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郭某、贝某与陈某执行复议案
一、案情速览
四千八百多万竞得的深圳两套房,成交后买受人发现:一年多前原居住者从屋里跳楼身亡——拍卖公告不但没披露,还写明「瑕疵不担保」,执行法院据此驳回异议。
广东高院复议:房屋曾发生自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构成重大瑕疵,属网拍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一项应披露的重要信息;「瑕疵不担保原则」仅就数量、质量、外观等客观物理属性而言,房屋承载情感价值,非正常死亡事件不在其适用范畴——未披露属严重失实致重大误解,撤销拍卖、退还拍卖款。
规则确立:凶宅披露不因「瑕疵不担保」条款免责——公示信息漏了这一行,拍卖就得推倒重来。
二、裁判要点提炼
人民法院拍卖的房屋存在原居住人员自杀、凶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构成房屋的重大瑕疵,足以影响买受人竞买该房屋的缔约基础,属于应当披露的拍卖财产重要信息;网络司法拍卖中未予披露,买受人据此主张构成重大误解请求撤销拍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拍卖公告中「瑕疵不担保」的声明通常仅就拍卖财产的数量、质量、外观、结构、装饰装修等客观物理属性而言;房屋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承载民众情感因素,不属于瑕疵不担保原则的适用范畴。
三、赵律师点评
四千八百万成交后的发现
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刑事涉案财产,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其名下深圳某路两套房屋,郭某、贝某以四千八百二十一万余元最高价竞得并缴清竞拍款,法院裁定两房分别归二人所有。一周后两人书面异议:拍卖公告未说明房屋存在原居住人员高空坠楼事件,竞买时产生重大误解、居住目的无法实现——请求撤销裁定和拍卖、退还全部拍卖款。法院调查确认:房屋曾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发生高空坠楼事件致一人死亡。揭阳中院以「执行法院未掌握相关信息、瑕疵风险由竞拍者自行承担」驳回异议;两人复议到广东高院。
披露义务与瑕疵不担保的边界
广东高院撤销两份裁定、责令退还拍卖款,三层论证。第一层,披露的定性: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凶宅应否披露」没有明文规定、各地做法不一,但越来越多法院将其列入拍卖公告应披露信息;按交易习惯和民间习俗,民众对非正常死亡房屋怀有「趋吉避凶」「择吉居住」的积淀心理,「会给居住其中的普通民众带来包括忌讳、焦虑、恐惧等负面感受和心理阴影」,对交易价值产生影响——构成重大瑕疵,属网拍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一项应披露的重要信息。第二层,瑕疵不担保的边界:拍卖公告和须知都写了「竞买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接受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瑕疵不担保原则」通常是就数量、质量、外观、结构、装饰装修等「客观物理属性」而言;「作为日常居住的房屋,其不仅是一个由水泥钢筋组成的构筑物,更是人们家庭起居生活的港湾,承载着人们诸多主观的情感」——非正常死亡事件不属瑕疵不担保的适用范畴,免责条款挡不住披露义务。第三层,结论:未披露构成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撤销拍卖、退还拍卖款。对照另一起入库案例(故意杀人案的凶宅拍卖撤销),本案例再补一块拼图:即便执行法院主张「未掌握信息」、公告写了不担保条款,披露义务照样跑不掉。
凶宅披露的对表
给执行法院(处置房产):拍卖前向属地派出所、物业、社区、邻居多问一句——非正常死亡事件查实即披露,写进拍卖公告与拍卖须知;「未掌握」不是免责理由(本案例法院主张未掌握仍被撤销),「瑕疵不担保」条款也兜不住(本案例);查不清的注明调查过程,程序留痕。给买受人:竞得后发现重大隐瞒瑕疵的,立即固定证据(物业、派出所、媒体报道)并书面异议——「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是撤销的法定公式,异议、复议两级都要咬住公式不放;成交裁定已出的照样能撤销(本案例:裁定与拍卖一并撤销)。给被执行人及相关权利人:涉案房产有敏感事件史的,主动告知执行法院——隐瞒不会让拍卖稳住,只会让程序重来、财产处置周期拉长,最终受损的还是清偿效率。
四千八百万的房子,输给公告里缺的一行字,也输给「瑕疵不担保」的挡箭牌——广东高院把两个关都拆了:非正常死亡是必须披露的重大瑕疵,免责条款只管钢筋水泥、不管人心忌讳。拍卖的公信力,从如实披露开始。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揭阳中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某附带民事赔偿、退赔、附带民事公益赔偿、罚金、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过程中,于2023年6月15日10时至2023年6月16日10时,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登记在陈某、王某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某路的21A、22A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2023年6月16日,郭某、贝某以人民币48216726元(币种下同)的最高价竞得,并缴清竞拍款。该院于2023年7月5日作出(2023)粤52执604号之十八执行裁定书,裁定案涉房屋中21A房归郭某所有、22A房归贝某所有。
