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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大庆石油某公司与大庆某自动化仪表公司、大庆某金属防腐公司执行复议案

案号:(2021)黑执复85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执行复议类案件 · 执行 · 2021-07-02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送达后十五天没吭声——六千三百一十万直接裁定强制执行次债务人;次债务人喊冤:这笔账款还没到期、没完成最终结算、数额不确定——超期提的异议,法院还听不听?

黑龙江高院:超期未异议未履行的「已丧失阻却执行的程序利益」,强制执行并无不当,「其单位内部特殊原因等系不可抗力」的抗辩缺乏法律依据;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第三人在法院开始强制执行后仍有异议的,应当得到司法救济」(执他字第19号答复);第三人法律地位近似被执行人,「应取得不劣于被执行人的程序救济权利」——就履行期是否届至、债权数额是否确定提出抗辩的,「执行法院应进行实质审查」;原审未听证、未充分审查「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撤销、重新审查。

规则确立:超期丢的是程序豁免,不是实体正义——到期与否、数额几何,照样要查。

二、裁判要点提炼

在未经审判程序对实体审理的情况下,直接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原则上需要第三人认可到期债权;第三人未在履行到期债务通知限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即丧失豁免执行的程序利益,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执行中,第三人就债务履行期是否届至,债权数额是否确定等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实质审查;第三人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第三人在法院开始强制执行后仍有异议的,应当得到司法救济。

三、赵律师点评

十五天沉默与六千三百万裁定

大庆某仪表公司诉大庆某防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判决给付联营利润三千八百二十七万余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主张被执行人对大庆某物资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大庆中院冻结应收账款七千万;因物资公司系大庆石油某公司下属二级单位,向大庆石油某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履行六千三百一十万并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十五日期满,大庆石油某公司既未提异议也未履行——裁定强制执行其到期债权及利息。大庆石油某公司此后提异议:债权未到期、未完成最终结算、数额不确定,且因「单位内部特殊原因」未能按期提交异议。异议被驳回,申请复议。

程序利益与实体审查的分层

黑龙江高院的裁定画了条清晰的分层线。第一层,程序后果:「大庆石油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既未向……提出异议,亦未自动履行。因此,大庆石油某公司已丧失阻却执行的程序利益……对其强制执行并无不当」;「以其单位内部特殊原因等系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其对前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提出异议时并未超过法定期限,缺乏法律依据」。第二层,实体保护:执他字第19号答复——「第三人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第三人在法院开始强制执行后仍有异议的,应当得到司法救济」;「该第三人之法律地位已近似于被执行人,故应取得不劣于被执行人的程序救济权利」——「在强制执行中,该第三人仍可就债务履行期是否届至,债权数额是否确定等提出抗辩。对此,执行法院应进行实质审查」。第三层,原审的缺陷:「在未组织召开听证程序组织当事人进行充分的质证和辩论,且对债务履行期是否届至,债务数额是否确定等未进行充分有效审查的情况下,即认定……已到期并且数额明确,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撤销、重新审查。

到期债权执行的对表

给次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的十五天是黄金异议期——错过丢掉的是豁免执行(裁定可以直接强制执行你),但不是终局:强制执行中照样可就「履行期、数额」提抗辩(本案例入库规则),法院必须实质审查;异议期内的书面异议则直接阻断执行。给申请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别只盯着十五天程序——次债务人超期后仍会翻出实体抗辩,把「债权到期、数额确定」的证据(对账单、结算文件)在执行程序中备齐,听证程序里一锤定音。给执行法院:到期债权执行的完整工序——通知(十五日)→未异议未履行→裁定强制执行→第三人抗辩→实质审查(听证质证+到期与数额的查明)→再定执行;「未组织听证即认定到期且数额明确」会被上级法院撤销重审。

