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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上海某专用车辆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2018)沪民终42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二审 · 2018-08-03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权属官司快输了自己先把专利撤了,想让对手赢了官司拿不到权?法院判赔偿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权人在权属纠纷审理期间恶意放弃专利权,致使真正的权利人胜诉后无法取得专利权、须额外支出恢复权利费用的,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规则确立:放弃形式上属于自己的专利权不当然免责,明知权属有争议仍在诉讼期间恶意放弃、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侵权

二、裁判要点提炼

专利权属纠纷审理期间,登记权利人明知技术成果来源有争议仍主动放弃专利权的,应结合放弃的时间、理由及关联案件情况审查其主观过错

恶意放弃专利权导致真正权利人为恢复权利支出额外费用的,登记权利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三、赵律师点评

系列权属官司里的弃权暗招

某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某从某车辆公司离职后,将在原单位接触、管理的技术图纸以自己公司名义申请了系列专利。车辆公司陆续提起多起权属诉讼,节节获胜。就在其中一案审理期间,机械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放弃专利权声明,涉案专利随即因权利人主动放弃而失效。车辆公司胜诉后申请恢复权利,被知识产权局以生效判决仅确认权属、未认定恶意放弃为由两次驳回,只好另行起诉,主张机械公司恶意放弃专利权构成侵权,索赔其为恢复权利支出的手续费、代理费等一万二千元。

放弃自己的专利为何构成侵权

侵权构成的难点在主观过错,法院从三个维度拆解。看时间:弃权声明恰恰提交在权属纠纷审理期间,时机耐人寻味。看理由:机械公司辩称是检索后发现专利缺乏创造性才放弃,但其提交的检索报告委托日期晚于弃权声明,根本无法佐证;而在前案庭审笔录里,它自己承认是出于摆脱诉讼的考虑才弃权,前后说法自相矛盾。看关联案件:系列权属案同源同因,刑事侦查笔录还显示胡某明知图纸来源于车辆公司,第一案败诉后更应审慎对待后续专利的效力。三个维度合起来,恶意认定水到渠成。行为、损害、因果三要件早已具备——弃权行为导致车辆公司胜诉后拿不到权、还要额外花钱走恢复程序,两审均判赔一万二千元。

被恶意弃权者的救济路线图

对真正的权利人而言,遇到对手在权属诉讼期间弃权,第一步是立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恢复权利申请并同步留存被驳回的证据,第二步以侵权为由起诉索赔恢复权利的手续费、代理费及维权开支,本案权属生效判决确认合法权益加恶意认定即足以支撑赔偿。对登记权利人而言,弃权不是止损工具而是责任放大器,权属争议未决时擅自处分名义权利,赔偿额虽小但侵权定性跟随时效与信誉走。对法院而言,放弃行为的正当性审查须穿透陈述看动机,庭审笔录、检索报告时点、关联案件都是识破暗招的证据来源。

专利登记簿上的名字可以放弃,但别人托付给你的合法权益不能拿来当诉讼筹码。恶意放弃专利权构成侵权这条规则,把弃权这个看似自由的处分行为,关进了诚实信用的笼子——赢了面子输了官司的算盘,法院不陪。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原告上海某专用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车辆公司)诉称:上海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机械公司)主动声明放弃名称为“电动绞龙输送散装饲料设备用相序保护继电器电路”(专利号为20122061****.9,以下简称案涉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系恶意放弃专利权,导致某车辆公司在权属纠纷胜诉后仍难以有效地通过案涉专利权维护自身利益,而恢复权利的法律程序又进一步增加了某车辆公司的维权成本,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机械公司赔偿某车辆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恢复案涉专利权所支付的手续费用人民币1000元(币种下同)、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费用1000元以及诉讼代理费10000元的损失。

被告某机械公司辩称:1.某车辆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某机械公司“恶意放弃专利权”,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并无“恶意放弃专利权”这一案由。

2.某机械公司放弃案涉专利权的行为是在该专利权所涉的权属纠纷案件判决之前,当时某机械公司仍是案涉专利的权利人,因对该专利进行检索后发现其不具有创造性而予以放弃,某机械公司在权属纠纷案件判决前放弃自己的专利权具有正当理由。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9日,某机械公司申请了名称为“电动绞龙输送散装饲料设备用相序保护继电器电路”的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2013年5月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20122061****.9。

2013年12月30日,某车辆公司以相关专利系胡某在任职期间的职务发明创造,相关权利应归其所有为由,将某机械公司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支持某车辆公司的诉讼请求。某机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3月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驳回某机械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9月10日,某车辆公司及其员工曹某以相关专利系曹某的职务发明创造,相关权利应归某车辆公司所有为由提起系列诉讼将某机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胡某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8月6日,就该系列案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60-163号民事判决,判令160-163号案件所涉专利权均归某车辆公司所有。判决后,某机械公司并未就160-163号案件提起上诉。

