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张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一、案情速览
被告人张某利用其租住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出租屋靠近某小学校的便利条件,二〇一七年至二〇二〇年间以玩手机、看电视、给零花钱等手段引诱六名在校小学生到其家中实施强奸、猥亵,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被抓获。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十六年;张某上诉后海南高院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检察机关补充指控部分强奸事实,重审改判强奸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张某再次上诉,主张被害人陈述虚假、自己受到刑讯逼供;二审审查后认定六名被害人陈述与其年龄认知水平相符且相互印证、与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和鉴定意见吻合,刑讯逼供辩解无证据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提炼
对于性侵犯罪案件,一审量刑明显偏轻,被告人上诉但检察机关未抗诉的,如被告人存在其他遗漏犯罪事实,二审法院可以发回重审,在检察机关补充起诉的情况下,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依法严厉打击严重性侵幼女犯罪。
被告人以受到刑讯逼供为由翻供,但未提供被刑讯逼供的相关证据或者线索,亦未对其翻供作出合理解释的,不予支持。
三、赵律师点评
上诉不加刑的例外在哪里
本案的程序价值大于实体价值。被告人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字面理解,二审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而本案最终从十六年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罚显著加重。这个结果之所以合法,是因为它走的是发回重审这一通道:二审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检察机关在重审中补充指控了遗漏的强奸事实,此时属于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情形,原审法院不受不得加重刑罚的限制。裁判要点把这一路径明确下来,为实践中纠正量刑明显偏轻的性侵案件提供了可操作的方法。
六名被害人陈述如何相互印证
实体上,本案的证据结构很有代表性。法院的审查分三层:第一层是陈述本身的可信度——六名被害人关于被强奸、猥亵的地点、过程、细节的陈述,与其年龄、认知水平相符,真实可信;第二层是陈述之间的印证——各被害人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她们前往张某家中及被性侵、被猥亵的事实;第三层是陈述与客观证据的印证——与多名证人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相互吻合。更关键的是,张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中提到为满足性欲购买药物、以给零花钱和玩手机等手段引诱幼女到其出租屋,这些细节与前述证据一一对应。主观供述与客观证据形成闭环,事实认定就站得住。
刑讯逼供辩解的审查
张某提出自己受到刑讯逼供,并称有同监室人员可以作证。法院的驳斥用了三组事实:其一,检察机关二审提交的证据证实没有查询到其所称的在押人员;其二,其提到的两名证人在办案中心接受调查时并未看到对其刑讯逼供;其三,张某在讯问笔录中始终未提及刑讯逼供,被移交看守所羁押时也否认入所前曾受伤。三条加起来,结论是没有相关证据或者线索,翻供也没有合理解释。这段说理给出的实务提示很具体:羁押前的体检记录、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入所登记表,是应对刑讯逼供指控最有力的材料,应当在办案过程中同步固定。
量刑为何可以升到如此之重
从十三年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跨度极大,原因在于事实基础变了。重审中检察机关补充指控了部分强奸事实,案件的全貌由原先认定的部分事实扩展为多次对四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在校小学生实施强奸、多次猥亵五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在校小学生。法院在量刑说理中使用的表述是犯罪性质恶劣、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极大。同时还要看到张某作案的手段特征——利用出租屋靠近小学的地理条件,以玩手机、看电视、给零花钱为诱饵,持续三年之久,侵害对象众多且均为在校小学生。这些事实叠加起来,重判的依据是充分的。
要纠正量刑偏轻,走发回重审加补充起诉这条路,上诉不加刑挡不住。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7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其租住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东升街西二巷6号出租屋靠近某小学校的便利条件,以玩手机、看电视、给零花钱等手段,引诱被害人文某甲、文某乙、符某、卢某、朱某、文某丙等在校小学生到其家中,实施强奸、猥亵犯罪行为,直至2020年3月24日被抓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8年至2020年期间,张某引诱文某甲(时年9周岁)到其出租屋,多次奸淫文某甲,另还多次抚摸文某甲身体及隐私部位。
2.2017年至2020年期间,张某引诱文某乙(时年8周岁)到其出租屋里,多次抚摸文某乙身体。2020年3月中旬的一天,张某在其卧室里对文某乙实施奸淫。
3.2018年至2020年期间,张某引诱符某(时年9周岁)到其出租屋,多次抚摸符某隐私部位,另外还多次强行奸淫符某。
4.2018年至2020年间,张某引诱文某丙(时年10周岁)到其出租屋,多次强行奸淫文某丙。
5.2018年至2020年期间,张某引诱卢某(时年8周岁)到其家中,其中两次张某用手指抚摸、插入卢某身体隐私部位。
6.2018年至2020年期间,张某引诱朱某(时年9周岁)到其出租屋,多次抚摸朱某身体隐私部位。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琼97刑初23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张某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2021)琼刑终74号刑事裁定,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中,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补充指控被告人张某部分强奸犯罪事实。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4日以(2021)琼97刑初9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张某提出上诉。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30日以(2021)琼刑终3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应依法并罚。关于张某所提被害人虚假陈述、其受刑讯逼供的辩解,经查,第一,张某强奸、猥亵的事实有六名被害人的陈述直接予以证明,该六名被害人关于被强奸、猥亵的地点、过程、细节等陈述,与其年龄、认知水平相符,真实可信。各被害人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她们前往张某家中及被性侵、猥亵的事实,也与多名证人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六名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张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其为满足性欲购买壮阳药,以给零花钱、玩手机等手段引诱多名幼女到其出租屋,以及实施强奸、猥亵行为的地点、过程等犯罪细节,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张某关于被害人陈述虚假的辩解不能成立。
第二,关于张某提出其受到刑讯逼供,并称吉某、吴某慧、张某乙等人可以证实,检察院二审提交的证据证实没有查询到名叫吉某的在押人员,且吴某慧、张某乙在东方市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调查时并未看到公安机关对张某进行刑讯逼供。张某在讯问笔录中始终未提及其受到刑讯逼供,在被移交看守所羁押时张某也否认其入所前曾受伤,张某以受到刑讯逼供为由,翻供称未强奸被害人,但未提供被刑讯逼供的相关证据或者线索,亦未对其翻供作出合理解释,不予支持。在案证据相互印证,认定张某实施强奸、猥亵犯罪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张某多次对四名不满14周岁的在校小学生实施强奸犯罪,还多次猥亵五名不满14周岁的在校小学生,应依法从重处罚。张某犯罪性质恶劣,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极大。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对于性侵犯罪案件,一审量刑明显偏轻,被告人上诉但检察机关未抗诉的,如被告人存在其他遗漏犯罪事实,二审法院可以发回重审,在检察机关补充起诉的情况下,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依法严厉打击严重性侵幼女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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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琼刑终313号 审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5-3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6-1-18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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