚未处理、赵某某明确书面放弃继承,履行义务的前提不存在;且无证据证明遗产或变价款存入其名下账户——撤销原异议裁定、撤销对其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
规则确立:遗产范围内担责的前提是有遗产可继——放弃继承书面在先、遗产未入个人账户,个人财产不能动。
二、裁判要点提炼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的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应以其继承的遗产范围为限,在没有证据证明有其遗产或其遗产的变价款已转化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时,不宜对被执行人名下个人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执行措施。
放弃继承是继承人对已取得财产利益的处分行为;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全部遗产后,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前提不存在,对被继承人所负债务可不负清偿责任。
三、赵律师点评
「遗产范围内」判项的执行歧义
北京某石油科技与赵某某、刘某南、武汉某公司合同纠纷,判决赵某某「在继承其父亲遗产范围内」偿还欠款一千一百九十万元。执行立案后,海淀法院冻结了赵某某名下建行、民生、农行等八家银行的账户。赵某某提交公证书,证明放弃继承登记于赵某名下四家公司股权(武汉某公司49%、泰州某环境15%、广州某节能50%、宁波某节能30%),并再次明确放弃对赵某所有财产的继承权;其父名下股权对应的公司多家已破产或出资人权益归零。异议被驳回后申请复议。
放弃继承的双层效力
北京一中院的纠正分两层。第一层,责任的消灭: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本案「生效判决书明确赵某某在继承赵某遗产范围内向北京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偿还欠款……现赵某遗产尚未处理,赵某某明确表示放弃对其父所有财产的继承权,该行为致使赵某某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前提不存在」。第二层,个人财产的隔离:「没有证据证明在赵某某父亲死亡后,有其遗产或其遗产的变价款存入赵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内」——冻结其个人账户「于法无据」;撤销异议裁定、撤销对赵某某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
遗产债务执行的对表
给债权人:判决主文写「在继承遗产范围内」的要盯住两个事实——遗产处理状态与遗产是否流入个人账户;遗产未处理而继承人书面放弃的,执行对象转向遗产本身(管理、变价)而非继承人个人财产;怀疑放弃继承逃债的,路径是证明「已实际取得并混同」(本案例规则的但书),不是硬冻账户。给继承人:放弃继承要赶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公证书最稳)作出——口头的、迟了的都不算;放弃后个人账户被冻结的,以本案例为据提异议复议。给执行法院:「遗产范围内担责」判项的执行边界——先查遗产范围与归属(登记、公示、破产状态),个人财产冻结需以遗产或变价款已转化为个人财产的证据为前提;本案八家银行账户一冻到底的做法被最高法系统内的复议程序整体纠正。
八家银行账户、一千一百九十万判项、一份放弃继承公证书——北京一中院把执行边界画回遗产本身:遗产没处理、继承已放弃、个人账户没进过遗产的钱,冻结就得撤。范围内的责任,冻结不出现范围。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审理北京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刘某南、武汉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赵某某未表示放弃继承,后海淀法院作出(2018)京0108民初20477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赵某某在继承其父亲遗产范围内向原告北京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偿还欠款一千一百九十万元。北京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北京一中院作出二审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京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向海淀法院申请执行,海淀法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海淀法院对赵某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华夏银行、广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赵某某向海淀法院提出异议,主张其放弃继承赵某全部遗产,请求终止(2021)京0108执5717号案件对赵某某的执行,并依法解封赵某某被冻结的全部银行账号。
根据海淀法院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示信息查询的信息显示:被继承人赵某任股东的公司包括:武汉某公司,海淀法院以(2021)京0108执5717号案件冻结赵某出资2450万元;宁波某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海淀法院以(2018)京0108民初20477号案件冻结赵某名下2400万元出资,后于2021年5月31日以(2021)京0108执5717号案件续行冻结;泰州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冻结,后由海淀法院轮候冻结;广州某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此外,因武汉某公司资不抵债,出资人权益调整为零,由重整方受让该公司全部股权。
审查中,赵某某为证明其已放弃赵某遗产,向法院提交公证书,证明赵某某放弃继承登记于赵某名下的武汉某公司49%股权、泰州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15%股权、广州某节能技术有限公司50%股权、宁波某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30%股权。赵某某还主张武汉某公司、泰州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某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均破产了,广州某公司的股权其不知情,并向法院再次明确表示,其愿意放弃对赵某所有财产的继承权。
海淀法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1)京0108执异959号执行裁定:驳回赵某某的异议请求。复议申请人赵某某不服海淀法院(2021)京0108执异959号执行裁定,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复议。北京一中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1)京01执复216号执行裁定: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执异959号执行裁定;二、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赵某某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行为。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以继承遗产范围承担责任的被执行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后,是否应继续执行该被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本案中,生效判决书明确赵某某在继承赵某遗产范围内向北京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偿还欠款一千一百九十万元,现赵某遗产尚未处理,赵某某明确表示放弃对其父所有财产的继承权,该行为致使赵某某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前提不存在,赵某某对其父所负债务可不负清偿责任。另外,没有证据证明在赵某某父亲死亡后,有其遗产或其遗产的变价款存入赵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内。故海淀法院冻结赵某某名下银行账户的执行行为于法无据,依法予以纠正。赵某某所提复议理由成立,北京一中院予以支持。
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的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应以其继承的遗产范围为限,在没有证据证明有其遗产或其遗产的变价款已转化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时,不宜对被执行人名下个人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执行措施。
2.放弃继承是继承人对已取得财产利益的处分行为。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全部遗产后,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前提不存在,对被继承人所负债务可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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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京01执复216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1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202-017)。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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