2014年10月17日,某车辆公司及其员工王某某以本案所涉专利为王某某的职务发明创造,相关权利应归某车辆公司所有为由再次将某机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胡某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3月24日,该案审理期间,某机械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放弃本案专利权声明。同年3月27日,本案专利因“权利人主动放弃”而失效。2015年7月1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支持了某车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某机械公司亦未就该案提起上诉。在该案一审庭审阶段,某机械公司陈述其放弃本案专利权是基于摆脱诉讼的考虑。

2015年7月28日,某车辆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侵害技术秘密为由将某机械公司、胡某等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年4月29日、2015年5月6日,胡某在回答上海经侦总队工作人员所提的问题时陈述:某车辆公司关联公司员工吴某提出要到某机械公司工作,其予以同意并让吴某将某车辆公司关联公司散装饲料罐相应的技术图纸,以胡某为发明人的名义申请了7项专利,其中部分专利图纸是某车辆公司关联公司原来的图纸,部分专利图纸是在某车辆公司关联公司原有图纸基础之上进行的改进。2015年4月30日,吴某在回答上海经侦总队工作人员所提的问题时陈述:其在某车辆公司关联公司任职期间负责生产技术,工作上可以接触到某车辆公司关联公司的相关技术信息和技术图纸。在为某机械公司申报专利时,收集准备了7项专利申报所需的技术资料,其中部分专利的技术资料参考使用了某车辆公司关联公司的技术图纸。

2017年8月30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5)沪知民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认定吴某、胡某在某车辆公司关联公司、某车辆公司工作期间,接触并掌握了相关技术信息。

另查明,2015年11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本案专利权权属纠纷生效判决书中仅对专利权权属作出确认,未对某机械公司是否为恶意放弃专利权给予认定为由,驳回了某车辆公司关于撤销放弃专利权声明的请求。2016年1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再次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某车辆公司关于撤销放弃专利权声明的请求。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2016)沪73民初199号民事判决:支持某车辆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某机械公司赔偿某车辆公司经济损失12000元。宣判后,某机械公司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日作出(2018)沪民终4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据已生效的(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某车辆公司对案涉专利技术享有合法权益,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方面某机械公司侵权行为的行为要件、损害结果要件、因果关系要件均已具备,关键在于某机械公司主动放弃专利权是否存在主观过错:1.从某车机械公司放弃案涉专利权的时间来看,其于案涉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审理期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放弃案涉专利权声明。

2.从某机械公司放弃案涉专利权的理由来看,其在本案中陈述是经过检索后发现案涉专利不具有创造性而予以放弃,并提交了一份针对案涉专利的检索报告作为证据,但该检索报告上显示的委托日期为2015年8月28日,晚于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放弃声明的日期,无法佐证其陈述的放弃理由。此外,经查阅(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74号案件的庭审笔录,某机械公司在该案一审庭审时明确表示其是出于摆脱诉讼的考虑才对案涉专利权予以放弃,某机械公司对于其放弃案涉专利权的理由前后陈述明显不一致。

3.从关联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案涉专利的权属纠纷案件并非独立的个案,而是双方当事人间系列权属案件之一。该系列权属纠纷案件均涉及同一事实,即某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某从某车辆公司离职后,将其在某车辆公司时所知晓的相关技术研发成果,接触和管理的系列技术图纸申请为某机械公司的系列专利。除了上述系列权属纠纷案件,针对双方之间就相关专利所对应的技术信息的获取、专利的申请等,双方亦有涉及到侵害技术秘密的相关刑事控告、民事商业秘密纠纷等案件发生。根据某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在刑事侦查阶段的陈述,其在某机械公司创立初期,要求某车辆公司的关联公司员工吴某将某车辆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技术图纸或者与其技术图纸相关的技术信息,以某机械公司为专利权人、胡某为发明人申请包括案涉专利在内的相关专利。这说明某机械公司对于包括案涉专利在内的系列专利技术来源于某车辆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或者与某车辆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有关是明知的。

在该系列权属纠纷案件中的第一件案件一审判决将系争专利权判归某车辆公司所有后,考虑到后续案件中相同的案由、相同的事实基础等,某机械公司更应审慎作出影响后续案件所涉专利权效力的行为。关联专利权属纠纷案件判决已经认定涉案专利权归原告所有后,被告无正当理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声明放弃专利权的,一般可以认定其构成对专利权的恶意放弃,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案号:(2018)沪民终42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8-08-03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3-2-160-027)。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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