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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方某、胡某诉王某、沐川县某局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23号最高人民法院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二审 · 2020-04-10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廊桥专利案:权利人挑了四项权利要求,却想揉成一团比——最高法院:逐项比对、分别认定,缺一项必要特征就没有等同的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权利人依据多项权利要求主张权利的,法院应分别确定每一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与被诉技术方案逐一比对并分别认定。

规则确立:等同的前提是全面覆盖——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的,直接不落池,没有适用等同的基础;等同是具体特征的等同,不是方案整体或发明思路的等同。

二、裁判要点提炼

权利人依据多项权利要求主张权利的,法院应分别确定每一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逐一比对并分别作出认定,不得将多项权利要求糅合为一个技术方案比对。

适用等同的前提是全面覆盖;被诉技术方案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的,应认定未落入保护范围,没有适用等同的基础。

三、赵律师点评

三座桥变一座桥,比对就不能揉着来

组合式多功能廊桥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一写的是三座并列水面的桥体。被诉廊桥只有一座,权利人在一审明确选择权利要求一至四主张。到了法庭上,权利人的策略是放弃逐项对应、改讲发明思路:我的发明思想是桥上建商铺做商业开发,被诉廊桥思路一样,构成等同侵权。一审驳回,二审维持——两级法院都在比对方法上给它纠偏。

比对的三道纪律

最高法院把程序纪律立了三条。第一,权利基础以主张为准:权利人一审明确选择权利要求一至四,审理就锁定这四项,每项单独确定保护范围、单独与被诉方案比对、单独作出认定——四项权利要求是四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不能搅拌成一碗粥。第二,落池判断先于等同判断:被诉廊桥自认缺少权利要求一的三座并列桥体等必要技术特征,依司法解释第七条,缺少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的直接认定不落池——连字面覆盖都没有,等同根本没有出场的机会。第三,等同的边界重申:等同是具体技术特征的等同,不是技术方案的整体等同,更不是发明思路的等同——发明思想相同的方案千千万,若思路等同即侵权,专利公开换保护的社会契约就被架空。三条纪律环环相扣,把借道等同扩张保护范围的路径全部堵死。

对表:多项权利要求的主张手册

给权利人:选择主张的权利要求后,论证要逐项展开——每项的每个特征都要在被诉产品上找到对应或说明等同;讲发明故事的比对方式在最高法院的框架里零分。给被诉侵权人:主动引导法庭逐项比对,缺特征抗辩优先于等同抗辩——缺一项就出局,不需要与全部特征缠斗;权利人糅合比对时及时提出程序异议。给法院:多项权利要求的主张按项拆分、逐项认定;落池判断前置,等同仅在全面覆盖后进入视野;发明思路论一律不予采纳。

四项权利要求是四扇门,权利人想一把钥匙开四把锁——最高法院的答复是:每扇门单独开,缺一个特征的门后面,等同连站的位置都没有。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原告方某、胡某诉称:被告沐川县某局未经专利权人授权,将实施专利号为201110150820.X、名称为“一种组合式多功能廊桥”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廊桥项目委托拍卖获利300万元。被告王某承建被诉廊桥项目,并在廊桥建成后取得为期50年的经营权,销售廊桥上的商铺,获取营业收入,构成侵权。故请求判令:1.确认沐川县某局及王某侵害其发明专利权;

2.沐川县某局及王某停止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沐川县廊桥商业城建设工程。

被告沐川县某局辩称:其建设的沐川县商业廊桥为三角形廊桥,不包含车辆通行桥,车辆通行桥属于国道213线,早在2006年就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被诉侵权廊桥与涉案专利并不一样。

被告王某辩称:其于2012年4月6日通过竞买的方式取得被诉侵权廊桥的50年经营权。被诉侵权廊桥和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没有相似或等同,请求驳回方某、胡某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方某、胡某为涉案专利权人。沐川县某局对被诉侵权廊桥房屋50年的经营权进行委托拍卖,由王某竞拍成功后委托进行了被诉侵权廊桥的设计,完成了建设、施工,建设位置位于沐川县城区“213”复线斜桥上游、斜桥至二号拦砂闸之间。2013年12月20日,工程项目经竣工验收。根据双方提供的被诉侵权廊桥照片和方某自认,被诉侵权廊桥不是三座并列水面的桥体,缺少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但方某和胡某认为被诉侵权廊桥与涉案专利构成等同。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9)川01知民初126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方某、胡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方某不服,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终2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首先,涉及发明、实用新型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在进行侵权判定时,应先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后进行侵权比对。对于包含多项权利要求的专利权,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权利人的主张来确定。权利人主张多项权利要求,应分别确定每一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将之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行一一比对,以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不同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由于专利权的每一项权利要求都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只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了其中一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即构成侵权。

本案中,权利人在一审期间已经明确选择权利要求1-4,则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将权利要求1-4确定的技术方案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一一对比,不可将其糅合为一个技术方案进行对比。

其次,结合被诉侵权廊桥的照片和方某自认事实,被诉侵权廊桥缺少权利要求1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没有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也没有落入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及权利要求2、3、4的保护范围。

最后,等同的适用应在保护专利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保持平衡,既要适当扩大权利要求的文字限定范围,又要避免因不适当扩张而压缩创新空间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在认定等同侵权时要把握好适用条件,适用等同的前提是全面覆盖,等同是指具体技术特征的等同,而非技术方案的整体等同,更非发明思路的等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没有适用等同的基础。本案中,由于被诉侵权廊桥至少缺少独立权利要求1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方某认为构成等同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专利侵权案件中,权利人依据多项权利要求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每一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将之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行逐一比对并分别作出认定。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23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04-1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3-2-160-026)。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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