六千三百一十万的强制执行裁定、一份迟到十五天的异议——黑龙江高院把账分两层算:程序上你输了(该冻照冻),实体上还没完(到期与数额重新审)。到期债权的执行,快是效率,准才是底线。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大庆某自动化仪表公司诉大庆某金属防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6)黑06民初155号民事判决,判令大庆某金属防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大庆某自动化仪表公司联营期间利润38275477.20元。大庆某金属防腐公司不服,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2019)黑民终37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大庆某自动化仪表公司向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被执行人大庆某金属防腐公司对大庆某物资公司享有到期债权,请求执行到期债权。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黑06执824号执行裁定,冻结大庆某金属防腐公司在大庆某物资公司的应收账款7000万元。因大庆某物资公司系大庆石油某公司下属二级单位,无法人资格,故向大庆石油某公司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年1月25日,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大庆石油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其履行对大庆某金属防腐公司所负的到期债务63107407.00元,并不得向大庆某金属防腐公司清偿。

2021年2月20日,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大庆石油某公司送达了(2020)黑06执82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大庆某金属防腐公司对第三人大庆石油某公司的到期债权63107407.00元及相应利息。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大庆某物资公司财务资产部调查证明,大庆某金属防腐公司在大庆某物资公司有未付账款162125003.29元,该账款已经到期,随时可以支付,并同意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大庆石油某公司向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被执行人大庆某金属防腐公司目前在大庆石油某公司的债权尚未到期,且属于金额不确定的债权,无法协助法院执行;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提交有关异议文书。

2021年3月17日,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黑06执异3号执行裁定,驳回大庆石油某公司的异议请求。大庆石油某公司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21年7月2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黑执复85号执行裁定: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6执异3号执行裁定,本案由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大庆石油某公司在执行异议程序中提出的其对被执行人大庆某金属防腐公司所负债务未到期且尚未完成最终结算、数额不确定等抗辩,是否应予实质审查。

本案中,大庆石油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既未向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亦未自动履行。因此,大庆石油某公司已丧失阻却执行的程序利益,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强制执行并无不当。大庆石油某公司以其单位内部特殊原因等系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其对前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提出异议时并未超过法定期限,缺乏法律依据。

然而,在到期债权执行中,尽管第三人因未按期提出异议或自动履行而丧失了豁免执行的程序利益,但在实体上,其合法权益仍应依法得到保护。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涉及到被执行人(债务人)与第三人(次债务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在未经审判程序等法定程序确定相关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情况下,执行程序对第三人直接执行需要有严格的前提条件,即原则上需要第三人认可到期债权,如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内否认到期债权,则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实体争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到期债权执行中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等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2005〕执他字第19号)作出了阐释:“……二、第三人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第三人在法院开始强制执行后仍有异议的,应当得到司法救济。

”为提高执行效率,在第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且未自动履行情况下,第三人即丧失了阻却执行的程序利益。此时,该第三人之法律地位已近似于被执行人,故应取得不劣于被执行人的程序救济权利。

对于履行期是否届至以及债权数额等问题,被执行人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程序主张其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异议进行审查认定;相应,对于已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之到期债权的次债务人(第三人),理应可以就履行期是否届至以及债权数额等提出异议。概言之,到期债权第三人未按期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执行法院可以对其裁定强制执行,但在强制执行中,该第三人仍可就债务履行期是否届至,债权数额是否确定等提出抗辩。对此,执行法院应进行实质审查。

综上,第三人大庆石油某公司虽超期提出抗辩,但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仍应在执行异议程序中对其主张进行审查,认定债务是否到期以及数额是否确定,并进而裁定是否继续对大庆石油某公司强制执行。本案在未组织召开听证程序组织当事人进行充分的质证和辩论,且对债务履行期是否届至,债务数额是否确定等未进行充分有效审查的情况下,即认定大庆石油某公司应付大庆某金属防腐公司的账款已到期并且数额明确,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在未经审判程序对实体审理的情况下,直接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原则上需要第三人认可到期债权。第三人未在履行到期债务通知限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即丧失豁免执行的程序利益,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执行中,第三人就债务履行期是否届至,债权数额是否确定等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实质审查。

案号:(2021)黑执复85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7-0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202-05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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