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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华某技术有限公司诉网某(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行为保全案

案号:(2024)最高法知民终914915号之一最高人民法院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二审 · 2025-01-15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专利侵权官司二审期间——对方转头向美国法院申请禁诉令禁执令,要华某方放弃中国诉讼、放弃执行中国判决;中国法院能不能下「反禁诉令」拦住?

最高法院:四要件逐一过——两件中国发明专利有效、一审已认定侵权成立且对方在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谈判中「具有明显拖延谈判、提出不合理反报价、不积极回应……等明显过错」;不采取措施将使权利人「不得不面临考虑终止在中国法院继续诉讼包括放弃未来申请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压迫」,属「难以弥补的损害」;措施只课以「程序性不作为义务,对网某方不会造成任何额外损失」,利益衡量明显倾斜;不损害公共利益——裁定网某方不得向境外提出反禁诉(执)申请、已提出的二十四小时内撤回、不得再提对抗性申请,违者「每日罚款100万元,按日累计」。裁定后双方全球和解。

规则确立: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底线——外国禁令想掐断中国诉讼,中国法院用行为保全兜底;善意许可人的正当程序权不容域外施压。

二、裁判要点提炼

在他国法院就本国正在进行的知识产权诉讼申请禁诉令、禁执令,试图阻却当事人继续进行本国诉讼或执行本国裁判的,当事人可以据此向本国法院申请行为保全;申请人系善意许可人、被申请人具有拖延谈判等明显过错且不采取措施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行为保全申请应予支持。

行为保全的内容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向域外法院、海关或行政执法机关提出反禁诉、反禁执申请,已提出的要求限期撤回或中止,并禁止提出对抗性申请;违反保全裁定的可按日罚款。

三、赵律师点评

美国禁诉令动议与中国诉讼的对撞

华某技术有限公司系两件无线传输与资源调度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起诉网某(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三家侵权。济南中院一审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保护范围,并认定华某公司在许可谈判中履行了公平、合理、无歧视义务义务,网某北京公司存在「明显拖延谈判、提出不合理反报价、不积极回应华某技术有限公司谈判要约等情形」,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维权开支。二审期间美国网某公司基于利益关联关系,向美国加州中区法院递交禁诉令(禁诉令)与禁执令(禁执令)动议,明确请求禁止华某方寻求获得或执行外国法院禁令——所指诉讼程序「明确包括中国法院的本两案诉讼」。华某公司于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提出行为保全申请,四项请求直指反禁诉、反禁执、限期撤回、禁止对抗性申请。

四要件逐一过堂

最高法院的裁定按行为保全的四要件展开。第一,事实与法律依据:两专利为中国发明专利且有效,「中国法院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两案诉讼……符合国际公认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原则」;一审已认定侵权与对方谈判过错——美国网某公司申请禁诉(执)令「试图阻却华某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法院正常进行中的诉讼,明显缺乏正当理由」。第二,难以弥补的损害: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一般不得请求善意实施人停用(专利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但是,如果被诉侵权人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中具有拖延谈判、不积极回应专利权人谈判要约等明显过错的,专利权人仍有权请求被诉侵权人停止实施」;一旦禁令获准,「华某技术有限公司不得不面临考虑终止在中国法院继续诉讼包括放弃未来申请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压迫」。第三,利益衡量:不采取措施损害的是实体收益加正当程序权利,而措施「只是对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课以一定期限内的程序性不作为义务,对网某方不会造成任何额外损失」。第四,公共利益:无碍。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裁定四项请求全部准许,「如违反本裁定……处每日罚款100万元,按日累计」;裁定后双方达成全球和解。

涉外专利战保全的对表

给中国专利权人:遭遇域外禁诉(执)令动议,立即在中国未决诉讼中提行为保全——四要件证据(专利有效、对方谈判过错、压迫性损害、利益失衡)全部铺开;紧迫性盯住外国法院听证日程,本案是动议递交后十八天拿到裁定。给外国当事人:他国程序不是挡箭牌——在外国法院申请阻却中国诉讼的动议本身,会成为中国法院认定「明显缺乏正当理由」的证据,还可能换来每日百万的罚款。给涉外律师:反禁诉令的操作要点——保全对象涵盖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申请事项按「不得申请+限期撤回+禁止反制」三层设计;地域范围写「美国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全覆盖;本案裁定后促成全球和解,说明保全不只是防御,更是谈判桌上的筹码。

