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某某精雕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薄板状物加工装置发明专利——大型设备搬不走买不来,权利人分多次潜入车间拍了多段视频;对方说东一段西一段拼不成证据:型号相同的机器,拼得成。
最高法院:「拍摄的视频虽是针对标有……不同机器设备的不同位置进行拍摄,但产品型号相同,因此,现有证据已经形成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相同技术、具有相同结构的证据优势,在……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通过多段视频确定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并进行比对,并无不当」——驳回再审。
规则确立:型号相同即同源——多段视频各拍一角,拼起来就是一台机器的解剖图。
二、裁判要点提炼
对同一型号被诉侵权设备的多段视频分别拍摄不同部位、不同机器的,综合形成被诉产品采用相同技术、具有相同结构的证据优势;被诉侵权人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法院可依据多段视频确定技术特征进行比对。
大型设备类专利侵权案件中被诉产品难以购置保全的,权利人以现场视频取证并辅以公证的,可作为技术比对依据。
三、赵律师点评
搬不走的加工设备
某股份公司系「薄板状物加工装置及薄板状构件的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权人,指控深圳某精雕科技公司制造销售的盖板玻璃加工设备侵权。此类大型设备无法像小商品那样公证购买;权利人的取证方式是对对方生产车间内的设备分场次录像——多段视频针对标有同一品牌的不同机器的不同位置拍摄。一审深圳中院认为视频反映的技术特征相对完整、能够比对,认定一一对应、判停止侵权赔偿;二审维持。对方申请再审:东一段西一段的视频,事实认定缺乏证据。
证据优势的构成逻辑
最高法院驳回再审。第一环,同一性:多段视频「虽是针对……不同机器设备的不同位置进行拍摄,但产品型号相同」——同型号设备采相同技术、相同结构,是制造业的常规逻辑,也构成推定基础。第二环,优势的合成:单段视频只见局部,多段视频覆盖不同机器的不同部位——彼此印证、互为补充,「已经形成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相同技术、具有相同结构的证据优势」。第三环,反证的缺席:对方「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不同型号设备结构有别或视频失真——优势未被削弱,法院据此确定技术特征并比对,程序与实体均无不当。
大型设备取证的对表
给权利人:设备类侵权取证三原则——多点位(同一台设备的各关键结构)、多批次(不同时间不同机器交叉印证)、型号固定(铭牌、标识入镜);视频配公证或申请证据保全,庭上将多段视频整理成结构对照表提交。给设备制造商:被拍难防,但反证要跟得上——不同型号结构差异的图纸、视频拍摄场合的合法性异议,都得有真材实料;沉默任由证据优势坐实,判赔就落定。给法院:视频证据的审查要点——型号同一性、拍摄内容与权利要求特征的对应、反证情况;「拼图式」视频在型号相同的前提下可以拼出完整方案。
几段潜入车间拍下的视频、一台搬不走的玻璃加工设备、一条「型号相同」的推定线——最高法院把大型设备取证的死结解开:买不来的机器,拍得下来;拼得起的视频,比得了技术。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诉称:深圳某某精雕科技有限公司制造、销售的大宇精雕TAPL- VI 盖板玻璃加工设备侵犯了第 ZL201410267474.X号发明专利权,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等。
深圳某某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6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薄板状物加工装置及薄板状构件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4月12日予以授权并公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指控深圳某某精雕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行为。2018年7月27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北京某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林某某向北京市某某公证处申请对深圳某某精雕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害其专利权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
同日,林某某与北京市某某公证处的公证员范某某及公证人员冯某某一起来到深圳市宝安区塘新路与大洋路交叉口西南150米的华丰物流产业园3栋,一起进入标有“深圳市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OEM事业部第七生产车间”,由林某某使用经公证人员进行清洁度检查后的设备对该地点的外部情况进行拍照,由林某欧及陈某使用经公证人员进行清洁度检查后的设备对该场所内部分区域的现场进行录像,并将照片和录像进行公证封存。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0日作出(2019)粤03民初879号民事判决,认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拍摄的视频所反映的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相对于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保护的专利技术来说比较完整,能够进行技术比对。通过对比,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形成一一对应关系。遂判决深圳某某精雕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宣判后,深圳某某精雕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终 998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深圳某某精雕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4381号民事裁定,驳回深圳某某精雕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拍摄的视频虽是针对标有“DAYU大宇精雕”不同机器设备的不同位置进行拍摄,但产品型号相同,因此,现有证据已经形成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相同技术、具有相同结构的证据优势,在深圳某某精雕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通过多段视频确定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并进行比对,并无不当。深圳某某精雕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一、二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多段视频证据已经形成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相同技术、具有相同结构的证据优势,在被诉侵权人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通过多段视频确定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并进行比对,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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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这类官司要准备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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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4381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1-2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9-2-16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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