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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滕州市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李某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94号最高人民法院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二审 · 2021-06-17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执行董事兼经理把公司发明专利无偿过户到自己名下,持股三分之二也不行——最高法院:违反忠实义务,转让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董事、高管将公司专利权无偿转让至个人名下,未证明转让符合公司章程或经股东会同意的,构成对忠实义务的违反,转让行为无效。

规则确立:专利权是公司财产,董监高利用职务无偿自转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无效,登记变更不产生转让效力,专利权仍归公司。

二、裁判要点提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公司专利权无偿转让至个人名下,未证明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的,构成违反忠实义务,转让行为无效。

专利权转让声明的签署与登记变更手续不能补正违反忠实义务的转让,涉案专利权仍应归公司所有。

三、赵律师点评

两百余项专利里的一桩自留地

膨胀节发明专利原属一家机械制造公司,公司的执行董事兼经理李某在任上签了一份转让声明:把专利的一切权利无偿转给自己,随即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了变更登记。公司另一股东在诉讼中表态:完全不知情,也不同意。公司起诉请求确认专利权归自己。一审支持,李某上诉败诉——他手里的三分之二股权也救不了这笔交易。

股权多数决管不了忠实义务这一关

李某的抗辩思路是:我是控股股东,处置公司财产是股东权利范围内的事,何况转专利时口头通知过另一股东。最高法院逐一拆解。其一,口头通知没有证据,另一股东明确否认,通知事实不成立。其二,也是最关键的一层:控股股东身份与忠实义务是两回事——公司法要求董监高对公司负忠实义务,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利用职务之便把公司专利无偿转到个人名下,无论股权比例如何,都是自我交易式的侵占。其三,李某既拿不出按章程履行合法手续的证据,也证明不了转让是为公司利益,无偿加自转,忠实义务的违反一目了然。结论:转让声明和登记手续都产生不了转让效力,专利权仍归公司。

对表:公司知识产权要走章程的程序

给公司和其他股东:发现高管把专利、商标、著作权过户到个人名下,直接以违反忠实义务提起确认无效之诉,登记在谁名下不是终点;章程里对知识产权处置的程序要求要留档。给董监高:处置公司知识产权哪怕自己是大股东,也要走股东会决议、留存书面同意,无偿自转是红线中的红线;口头通知在诉讼里等于没通知。给法院:此类案件审查两点——程序合规(章程、股东会同意)与对价合理性(是否为公司利益),任一缺失即认定违反忠实义务、转让无效,登记外观不产生权利变动效力。

专利证书上的名字可以改,忠实义务划出的边界改不了——把公司专利写进自己口袋的每一份声明,最终都归于无效。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本案涉及专利号为200710015109.*、名称为“高分子复合波纹膨胀节”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滕州市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李某在担任滕州市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涉案专利权过户至其个人名下,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涉案专利权归滕州市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鲁01民初1341号民事判决:涉案专利权归滕州市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李某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民终19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2013年修正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本案中,李某在其担任滕州市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期间,于2018年8月29日签署涉案专利权转让声明,将涉案专利权的一切权利无偿转让给自己,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相应变更手续。

虽然李某在一审庭审中陈述,其代表公司将涉案专利权转至自己名下时,曾口头通知另一股东,但李某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且该股东在一审中表示其对此转让并不知情,亦不同意。因此,虽然在涉案专利权转让时李某系占滕州市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股东,但涉案专利权的转让系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滕州市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专利权无偿转让到个人名下,且李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代表滕州市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涉案专利权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合法手续,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转让行为系为滕州市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利益所为,故这一转让行为违反了李某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应属无效。涉案专利权转让声明及所办理的变更手续并不能产生转让专利权的法律效力,涉案专利权仍应归滕州市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公司专利权无偿转让至其个人名下,且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转让行为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的,构成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违反,有关专利权转让行为无效,专利权仍然应归公司所有。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9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6-1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3-2-160-02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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