一场跨太平洋的禁令攻防、一份四十八小时落锤的行为保全裁定、一场随之而来的全球和解——最高法院宣示:中国专利在中国法院的保护不因域外禁令缩水。善意许可人的路,法院替你守住。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华某技术有限公司以网某(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山东某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其专利号分别为20181153****.9、20181075****.2、名称分别为“传输HE-LTF序列的方法和装置”“资源调度的方法、装置和设备”的两件中国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案涉专利)权为由,提起两件专利侵权诉讼,请求判令:上述三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共同赔偿维权合理开支每案人民币100万元(币种下同)。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认定网某(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以及山东某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许诺销售、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案涉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许可谈判中华某技术有限公司履行了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的义务,网某(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存在明显拖延谈判、提出不合理反报价、不积极回应华某技术有限公司谈判要约等情形,在许可谈判过程中具有明显过错;网某(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山东某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案涉专利权。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7日分别作出(2022)鲁01知民初407、408号民事判决:网某(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山东某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停止侵权,网某(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赔偿两案维权合理开支702278元。

网某(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两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华某技术有限公司以网某(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美国网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0日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网某(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美国网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统称网某方)在本两案审理期间及裁判作出后,不得向美国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院、海关、行政执法机关提起如下申请,即禁止华某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统称华某方)在中国提起或者继续进行就本两案所涉标准必要专利针对网某方的专利侵权诉讼;

2.责令网某方在本两案审理期间及裁判作出后,不得向美国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院、海关、行政执法机关提出如下申请,即禁止华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法院就本两案所作判决;

3.如果网某方已经在美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提出上述申请,则要求其在收到中国法院作出的本次行为保全裁定后24小时内撤回或者中止其此前已经提交的此类申请;

4.如果中国法院在本两案中作出准许华某技术有限公司行为保全申请的裁定,责令网某方不得针对中国法院作出的本次行为保全裁定向美国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院、海关、行政执法机关再行提出反反禁诉令申请或者反反禁执令申请。主要理由:美国网某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中区地方法院针对华某技术有限公司提起垄断民事诉讼,指控华某技术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美国《谢尔曼法》,企图非法垄断Wi-Fi技术市场。在此期间,美国网某公司向华某技术有限公司表示其准备进一步向美国法院提起费率诉讼,请求裁决华某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Wi-Fi标准必要专利的全球许可费率。

2024年12月4日,华某技术有限公司从美国法院向公众公开的数据库中发现美国网某公司已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中区地方法院递交了禁诉令(Anti-Suit-Injunction,ASI)和禁执令(Anti-Enforcement-Injunction,AEI)的动议。美国网某公司在该动议中明确请求美国法院禁止华某技术有限公司寻求获得或者执行通过外国法院诉讼程序取得的禁令,理由是华某技术有限公司寻求获得的禁令旨在禁止美国网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继续生产或者销售涉及双方之间发生的全球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争议下的网某方Wi-Fi产品,该动议指称的华某技术有限公司在外国法院的诉讼程序明确包括中国法院的本两案诉讼。

鉴于美国网某公司在美国法院提出的动议涵盖了中国法院本两案诉讼和未来中国法院可能作出的停止侵害裁判(即禁令),故华某技术有限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美国网某公司的该禁诉(执)令动议将会阻止华某技术有限公司继续进行本两案诉讼,并阻却华某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法院寻求获得停止侵害本两案专利权的二审裁判。如果美国法院经过听证后支持美国网某公司的动议并针对华某技术有限公司作出禁诉令或者禁执令,则势必导致华某技术有限公司失去对网某方故意侵害案涉两件中国专利权的行为寻求包括执行停止侵害(禁令)等法律救济的机会。因此,基于以上情况,华某技术有限公司请求立即支持其所提行为保全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2日作出(2024)最高法知民终914、915号民事裁定:一、网某(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美国网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本两案审理期间及裁判作出后,不得向美国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院、海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旨在禁止华某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就本两案所涉专利针对网某(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美国网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中国继续进行或者提起新的专利侵权诉讼的申请;二、网某(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美国网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本两案审理期间及裁判作出后,不得向美国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院、海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旨在禁止华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就本两案所作判决的申请;