2023年7月25日,郭某、贝某对(2023)粤52执604号之十八执行裁定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法院未在拍卖公告信息中对案涉房屋存在原居住人员高空坠楼事件进行说明,致使郭某、贝某在参与竞买时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用于居住的目的无法实现,请求撤销该裁定书及案涉房屋的拍卖行为,并退还全部拍卖款项。
法院经调查,案涉房屋在2021年11月23日发生高空坠楼事件,造成1人死亡。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执行法院未掌握相关信息、竞拍标的物的瑕疵风险由竞拍者自行承担等为由,于2023年8月15日作出(2023)粤52执异34号执行裁定:驳回郭某、贝某的异议请求。郭某、贝某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3日作出(2023)粤执复769号执行裁定:撤销揭阳中院(2023)粤52执异34号执行裁定和(2023)粤52执604号之十八执行裁定,要求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退还买受人郭某、贝某支付的拍卖款。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应否撤销对案涉房屋的拍卖行为,并将买受人郭某、贝某支付的拍卖款予以退还。
保障案件当事人、竞买人的知情权,是网络司法拍卖的基本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法院在处置执行标的物前,依法全面、具体、详细调查执行标的物的情况,并在拍卖公示时予以说明,充分、客观地披露拍卖标的物的信息。本案中,揭阳中院通过网络平台拍卖的案涉房屋于一年多前发生过原居住者跳楼自杀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执行法院未披露该信息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是应予审查的关键问题。
其一,人民法院网络拍卖的房屋存在自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是否属于执行法院应当披露的信息,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执行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但越来越多执行法院将其作为拍卖公告、拍卖须知中应当披露的信息。按照房屋的日常交易习惯和民间习俗,交易房屋内如果发生过自杀、凶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普通民众往往将此类房屋称为“凶宅”。传统民俗文化中,普通民众都有“趋吉避凶”“择吉居住”的心理,这是经过历史长期积淀、延续形成的习俗。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存在,会给居住其中的普通民众带来包括忌讳、焦虑、恐惧等负面感受和心理阴影,相应也对房屋交易价值产生影响。因此,人民法院拍卖的房屋存在自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构成房屋的重大瑕疵,足以影响买受人竞买该房屋的缔约基础,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披露拍卖财产的重要信息。
其二,揭阳中院虽然在拍卖公告和拍卖须知中均载明,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该院不能保证拍卖财产真伪或者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等,但是“瑕疵不担保原则”通常是就拍卖财产的数量、质量、外观、结构、装饰装修等客观物理属性而言。作为日常居住的房屋,其不仅是一个由水泥钢筋组成的构筑物,更是人们家庭起居生活的港湾,承载着人们诸多主观的情感。拍卖房屋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不属于“瑕疵不担保原则”的适用范畴。
综上所述,案涉房屋的拍卖公告及拍卖须知中未披露该房屋于一年多前曾经发生有人跳楼自杀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的情形。执行中,人民法院拍卖的房屋存在原居住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构成房屋的重大瑕疵,足以影响买受人竞买该房屋的缔约基础,属于应当披露拍卖财产的重要信息。在网络司法拍卖中对该信息未予披露,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据此主张构成重大误解请求撤销拍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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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粤执复769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2-23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17-5-202-003)。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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