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某科技公司诉某建筑技术公司、张某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结固式锚栓实用新型——对方宣传册自称累计施工两百万平方米、官网晒案例、副总朋友圈晒工程;庭上却说那都是夸大。法院:吹出去的规模,自己吞。
最高法院:被诉产品系对方「积极推广的第三代点挂安装技术产品配件」,其「在2017年宣称其累计施工面积已达200万平方米以上」,宣传册、官方网站、副总经理朋友圈持续展示;对方称夸大宣传、借用合作方案例、工程未用被诉产品,但「并未提交有效反证证明其实际施工量,其主张夸大宣传依据不足」,且「不提交其实际使用的锚栓配件,其主张未使用被诉侵权产品与事实不符」——按每平方米平均用量约五根、专利产品单价三余元及合理利润率计算,「侵权获利应不低于250万元」;综合经营规模、侵权时间长范围广恶意明显及维权开支,「依法对……主张的250万元赔偿数额予以全额支持」。
规则确立:宣传册是赔偿计算书——喊出来的规模没有反证就按实绩算;夸大抗辩要拿真账本对冲。
二、裁判要点提炼
专利权利人主张以侵权人对外宣传的经营规模作为损害赔偿计算依据,侵权人抗辩该规模属夸大宣传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侵权经营规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该对外宣传的经营规模作为计算依据。
侵权人主张未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应提交其实际使用的相关配件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其抗辩不予采信。
三、赵律师点评
宣传册里的两百万平方米
某科技公司系「结固式锚栓」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指某建筑技术公司与其投资人张某某自二〇一七年起推广的第三代点挂安装技术中「点挂专用抗拉拔保护锚栓」落入保护范围,索赔二百五十万。对方宣传材料自称累计施工面积逾两百万平方米,宣传册与官网展示工程案例,副总经理二〇一九年仍在朋友圈展示第三代点挂施工工程。一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全部诉请。权利人上诉。
从宣传数字到判赔数字
最高法院撤销原判、全额支持二百五十万。第一层,宣传的效力:对外宣称的施工规模加案例展示加朋友圈宣传构成「积极推广」的证据群;「夸大宣传」抗辩须以实际施工量的反证对冲——拿不出来,「依据不足」。第二层,拒不举证的代价:法院要其提交实际使用的锚栓配件,其「亦不提交」——「其主张未使用被诉侵权产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举证妨碍之下,宣传数字按实绩采信。第三层,获利的算术:每平方米平均用量约五根乘专利产品单价(三元余)乘合理利润率——「侵权获利应不低于250万元」。第四层,全额支持的加码:经营规模大、侵权时间长、范围广、恶意明显、维权开支实际发生——二百五十万一分不少。
宣传证据攻防的对表
给权利人:把对方的宣传材料当赔偿计算书用——宣传册、官网、朋友圈公证固定,时间跨度拉开;庭上申请对方提交实际使用配件与施工台账,对方拒交就是举证妨碍。给侵权企业:对外宣传前算好法律账——施工面积、销量、产能的牛皮在侵权诉讼里会被按实绩计价;「夸大宣传」的抗辩必须配真实账本,否则数字自己长腿跑进判决书。给法院:宣传规模采信的审查——宣传的公开性、持续性、具体性,加抗辩方的反证情况;无反证的夸大抗辩不采,宣传数字可作获利计算的锚点。
两百万平方米的自夸、一份拿不出来的实绩账本、二百五十万的全额判赔——最高法院把吹牛的成本法定化:宣传册上写的每一个数字,法庭上都可能变成你自己的供状。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某科技公司系专利号为201320534267.X、名称为“结固式锚栓”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某科技公司认为,某建筑技术公司、张某某于2017年开始积极推广第三代点挂安装技术,其中“点挂专用抗拉拔保护锚栓”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故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250万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2019)沪73知民初21号民事判决:驳回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某科技公司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3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民终1066号民事判决:撤销原判,改判某建筑技术公司、张某某停止侵害,赔偿损失250万元。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建筑技术公司、张某某主张的抵触申请抗辩不成立。被诉侵权产品是某建筑技术公司和张某某积极推广的第三代点挂安装技术产品配件,某建筑技术公司和张某某在2017年宣称其累计施工面积已达200万平方米以上,且其通过宣传册和官方网站对相关工程案例进行了宣传展示,某建筑技术公司副总经理在2019年2月24日仍通过微信朋友圈对第三代点挂施工工程进行宣传展示。某建筑技术公司和张某某对上述事实虽持有异议,认为200万平方米为夸大宣传,相关工程案例为借鉴合作方的案例,且相关工程并未使用被诉侵权产品。
但是,某建筑技术公司和张某某并未提交有效反证证明其实际施工量,其主张夸大宣传依据不足;某建筑技术公司和张某某亦不提交其实际使用的锚栓配件,其主张未使用被诉侵权产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在以上事实基础上,参考某科技公司主张的每平方米所需被诉侵权产品平均用量约为5根、专利产品销售单价为3.57元、3.27元不等以及合理利润率认定赔偿数额,某建筑技术公司和张某某侵权获利应不低于250万元。综合考虑某建筑技术公司和张某某经营规模,因其侵权时间长、侵权范围广、侵权恶意明显,以及某科技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依法对某科技公司主张的250万元赔偿数额予以全额支持。专利权利人主张以侵权人对外宣传的经营规模作为损害赔偿计算依据,侵权人抗辩该经营规模属于夸大宣传、并非经营实绩,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侵权经营规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该对外宣传的经营规模作为损害赔偿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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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066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5-23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3-2-160-025)。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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