三、如果网某(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美国网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已经在美国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院、海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上述申请,其应当在收到本裁定后24小时内撤回或者中止上述申请;四、网某(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美国网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不得针对本裁定向美国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院、海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再行提出对抗性申请。如违反本裁定,自违反之日起,对网某(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美国网某公司处每日罚款100万元,按日累计。上述裁定作出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全球和解。华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8日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请求,网某(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此表示同意并于2025年1月8日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15日以裁定准许华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作结案处理。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华某技术有限公司在本两案二审过程中提出行为保全申请的核心事项是,围绕案涉两件中国专利请求法院责令网某方不得向域外法院、海关或者行政执法机关提出要求华某方放弃正在进行的本两案二审诉讼(即申请所谓的反禁诉令),或者要求华某方在未来不得申请执行从中国法院获得的停止侵害裁判(即申请所谓的反禁执令),该申请在中国法下属于行为保全申请范畴。华某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应予支持。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华某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华某技术有限公司系案涉两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两专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授予的中国发明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其知识产权效力相对稳定。华某技术有限公司针对网某(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涉嫌侵害案涉两中国专利权的行为,在中国法院提起本两案专利侵权之诉,中国法院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两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关于侵权案件管辖之规定,也符合国际公认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原则。

在本两案的一审判决中,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认定美国网某公司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的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案涉两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华某技术有限公司在与网某(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许可谈判中履行了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的许可义务,而网某(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许可谈判过程中具有拖延谈判、提出不合理反报价、不积极回应华某技术有限公司谈判要约等明显过错,并判令网某(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美国网某公司基于其与网某(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利益关联关系,针对包括华某技术有限公司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本两案专利侵权诉讼在内的司法救济程序,向美国法院申请所谓的禁诉(执)令,试图阻却华某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法院正常进行中的诉讼,明显缺乏正当理由。

第二,如果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会使华某技术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本两案难以继续进行或判决难以执行等损害。对于标准必要专利而言,专利权人基于诚信原则和其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承诺的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的许可义务,一般不得在被诉侵权人无明显过错的情况下,请求被诉侵权人停止实施其标准必要专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予以明确规定。但是,如果被诉侵权人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中具有拖延谈判、不积极回应专利权人谈判要约等明显过错的,专利权人仍有权请求被诉侵权人停止实施其标准必要专利。

根据本两案一审判决所查明的事实,可以初步判断网某(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案涉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中具有明显过错,并非善意、诚信的专利实施人,而华某技术有限公司并无故意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的许可义务之情节。在此情况下,华某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善意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而美国网某公司针对本两案诉讼向美国法院申请所谓的禁诉(执)令,一旦获准,至少会使华某技术有限公司不得不面临考虑终止在中国法院继续诉讼包括放弃未来申请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压迫,其合法权益明显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三,如果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华某技术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害将明显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网某方造成的损害。如上所述,如果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华某技术有限公司将明显遭受损害,该损害不仅包括其专利长期为网某方侵权而无法及时获得正常收益等实体权利损害,还包括对华某技术有限公司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法院针对中国专利行使推进本两案审理和申请裁判执行的正当程序权利的不当妨碍。而准许华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并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只是对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课以一定期限内的程序性不作为义务,对网某方不会造成任何额外损失。

第四,在本两案中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并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亦未发现其他需要特别考虑之因素。标准实施者针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中国法院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向域外法院申请禁诉(执)令,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就此向审理专利侵权诉讼的中国法院提出反禁诉(执)令申请后,人民法院经初步审查,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许可谈判中履行了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承诺,而标准实施者在许可谈判过程中具有明显过错并意图不当妨碍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中国法院行使推进案件审理和裁判执行的正当程序权利的,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提出的反禁诉(执)令申请,依法可予准许。

案号:(2024)最高法知民终914915号之一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01-1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13-2-160-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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