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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佛山市某公司诉南海区某公司、河北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860号最高人民法院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二审 · 2021-08-09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专利说明书里点名批评的背景技术,能靠「等同」绕回来算侵权吗?最高法院:不能,发明目的把路堵死了。

最高人民法院:专利发明目的之一是克服某项背景技术缺陷、且以摒弃该背景技术方案来克服的,不应通过等同侵权把含该缺陷的技术方案纳入保护范围。

规则确立:权利要求技术特征与背景技术手段差异明显的,即使被诉产品与背景技术无实质差异,也不构成等同侵权。

二、裁判要点提炼

本领域技术人员完整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后认为发明目的之一是克服某背景技术缺陷,且以摒弃该方案的方式克服的,不得通过等同认定将含该缺陷的方案纳入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手段与背景技术无实质性差异、而与权利要求技术特征差异明显的,该相应技术特征不构成等同。

三、赵律师点评

封口装置的官司,输在自家说明书第[0003]段

纸卷机械压合封口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人起诉设备制造商和使用商,索赔五十万。被诉产品的封口方式是把纸卷按在两个夹压件边缘共同夹挤成形;专利的技术特征则是通过挤压机构在第一夹压件边缘形成台阶状形变。争议焦点落在这一处差异是否构成等同。一审驳回,二审维持——而胜负手藏在专利说明书自己写的话里。

自己放弃的方案,不能靠等同偷回来

最高法院的推理沿着说明书往下走。第一步,看发明目的: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明确点名了某在先专利申请的夹钳夹压方案,批评其封口质量极不稳定,本专利正是为克服这个缺陷而提出。第二步,看克服方式:专利是在夹压件边缘形成台阶状形变,而被诉产品恰恰是在两个夹压件边缘挤压成形——与被批评的背景技术手段相比并无实质差异。第三步,结论水到渠成:权利人在撰写时已明确知晓并有意摒弃该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读完全套文件后只能得出这个理解;若再通过等同把被摒弃的方案拉回保护范围,等于让权利人两头占——申请时撇清以求授权,诉讼时混同以扩范围。规则由此确立:摒弃背景技术的发明目的,构成等同认定的边界。

对表:说明书是写给十年后的法官看的

给专利权人:撰写申请文件时对背景技术的批评要克制、对技术方案的取舍要清楚——今天为授权划出去的每一寸,明天都可能成为等同认定的天花板;主张等同前先读自己的背景技术部分。给被诉侵权人:比对时别只盯权利要求,把说明书的发明目的和背景技术部分读完,被诉方案若与被摒弃的背景技术同路,就拿到了不等同的论证骨架。给法院:等同认定的第一步是通读文件确定发明目的,以摒弃背景技术为前提的专利,对与背景技术实质相同的被诉方案应直接否定等同,不做模糊处理。

专利文件的每个字都有后果——说明书里批评过的技术路线,就是权利要求永远回不去的来路。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佛山市某公司诉称:其系专利号为201621299560.*、名称为“以机械压合纸卷的封口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南海区某公司、河北某公司侵害了涉案专利权。故请求判令:(1)南海区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2)河北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害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拆除、销毁侵权产品;(3)南海区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以及承担佛山市某公司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50万元;(4)南海区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南海区某公司辩称:(1)被诉侵权产品所采用的技术与涉案专利保护的技术不同,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的保护范围,两者存在的区别在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在纸卷圆周面上挤压出凸出于纸卷圆周面的压合部,通过机械层间压合的方式共同夹挤形成相对于纸卷圆周表面的凸出,完成封卷,所采用的直接共同夹挤技术,并不需要形成台阶状形变。(2)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是其自有专利技术。

河北某公司辩称:河北某公司与南海区某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价款,对南海区某公司在生产制造设备时是否使用了他人的专利技术不知情,不构成侵权,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经庭审比对和现场勘验,法院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的压合纸卷封口装置的技术特征是在两个夹压件(即佛山市某公司所指控的第一夹压件和第二夹压件)相离最大距离,且纸卷上方转动辊将纸卷压在两个夹压件上时,两夹压件同时相向运动,共同将纸卷上的几圈卷纸夹挤在一起,形成封口。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9日作出(2019)冀01知民初919号民事判决:驳回佛山市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佛山市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9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民终86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02]、[0003]段记载可知,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正是在于对纸卷机械压合封口方式的改进,以期解决现有技术中封口质量不高的缺陷。特别地,涉案专利说明书明确指出,公开号为CN105293196A的中国专利申请采用夹钳夹压封口的技术方案存在封口质量极不稳定的缺陷,该方法的封口质量依赖于夹具能否在纸卷圆周面上挤压出凸出于纸卷圆周面的压合部。

尽管该背景技术中未明确是否存在挤压机构,但是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常识,为了能在纸卷圆周面上挤压出凸出于纸卷圆周面的压合部,夹具与纸卷圆周面之间需存在一定挤压力以期形成形变以便压合,该形变显然是形成在夹具的两个夹钳的边缘处。而涉案专利目的是提供一种以机械压合纸卷的封口装置,以克服上述背景技术的缺陷,即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正是针对该背景技术存在的技术缺陷而提出。涉案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第[0025]段对台阶状形变的具体形成方式和位置作了进一步的说明,其中明确记载挤压机构施加适当压力使得纸卷的圆周面在第一夹压件的边缘处形成由凹陷部和未凹陷部组成的台阶状形变。可见,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改进背景技术中在两个夹钳边缘处形成形变的技术手段,采用通过挤压机构施压在第一夹压件边缘处形成台阶状形变,即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形成正是在该背景技术的基础上作出的改进。

被诉侵权产品的挤压机构是将纸卷按压在第一夹压件和第二夹压件的边缘处以形成形变,与背景技术在夹具的两个夹钳的边缘处形成形变的技术手段相比并无实质性差异,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1相比,两者技术手段差异明显。因此,被诉侵权产品的该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相应技术特征不构成等同技术特征。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完整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后认为,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之一是克服某项背景技术的技术缺陷,且其系以摒弃该背景技术方案的方式来克服该技术缺陷,则不应再通过认定等同侵权将含有该技术缺陷的技术方案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86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8-0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3-2-160-013)。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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