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王某民故意伤害案
一、案情速览
对方掷刀行凶,你反击将人打倒,这本是正当防卫;但离开又折返、在群众多次阻拦下继续击打——性质就变了。
法院: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此后继续加害造成损害的不属于正当防卫,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则确立:正当防卫有明确的时间边界——前半段是防卫,侵害人丧失侵害能力后的再动手是二次加害。
二、裁判要点提炼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不法侵害已经终止、防卫的现实紧迫性消除后,行为人继续对对方实施加害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正当防卫,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赵律师点评
掷刀追打与两段式反击
王某民与王某选因打牌结怨,王某选伺机报复。2023年4月清晨,王某选持两把水果刀追砍王某民,先后三次掷刀、一次击中其手臂;王某民捡起铁棍反击,连续击打直至将王某选打倒在地。此时如果停手,就是教科书式的正当防卫。但王某民离开现场寻找打斗中掉落的手机,返回后警告王某选不得起身,在王某选起身、围观群众多次阻拦的情况下,再次持铁棍连续击打其头部,致其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王某民随后主动投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同一个人、同一根铁棍,为什么前段无罪后段有罪
法院把整场冲突切成两段分别评价:前段,王某选持刀追掷、意欲加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王某民持铁棍将其击倒,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反击,成立正当防卫;后段,王某民离开又返回,此时王某选已被打倒、确已失去侵害能力,防卫的现实紧迫性已经消除,围观群众还在多次阻拦,王某民仍持铁棍连续击打其头部——这一段不再是制止侵害,而是新的加害。时间条件的分界线就这样画在「离开现场」这个动作上:它客观上中断了防卫的连续性,折返后的击打只能被评价为新的故意伤害行为。
给防卫人、围观者和裁判者的对表
对防卫人:制服对方后应当立即停手、报警、等候处置;去捡手机、看伤情都可以,但不要持械折返威胁对方「不许起身」——起身与否已不再是你继续击打的理由。对围观群众:本案群众的多次阻拦被法院写入裁判理由,成为认定侵害人已丧失能力、行为人明知故犯的重要佐证,现场劝阻既有道义价值也有证据价值。对裁判者:此类案件的审理要点是分段评价,前段防卫性质该认定就认定,不能因后段犯罪而全盘否定;量刑时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与被害人过错等情节应当综合体现,本案缓刑判决正是分段评价的结果。
正当防卫的窗口期有多长?本案的回答是:到侵害人失去侵害能力为止。窗口关上之后多打的每一棍,都是在给自己制造新的犯罪。防卫权保护的是制止侵害的人,不是追打落水者的人。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3年3月,被告人王某民与被害人王某选因打牌发生争执,后王某选伺机报复。同年4月2日7时许,王某选找到王某民后便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跑向王某民,王某民见状奔逃。王某选边追边向王某民掷出一把水果刀,但未击中。王某选捡起刀后,王某民从地上捡起一根铁棍与王某选对峙。王某选右手持刀,用左手从腰间又掏出一把刀掷向王某民,因未击中,王某选再次将手中的刀掷向王某民,击中王某民手臂。王某民便持铁棍反击,连续击打王某选,直至将王某选打倒在地。后王某民离开现场,寻找打斗过程中掉落的手机。王某民找到手机后持铁棍返回王某选处,警告王某选不得起身,如起身则再次用铁棍击打,但是王某选仍旧起身。王某民在围观群众多次阻拦的情况下,再次持铁棍连续击打王某选,致王某选头部出血,倒地不起。随后,王某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王某选双侧前臂多发骨折,左侧颞骨硬膜外血肿,构成轻伤一级;
左侧额骨骨折,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构成轻伤二级;头皮裂伤,构成轻微伤。
黑龙江省南岔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15日作出(2024)黑0726刑初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据此,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的情形下造成对方损害的,不属于正当防卫。
本案中,王某选为报复而持刀追赶被告人王某民,并向王某民抛掷刀具,欲实施加害行为,王某民为制止王某选的不法侵害行为,持铁棍将王某选击倒,系正当防卫。但是王某民离开现场寻找手机后,在王某选已经丧失加害能力的情况下,不顾围观群众多次阻拦,而再次持铁棍击打王某选头部,致王某选轻伤。因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反击,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具有现实、紧迫的危险。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故被告人王某民在被害人王某选已经丧失加害能力的情况下,再次持铁棍击打王某选头部,致王某选轻伤的二次加害行为已经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民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以及被害人王某选存在过错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当不法侵害已经终止,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防卫的现实紧迫性已经消除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此种情形下,行为人继续对对方实施加害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正当防卫;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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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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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4)黑0726刑初11号 审理法院:南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5-1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04-1-179-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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